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审字【2022】第23XX号
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
xxx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2022年8月8日21时许,XXX在xxx学院路768厂宿舍小区16号楼下,以钥匙捅锁方式盗窃事主XXX的凤凰牌自行车1辆及事主XXX的三枪牌自行车1辆,后被抓获。赃物价值共计140元。
审查中,XXX供认盗窃事实。
经本会审理查明:2022年8月8日21时许,XXX在xxx学院路768厂宿舍小区16号楼下,盗窃事主XXX的凤凰牌自行车1辆(价值40元人民币),盗窃事主XXX的三枪牌自行车1辆(价值100元人民币),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民警XXX,XX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XXX,XXX,XXX及事主XXX,XXX证言证实;起获作案工具、赃物及xxxxxx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佐证;XXX亦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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