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最初指进入乡镇企业的农民,后来主要指数以亿计的从农村外出就业、进城务工的人员。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中,滞留于农业的农民太多,在城镇从事工商业的人员太少,巨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未得到充分利用和发挥。农民进城务工是促进农村和城市双赢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的积极现象。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行业违规操作,不按程序办事,监管不力,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日趋增多,而且以欠薪问题最为突出。
每到年终岁末,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无望的情况下,除以伤害自己身体、自杀等方式相威胁外,甚至采用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如聚众堵塞交通,毁坏道路设施,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或绑架包工头等,类似的群体性事件和刑事案件每年都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治安和诱发犯罪的严重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期以来形成的规律是,旧的拖欠未理清,新的拖欠又形成。这样循环往复,问题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
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原因
根据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目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有1000亿元左右。欠薪主要发生在建筑、餐饮、制衣、制鞋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企业性质看,基本上是民营、私营、“三资”企业以及集体企业,也有个别国有企业。其中,又以建筑行业拖欠工资最为严重,占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总数的70%以上。
宏观上,建筑业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进城务工的农民也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建筑业的农民工又基本上都受雇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单位等,也有一些农民工是受雇于包工头个人。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时,不仅要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技术力量、资质等级、相应的业绩、信誉等,而且要有一支民工队伍。一般情况下,建筑公司使用农民工有两种方式,一是建筑公司直接雇用民工;二是建筑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包工头为工程建设提供劳务。
建筑行业的这种承包方式以及结算方式是环环相扣的,如果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不能按时付给工程款,就会造成以下环节不能按时付款,最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出现。
政府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准垫资施工,但很多施工单位为了能承揽到工程,仍然违规操作;另一方面,不少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仍然盲目开工建设。
实践中,有部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是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也有部分则纯属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因为即使建设单位拖欠了施工单位的部分工程款,施工单位也只不过是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借口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从法律上讲,应构成恶意拖欠。
诚然,用工单位的理由,从法律的角度看,是不能成立的。但如果建设单位都按时支付了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就不会像现在这样普遍。所以,要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就必须从源头抓起,首先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问题,此问题解决了,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带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
增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难度的几种情况
一是一些农民工未签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不齐全,增加了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难度。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为了急于进城找到一份工作,以便能挣钱养家糊口,很多农民工在老乡、朋友的介绍下来到建设工地,一方面对雇主的情况一无所知,另一方面也不得不接受某些建筑公司、劳务单位或包工头的苛刻条例,建设、劳务单位或包工头说不签合同,就不敢争取签合同。有些雇主也正好利用了农民工这一心理,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仅凭口头承诺,农民工就辛辛苦苦工作一年。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农民工一方就非常被动。首先,依靠法律解决问题需要相应的证据,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这就为确认劳动关系带来困难。其次,即便确定了劳动用工的事实,也无法确定工资的标准和拖欠工资数额。因此,不论是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还是法院,都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层层转包的承包方式也增加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难度。虽然在《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章里,明令禁止转包,但实践中还是大量存在层层转包现象。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逃避转包的责任,施工过程中包括招用农民工等一切经营活动都以承包人的名义进行,实际上农民工都是接受转包的单位招用的。在工程完工后,农民工只知道向承包人索要工资,而该承包人只会将责任推向转包方,由于多了一个环节,导致互相推诿,无形中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有的工程甚至在接受转包后,又再次被整体私下转包,层层转包的目的是在每个环节牟取利润,其结果只有降低农民工工资,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降低生产成本的一种手段。
三是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解决问题的难度再增加。按《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这些相关规定在建筑行业都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建筑业的民工一般每月只能得到100多元生活费,一年的工资要到年底才能结清。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他们事实上与用人单位处于不平等地位,再加上他们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不敢、也不能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老板说年底发工资,他们就只好等到年底。可是,等到年底时,积少成多,用工单位一下子要拿出一大笔钱来支付农民工工资,年底又恰好是花钱的高峰,资金处于紧张时期,其中一个环节出问题,就会导致农民工春节拿不到工资。
对策建议 其次,严格依法行事,规范经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鉴于形成拖欠的原因较多,解决问题还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一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规范经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工程立项、招投标、注入资金到施工的各个环节,都要依程序进行。有关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于违反规定的建设、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杜绝转包渔利。尤其是资金不到位等开工条件不具备的,绝不允许施工。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方式看,应当严格依法按月发工资,这就等于将原来年底集中支付的工资化整为零,每月支付金额并不高,资金压力自然要小得多。二是农民工自身也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应通过向农民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农民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同不法承包商、包工头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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