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养猪协会章程
一、宗 旨
第一条 x x乡养猪协会是研究养猪理论与养猪实践,发展农村副业生产,为提高人民生活,脱贫致富而自发组织的村民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党在新时期的理论和基本路线,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养猪事业蓬勃发展,促进农村生活的改善,提高农村经济收入,为农村经济发展,开辟一条新路子,作出尝试性的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广泛吸纳有志于养猪事业的人员,欢迎有关学术团体和科研教学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推进养猪业的科学发展。
二、任务
第四条 研究养猪业的实际问题,总结各村以及邻县、邻乡的养猪经验,提供养猪业管理、增产、增效的建议,发挥本协会咨询、参谋、传播信息的作用。
第五条 普及养猪科学知识,促进×X乡养猪业的发展,大幅度推广培育优良种猪。
第六条 通过协会组织的各种研究、实践、学术活动,聚集人才,交流经验,取长补短。
第七条 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有关养猪方面的讲座、学习班,力求理论联系实际,科学指导生产。
三、会 员
第八条 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志于研究养猪业的科学及实践的村民或县机关工作人员、其他行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协会管理机构按规定条件审查批准,即为会员。
团体会员则主要由乡、村集体申报以及各地区相关学科的团体、农科院畜禽研究所、畜牧学校教学单位组成,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经审查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权利:
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申请参加本会科研课题活动,获得协会支持和资助。
对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条会员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定。
积极提供养猪研究情报与外地科研成果。
努力完成协会交给的一切任务。
按规定标准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由,但须书面告知协会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即视为自行退会。
四、组织
第十三条 本协会是X X乡养猪业方面的权威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协会由理事会召集会议。
第十四条 协会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第十四条 协会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和任务。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主持选举理事会成员。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全体协会会员民主协商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领导协会各专门机构开展活动,召开学会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全体协会会员民主协商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领导协会各专门机构开展活动,召开学会年会。
五、其 他
第十七条 协会设在X×乡×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章程从制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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