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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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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范文

审判长:

  依照法律规定,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和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1)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变化,以至于一方执意不肯将婚姻关系维持下去,现代社会对离婚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在立法上逐步地由过错原则向破裂原则发展,离婚日益失去其制裁、惩罚作用,而被看成是对婚姻关系事实上破裂的确认,看成是摆脱陷于困境的婚姻的一种手段,而且离婚的要求一经提出本身就会在夫妻感情之间形成日后难以消除的隔阂,若是用法律手段来强制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既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据有关统计,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从回访的情况看,夫妻恢复和好的很少,原告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后又起诉离婚的,占很大的比例,婚姻关系的破裂通常是配偶双方感情不和、难以共容的结果,而不仅仅是单方的错误。原、被告近年来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被告无法挽回这种局面,也不能说服原告打消离婚的念头,也不能使原告再像向以前那样对被告疼爱有加,这种冷漠的夫妻关系是婚姻已名存实亡,简单的强调稳定家庭关系而勉强维持婚姻,不仅是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用法律的手段维持夫妻关系不会阻止和减少婚姻的不幸,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但不能保证当事人维持婚姻就一定比离婚幸福,法律再威严也改变不了事实上的分居,法院判决不离婚并不能给被告赢得安稳有保障的生活,也不能使原告回到家里继续充当丈夫和父亲的角色,实际生活远没有我们一厢情愿那样简单。

  离婚的确会给孩子带来伤害,但目前并没有科学、充分的统计数据证明,在夫妻关系冷漠的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就一定比离了婚的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所受的伤害要小,一些学者指出没有欢乐的完整家庭比已经破裂离婚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更大的摧残作用。根据原告的想法,在孩子年幼无知的时候解除婚姻,要比在孩子懂事后面对家庭破裂所受的伤害要小得多。

  (2)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原告与被告是在原告父亲诊所认识,婚前缺泛相互了解;认识几个月就同居,婚姻基础薄弱。

  (3)原被告婚后并未建立共同生活的感情,原被告于20xx年12月4日结婚,后来被告离开炮院到肥西南岗上班。原被告并未能建立夫妻感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3)从离婚原因看,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后,被告赌博成性,且对原告及女儿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身心疲惫,双方之间再无沟通和交流,感情日益恶化。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难以调和的,如果对这样的婚姻继续维持,对原被告双方而言都是没有任何必要,只能给双方增加更多的痛苦。

  (4)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方面看,原被告双方的现状是在近一年多(被告于20xx年xx月份离开家中)的时间里未共同生活,亦互不沟通,感情已经淡漠到了极点,相互不关心彼此生活,形同陌路,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二、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女成年时止。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婚生女一直由原告独自看管、照料,与原告感情深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婚生女归原告抚养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女儿更有利,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女儿成年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八万元人民币。

  由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被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导致离婚的第二项、第三项的情形,理应由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五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原告无工作、无收入、无住房,且要抚养婚生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被告应一次性给予原告五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关于“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原告提出被告具有过错的证明力和证明大小独立进行判断”,根据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占优势原则的规定,再结婚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被告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

  结合以上几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xx市xx律师事务所

  王xx  律师

  20xx年7月29日

第二篇:离婚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员:

  xxx长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之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阶段的代理人,代理人经过了解、核实,并结合庭审活动,依照本案的客观事实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系。

  1.1、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且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应予以判决离婚。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于20xx年12月2日经被告多次催促在xxxxxx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没有充分了解,更谈不上有什么感情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之第(2)款,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如符合规定中的一种情况,当事人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2、被告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充分说明被告对原告已无任何感情,在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再勉强维持这段名不副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庭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关于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下列财产应归原告所有

  2.1钢琴和手风琴。

  被告所称的钢琴和手风琴均为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因原告是艺术学校艺术专业毕业,主修钢琴。钢琴和手风琴均为原告学习所用。原告所出示的《北京西单姜杰钢琴城购琴表》显示钢琴是1997年8月31日原告的母亲为原告购买。已经购买12年之久,不可能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不可能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出示的照片显示手风琴在原告中学时就已购买,也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

  2.2小天鹅牌洗衣机。

  原告提供的xxx商业企业No2022462号发票显示,小天鹅洗衣机为原告2022年购买,是原告个人的婚前财产,应归原告所有。

  2.3、夫妻共有财产之分割。

  其他原告所列的财产均为原被告结婚后所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法官依法进行分割。

  三、双方无夫妻共同债务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明确向法庭表示,在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未向任何人借贷,故无外债。被告所称的10万元借款,与客观事实不符,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因原被告婚姻存续仅仅半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原被告都有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中也无较大的支出。被告所称其对外借款10万元纯属捏造事实,原告从未见到过此款项,更谈不上被告将款项用于家庭开支,此款项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没有义务与被告共同还款。

  四、关于精神损失费。

  4.1、被告向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其应承担损害赔偿之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本案中,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和殴打,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庭提交被殴打后的惨状,同时在法庭陈述的过程中,原告也向法庭说明了被告在夫妻生活方面,也对其进行暴力和虐待,这一系列不法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故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之义务。

  4.2、原告精神遭受重大创伤。

  无论是原告还是其家人,思想均较为传统,原告认为婚姻为人一生中的大事,理应认真对待。原告与被告结婚,是想要和被告共同组建一个温馨的家庭,两个人互敬互爱、白头偕老。但是结婚后不久,被告就多次无任何缘由的提出离婚,并扬言不需要老婆了,老婆太麻烦,要求原告必须同其离婚。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被告还主动为原告写下离婚协议书。原告对此不知所措,并多次哭求被告认真对待婚姻,好好和原告过日子,被告对此均无动于衷。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被告也出尔反尔,甚至笑称协议未署名不会产生效力。一段被原告及其家庭甚为重视的婚姻,就这样在被告的冷漠和嘲笑中被迫结束。原告身心俱疲,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导致严重失眠,抑郁成疾,被医院诊断为重度神衰。原告也多次向律师陈述,我怎么在半年之内就变成二婚了,其状况非常凄凉。原告的母亲也因此心脏病发作,父亲一夜间愁白了头。他们不明白,一向乖巧被视为掌上明珠的女儿为何会遭到这样的待遇。直到如今,他们依然不能释怀。被告的行为是明显的把婚姻当儿戏,为此,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万元,以抚慰原告,并维护法律的权威。

  五、关于生活补助和住房补助。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在本案中,因被告无故要求离婚而给原告身体和精神都产生了极大的损坏,原告一度精神面临崩溃,每天要靠打点滴维持,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正常生活。因此原告公司考虑到原告的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在公司工作而于2022年6月24日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原告既没有住房,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生活来源,而被告不但有自己的公司,且其在xxx蜂鸟家园5号楼2门101室有商品房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补助和住房补助共计36000元。

  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请审判员结合本案的证据及客观事实,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在财产分割上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xx市xx律师事务所

  王xx  律师

  20xx年7月29日

第三篇:离婚代理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接受委托后向原告充分了解情况,提取了方才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变化,以至于一方执意不肯将婚姻关系维持下去,现代社会对离婚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在立法上逐步地由过错原则向破裂原则发展,离婚日益失去其制裁、惩罚作用,而被看成是对婚姻关系事实上破裂的确认,看成是摆脱陷于困境的婚姻的一种手段,而且离婚的要求一经提出本身就会在夫妻感情之间形成日后难以消除的隔阂,若是用法律手段来强制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既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据有关统计,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从回访的情况看,夫妻恢复和好的很少,原告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后又起诉离婚的,占很大的比例,婚姻关系的破裂通常是配偶双方感情不和、难以共容的结果,而不仅仅是单方的错误。原、被告近年来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在20xx年春节原告提出离婚后至今分居,被告无法挽回这种局面,也不能说服原告打消离婚的念头,也不能使原告在向以前那样对被告疼爱有加,这种冷漠的夫妻关系是婚姻已名存实亡,简单的强调稳定家庭关系而勉强维持婚姻,不仅是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用法律的手段维持夫妻关系不会阻止和减少婚姻的不幸,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但不能保证当事人维持婚姻就一定比离婚幸福,法律再威严也改变不了事实上的分居,法院判决不离婚并不能给被告赢得安稳有保障的生活,也不能使原告回到家里继续充当丈夫和父亲的角色,实际生活远没有我们一厢情愿那样简单。

  离婚的确会给孩子带来伤害,但目前并没有科学、充分的统计数据证明,在夫妻关系冷漠的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就一定比离了婚的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所受的伤害要小,一些学者指出没有欢乐的完整家庭比已经破裂离婚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更大的摧残作用。根据原告的想法,在孩子年幼无知的时候解除婚姻,要比在孩子懂事后面对家庭破裂所受的伤害要小得多。

  二、子女抚养

  原告希望双方都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两个孩子虽然都是台湾户籍,但这不是被告放弃抚养权的理由,原告认为台湾地区社会动荡、风气开放,而大陆社会安定、风气相对保守,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还没找到稳定的职业,在经济上并不是很宽裕,台湾的物价要比内地高许多,在台湾抚养一个孩子的费用也要比内地高昂的多,而且每年行使探望权的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这些现在都让原告承担起来是很沉重的。

  三、财产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期房一座,原告考虑一旦离婚家庭人口减少,现在双方都没有稳定的收入,该房150多平方米,首付款由原告父母出资,每个月2780元的银行还贷和其他费用,对双方都是很沉重的负担,现该房已经升值,原告认为将房屋出售后,依法分割,被告购置一处面积较小,价格便宜一些的房子更适合双方现在的经济状况。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

  代理人:xx市xx律师事务所

  王xx  律师

  20xx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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