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发生在我市境内的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恐怖袭击事件的处置工作,维护我市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众生命和国家、公众的财产安全,根据《xxx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境内外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在我市境内实施大规模恐怖袭击,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认为需要直接指挥处置的重大恐怖袭击事件。主要包括:
(一)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二)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三)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四)劫持轮船、火车、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六)袭击外国、国际组织驻闽北代表机构、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七)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八)利用邮政渠道寄递类似碳疽病菌,造成大规模感染的;
(九)其他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
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按《xxx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指挥原则。在各级反恐怖工作协调机构具体领导和指挥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快速反应,高效、妥善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二)减少损失原则。尽最大努力,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三)快速侦办原则。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和手段,尽快查清事件真相,缉捕并依法从重从快惩治或歼灭制造恐怖事件或企图制造恐怖事件的恐怖分子,摧毁恐怖组织,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遵循法律原则。在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信守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尊重国际惯例,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三、组织指挥体系
我市境内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立即启动市指挥部,事发地县(市、区)的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启动现场指挥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
(一)市指挥部:由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主要负责人任指挥,市公安局局长、南平军分区参谋长、武警南平支队支队长任副指挥,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派一名处级领导作为市指挥部成员,视情确定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市指挥部。同时,调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市指挥部的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市指挥部设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协调、调动全市反恐怖力量和相关资源;随时向省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提出工作建议,负责省指挥部有关指令的传达和组织落实;请求省反恐怖力量和相关资源的支持;拟定采取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的重大措施;根据省上确定的对外口径,指导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如果需采取局部地区戒严、调动驻闽北部队和武警部队等重大措施,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的党委或政府一名主要领导任指挥,该地反恐怖协调小组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现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一般设在事发现场附近便于观察、指挥的安全地带。
职责: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本预案和上级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提出建议。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省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现场指挥部视情组织若干专业行动组,主要有:
1、现场管制组:公安机关负责,由公安特警和武警机动分队人员组成,负责对事发现场实施对内对外警戒,防止恐怖分子逃跑,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禁止记者实施有碍于处置行动的采访,保证处置行动的顺利进行。
2、谈判组:由公安、武警或相关部门的谈判人员组成,负责与恐怖分子谈判,通过谈判了解恐怖分子的动机,对其实施攻心劝降或就妥协条件与其进行谈判。
3、突击组:由公安、武警组成,负责武力突击,解救人质,捕歼罪犯。
4、勘查组:公安机关负责,根据案情需要可吸收安全部门、驻闽北部队、武警等有关侦查力量参加,负责对事发现场的刑事勘验、调查取证、侦缉恐怖分子的任务。
5、排爆组:由公安排爆队(必要时可请驻闽北部队专业排爆人员参加),负责对未爆炸物采取转移销毁、人工排除、无线频率干扰等手段妥善处置,以防止遥控、延时、接触爆炸。
6、消防组:由公安消防部队牵头,其他企事业单位消防力量协助,负责火灾现场的灭火和救援行动。
7、检测化验组:由公安消防、武警部队、卫生、环保、质监、检验检疫、科技、农业等部门组成,负责检测化验分析,判明化学毒剂、致病生物剂的种类及放射线沾染情况,确定受染范围等工作。
8、洗消组:由环保、卫生、武警、公安消防部队、驻地部队防化分队等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受染区、受染人员和装备进行洗消,对污染、放射源进行处置等工作。
9、救治组:由卫生、农业部门人员组成,卫生部门负责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对高危人群进行免疫接种或药物预防;农业部门负责对家畜家禽进行免疫接种或药物预防。
1O、通信保障组:通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通信保障力量,负责处置恐怖事件和紧急救援工作的通信保障。
11、新闻组:由宣传部门人员组成,根据省确定的口径负责统一发布新闻和对新闻媒体的相关内容实施审查。
12、安置组:由民政、公安、铁路、交通、建设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群众撤离、转移和临时安置。
四、处置实施
在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后,各级各相关部门应按预案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一)报告情况,判明性质,启动指挥机构
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依据预案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告上级,情况紧急时应越级上报省应急办(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事发地公安机关立即上报xxx公安局,并逐级报至公安部,不得延误。市公安局要立即核实事件的真实情况,并由市公安局局长报告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根据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指示,市公安局指挥中心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启动市指挥部。根据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指令,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组长下令,由本级反恐办通知启动现场指挥部。各级指挥部成员应在接警后30分钟内赶到指挥部,参与事件处置。同时,根据初步判断的恐怖袭击事件的性质,按照本级指挥的指示,立即通过本级反恐办或相关职能部门,向相关成员单位和应急专业处置力量下达预警指令,各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要求集中人员,准备装备、器材和车辆,做好处置准备工作,一旦接到处置指令,立即行动。
公安、安全部门和武警、驻闽北部队的情报部门,在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后,及时将了解掌握的情报汇总到市指挥部;各新闻单位也要将了解掌握的情况、信息及时报市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外办、对外宣传等部门要及时收集国内外的相关报道和反应。市指挥部在搜集情报信息的基础上及时组织情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提供情报支持。
市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本市二级指挥部)启动后,应各负其责,迅速对事件现场进行实时监控、追踪,及时上报事态进程,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省应急办。
市指挥部在分析判断情况的基础上,及时确定初步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对恐怖袭击的情况判断;动用的力量及资源;处置的原则和基本方法;控制事态的措施;各力量之间协同的原则。及时调动本地区力量和资源,迅速展开先期处置行动。
(二)相关区域的管制或局部戒严
恐怖事件发生后,本市二级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法律规定和省指挥部的决定,对事发现场实施封控,对事发地区实施管制;必要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的规定和程序,对相关区域实施戒严,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实施现场封控。封控时应形成对内、对外控制态势,并设置数个出口和入口,参与处置人员从入口处进入。对内协同疏散力量,将现场人员从出口处疏散,对离开现场的人员实施必要的检
查,防止恐怖分子乘乱逃离现场;对外控制,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避免增加伤亡,防止不法分子趁机破坏,确保现场处置行动的有序展开。
实施区域管制或戒严。封锁车站、码头、机场等场所,关闭机场,控制公路、铁路;暂时停止市中心区的公交汽车运营及铁路运营;加强对社会面特别是薄弱公共设施、场所的检查、巡逻、控制;加强对重要人员和重要场所、敏感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抢劫、盗窃、制造恐怖气氛、煽动骚乱等犯罪活动;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部门严格出入境管理与控制,防止恐怖分子逃跑,严防恐怖分子新一轮或连环式的恐怖袭击。必要时依法实施戒严,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实施通信管制。恐怖事件发生以后,市有关通信运营单位根据市指挥部指令,实施临时通信管制,优先保障政府、公安和紧急救援部门的通信安全与畅通。
实施空中管制。根据市指挥部指挥的指令,驻地部队(武装部)按规定请示上级,划设临时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并会同民航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空中危险情况。
各级政府可根据上级指挥部的要求或现场实际情况,发布公告、通告,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广泛宣传,要求公众提高警惕,保持镇定,听从指挥,自觉遵守非常时期的有关规定。当地政府对管制、戒严地区要采取妥善措施,提供医疗救护和生活保障,维护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三)现场处置和紧急救援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或按职责分工迅速调集相关救援力量,调运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器材、药品到事发地,先行采取紧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市指挥部同时迅速与省指挥部联系,争取国家相关资源和力量的支援,全面开展现场处置和紧急救援行动。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抢救伤员,疏散人群,安置群众,封锁和隔离相关区域,防止建筑物坍塌、水电气泄漏,排除爆炸装置、辐射源,控制核、辐射、疫情、毒情扩散等工作,及时组织实施现场勘查或人质谈判、解救工作。驻地部队要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提供人员、装备、技术支援。
对疑似化学恐怖袭击的现场,首先由公安消防、环保部门、驻地部队、武警防化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检测;对疑似生物恐怖袭击的现场,首先由卫生部门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检测;对疑似核和辐射恐怖袭击的现场,首先由环保部门和驻地部队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检测。排除生化、核恐怖袭击可能后,其他部门的人员方可进入现场实施处置。
救援时应遵循以人为本,先易后难;向导引路,技术支持;先排险,后抢救(险情不影响抢救时可边排险边抢救);先救生,后寻难;先妇幼,后其他;先重伤员,后轻伤员;先重要物资,后一般财产的原则,以提高抢救效益,减小伤亡损失。
不同类型恐怖袭击事件的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应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处置。
爆炸恐怖袭击事件的处置。检查、排爆工作由公安和武警部队的排爆分队负责,必要时可请驻地部队专业排爆人员参加,及时派出排爆队,迅速查明爆炸现场的情况,防止发生再次爆炸或连环爆炸;对未爆的爆炸物应适时采取转移销毁、人工排除、无线频率干扰等手段妥善处置,以防止遥控、延时、接触爆炸。各专业工程抢修队要及时关闭爆炸现场的水、电、气,并视情及时组织抢修,保障正常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和环境安全。疏散、抢救工作主要由公安消防、武警部队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人员组成。处置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迅速疏散现场人员,防止被火围困和建筑物的倒塌造成伤亡;二是排除险情,优先帮助身处危险之中的人员脱险;三是向熟悉情况的人员,如居民和原工程设计人员了解此建筑物的结构、平面布置和居住情况,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确定抢救方案,并充分发挥专业救援队伍的技术优势,及时抢救被埋压的人员;四是组织医务人员及时、全力抢救受伤害人员,寻找并妥善处理遇难者尸体;五是当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消防人员灭火,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六是在组织抢救的同时,视情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分析、评估,及时疏散危险地区的人员,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地带;七是当判断恐怖活动为系列爆炸性恐怖活动时,应疏散可能遭袭击目标中的人群。
劫持轮船、火车、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事件的处置。由
交通、铁路、卫生、建设、地方海事局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驻闽北部队、武警、公安消防部队配合公安机关,由各县(市、区)参照本预案处置原则和方法,制定专门预案。
袭击国内外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平民恐怖事件的处置。以公安机关为主,武警部队、外事、卫生部门和驻地部队配合处置。立即采取加强对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其住地的安全保卫措施;及时救治伤员,疏散人群,保护重要部位和财产的安全,控制现场,全面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工作。
袭击外国国际组织驻闽北代表机构、外资企业及其人员寓所的恐怖事件的处置。由公安、安全、外事、卫生部门、武警部队负责处置,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各国、国际组织在闽北人员、居住地及其财产的安全;迅速向省指挥部汇报,通过外交渠道与有关国家及其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取得联系;控制现场,通过外交渠道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工作。
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恐怖事件的处置。对银行、证券、保险、电力、铁路、民航、税务、海关等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系统和政府要害部门信息系统的恐怖事件应急处置,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主管部门的力量为主,启动本部门预案处置。市相关通信运营单位组织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专家组,对市内重点、要害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遭攻击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配合与帮助。
生化、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处置。根据省指挥部的指示和《xxx处置生化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及本预案实施处置。
信息和新闻处置。根据中央确定的口径和有关授权,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外办和市公安局负责协助中央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现场中外记者的管理工作。
(四)加强防控,维护稳定
本市二级指挥部要根据恐怖袭击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强大力量,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恐怖分子发动新一轮或连环式的恐怖袭击。
1、关闭、封锁涵洞、水库、城市水源地、重要水利工程、桥梁、车站、码头、机场、海关、邮局等场所,必要时停止供电、供水、供气、供油,切断通风、中央空调等系统;
2、关闭学校、娱乐场所等人群密集场所,疏散车站等人群密集地区群众;
3、加强对通信枢纽的管制,以及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设施、标志性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的安全保护;
4、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
5、严格出入境管理与控制;
6、组织、协调公安、安全、军队、武警部队等力量,发动并依靠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抢劫、
盗窃、制造恐怖气氛、煽动骚乱等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事发地及
其周边地区社会稳定。
7、通过媒体公布报警求助电话号码,发布必要信息、稳定人
心,要求群众保持镇静,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暂时不要前往事发
地,以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五)缜密侦查,严惩恐怖分子
本市二级指挥部在实施处置的同时,要组织、协调公安、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和驻闽北部队、武警部队的力量,成立反恐专案组,立即对恐怖袭击事件展开全面侦查和调查工作,及时查清事实,收集固定证据,依法严厉惩处制造事件的恐怖分子。
侦查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在相关部门专业力量的配合下,第一时间深入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获取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犯罪证据。
情报工作由公安、安全、驻闽北部队等相关单位情报部门的专案人员负责,运用各种公开途径、秘密渠道和技侦等手段,围绕恐怖分子的身份、踪迹、背景及下一步可能的行动等,展开全方位的情报搜集工作,为侦查破案和防范、打击恐怖活动提供情报支持。
市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特别是对需要调查的可疑人和事,利用各种媒体,适当公开案情,公布举报电话,深入、广泛地发动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恐怖犯罪活动。
涉及国际恐怖组织的,报请省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争取支持。
对已确定的犯罪嫌疑人,严控口岸,全力以赴缉拿恐怖分子;通过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关和有关金融机构,查清、扣押、截断、没收恐怖组织及其成员的活动经费。
在实施侦查的同时,还应加强保密工作。对有关案情和行动方案应严格控制知晓范围,对参与行动的人员也应控制知晓的时间,以保证行动的突然性。
(六)正确引导舆论,做好宣传报道
宣传等有关部门应本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公众防范意识,有利于打击恐怖分子,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的原则组织宣传报道。
正确引导舆论。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宣办、市外办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对外报道口径和意见,组织协调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报道事件真相。市公安局可依据统一对外报道口径和意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事件真相,包括袭击事件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等情况,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同时密切关注和跟踪国际国内舆论动向,并对境外媒体传播的谣言适时进行辟谣,防止炒作渲染,掌握主动权。
严格宣传报道纪律。发布新闻按照省和市统一对外口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新闻媒体透露任何相关信息;对境外媒体电话采访,一般予以婉拒;严禁记者实施有碍于处置行动的采访,确保危机处置得以顺利进行。
审查报道内容。禁止在电视直播画面中出现血腥恐怖的场面,阻遏恐怖效应的传播,防止新闻传媒的报道导致更多的民众陷入对恐怖主义的担忧与恐惧之中;同时防止由于媒体的报道,泄露行动机密或给警方增加压力,增加政府与警方解决危机的难度。
组织宣传教育。通过对公众的宣传教育,表明政府的立场和决心,以稳定人心。动员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反恐怖袭击行动,开展自救、互救活动,群防群治,消除大规模恐怖袭击引发的心理恐慌,维护社会稳定。侦破恐怖犯罪案件后,要及时予以报道,澄清事实真相。
(七)善后工作
经现场指挥部综合评估确认“恐怖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基本消除,受生物、化学、核和辐射恐怖袭击污染基本消除,在征求专家咨询组等各方面的意见后,由市指挥部向省指挥部提出终止工作的建议,当省指挥部做出终止处置行动的决定后,应妥善安排善后工作。
评价事件后果。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参加处置的相关单位对处置的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危害程度,考评指挥效能和实际应急效能,积累经验,发现问题,完善预案。
恢复秩序。各个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要迅速有效地开展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社会秩序等工作,尽可能减小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由民政部门牵头,对无居所的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污染区保持监测。根据需要,环保、卫生、质监、检验检疫、公安消防部门及武警、驻地部队防化分队要对原污染区持续实施监测,直至恢复正常状态。
五、处置工作保障与相关准备
各部门、各单位要本着“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积极兼容、常备不懈”的原则,根据职责进行应急准备,强化日常工作,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提供可靠的保障。
(一)专业处置力量建设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预案中的职责任务,组建相应的专业处置队伍,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培养一支熟悉生化、核和辐射、爆炸等专业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爆炸等恐怖袭击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在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除毒、防疫、监测、检验、鉴定、勘查等现场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要加强反恐怖特种力量的建设,保证在处置劫持人质、武装袭击等恐怖事件中发挥主力军作用;要加强防爆、查爆、排爆专业力量和爆炸现场勘查与侦查专业力量的建设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处置、侦破爆炸案件的水平和能力。
专业处置力量主要包括:
1、排爆力量。由公安排爆队负责查明爆炸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爆炸现场的情况,对未爆炸物采取转移销毁。人工排除、无线频率干扰等手段妥善处置,防止遥控、延时、接触爆炸。
2、生化恐怖袭击处置力量。由卫生、环保、质监、检验检疫、农业、邮政部门、公安消防部队、武警防化分队的专业力量组成。负责生化恐怖袭击的各项处置工作。
3、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处置力量。以环保部门为先期监测力量、以核设施营运单位为先期处置力量,以驻地部队防化分队为骨干力量,公安、武警消防部队参与,负责核和辐射恐怖袭击的处置工作。
4、工程抢险力量。以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的专业力量为主,驻地部队、武警、公安消防部队工程专业力量配合,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抢险和工程保障任务。必要时,可由各级指挥部下达命令,依法征集、调用社会其他资源和相关力量。
5、计算机信息系统遭攻击的处置力量。各计算机信息系统主管部门要自行组织防范和处置力量。市电信局负责建立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专家库,当遭受大规模网络攻击时,视情组成专家组,对市内重点、要害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遭攻击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配合与帮助。
驻地部队防化分队和医疗单位作为处置生化、核和辐射恐怖袭击的骨干力量,全力参与处置生化、核和辐射恐怖袭击的检验、检测、防护、洗消、救治等各项工作,对其他恐怖袭击事件,视情提供人员、装备、技术支援。
(二)加强装备、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
各地要加强重要目标防范设施和装备的建设,重点加强防护、监视、应急处置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防范水平。市公安局要加强通信、侦查、清障、攻击、防护、救援等反恐装备器材的建设,提高处置能力。
生化、核和辐射装备要在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设备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加强生物战剂、化学毒剂、核和辐射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提高检验、鉴定、监测的能力和水平。同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洗消设备、用品。
卫生部门要根据不同的生物战剂、化学毒剂、核和辐射情况,做好相关药品、疫苗品种的生产、调度和管理工作,并提出中长期及年度储备计划。民政部门要储备必要的基本生活救援物资,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抢险力量建设,配备必要的抢险设备和物资。
(三)开展反恐技术研发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结合我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将反恐怖袭击的科研内容列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我市相关院校和科研单位的科研力量,加强反恐怖袭击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反恐怖技术能力和水平。
(四)提高通信保障能力
各级公安机关要改进和完善指挥系统建设,确保本预案启动后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与有关部门及现场指挥部的联络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调度通信网及相应的通信手段,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时期的通信需要。
(五)加强日常防范
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反恐怖情报会商、研判、通报制度,市、县(市、区)两级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定期召开分析会,经常分析反恐形势,并针对恐怖袭击的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公安、安全部门和驻地部队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大力加强情报工作,并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努力获取预警性、内幕性、深层次的反恐怖情报信息,先发制人,将各类恐怖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及核和放射性、生物、化学等危险品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建立责任制并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严防发生相关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以及相关设施被袭击等事件。
公安、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邮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入境人员、物品、邮件的检查,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管理,防止恐怖分子及危险物品入境。
金融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资产的监控。
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质监、检验检疫、建设、交通等部门要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预防恐怖袭击的常识,鼓励公众举报恐怖犯罪线索,广泛调动公众参与反恐怖斗争的积极性,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六)制定分预案和培训演练
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部门分预案(实施预案和保障预案);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分别研究制定各地处置主要恐怖袭击事件的工作预案;被省、市列为重点目标的部位、场所、设施,负责其安全保卫工作的单位要制定重要目标防范预案。
与反恐怖工作相关的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对生物、化学、核、辐射、爆炸等恐怖袭击的检验、救护、洗消、防疫、排爆、工程抢险等专门人才。要按照预案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生物、化学、核、辐射、爆炸等恐怖袭击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七)后勤支援与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xxx财政局关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为反恐怖基础建设、科研开发项目和反恐怖专业人才培训提供所需经费,并保障防范、处置恐怖袭击和储备基本
生活救援物资所需经费。
六、解释
本预案由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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