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 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临床用血需要与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采供血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行之有效的采供血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从容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地开展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的血液采集和供应工作。
二、适用范围
(一)严重的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伤事件所造成的临床用血供不应求时。
(二)在可预料的重大事件以及灾害事故发生前,为及时救治病人而需储备大量血液或特殊血型血液时。
(三)遇有其他不可预料的重大特殊情况时。
三、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市献血领导小组是全市重大突发事件采供血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采供血工作的指挥调度、督导检查以及修订本预案。
(二)日常管理机构
市献血办是 市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采供血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血情报告发布、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
(三)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组织,市政府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形成工作网络。
四、预警分级
市中心血站血液库存总量能满足临床 日以上用血量为正常血液库存量(无严重偏型)。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程度,采供血预警分为三级:
Ⅲ级:因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影响正常采血,造成按日均供血量计算,红细胞类制品(全血和红细胞成分血,下同)库存总量低于 日大于 日总供血量,且无严重偏型。
Ⅱ级:因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形成用血剧增以及需向异地调拨血液情况,造成按日均供血量计算,红细胞类制品库存总量低于 日大于 日总供血量或出现血型严重偏型。
Ⅰ级:因重大突发事件发生造成红细胞类制品库存低于3日总供血量或急需大量使用Rh阴性血以及需启动重大突发事件采供血应急预案的其他紧急情况。
五、预警启动
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市中心血站血液库存下降到预警指标时,市中心血站应立即向市献血办报告,经市献血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预警级别。
六、预警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确定预警响应级别。
(一)Ⅲ级响应
1. 将每周发布一次血液库存情况。市中心血站每日向市献血办报告血液库存数量。根据现有库存血量参照往年同期用血情况对医疗机构实行按计划分配用血。
2.市献血办组织无偿献血宣传,依托新闻媒体主渠道,有针对性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活动。
3.市中心血站加大采血力度,增加出车频次,延长采血时间。
(二)Ⅱ级响应
1. 将每周发布二次血液库存情况。市中心血站、各医疗机构每日报告血液库存数量。
2.市献血办协调驻沧部队官兵、大中专院校师生等特定人群积极参加献血活动,号召卫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踊跃献血。
3.医疗机构严格限制择期手术,市中心血站的库存血液仅供急症或重症用血。必要时统一调用全市医疗机构血库储备血。
(三)Ⅰ级响应
全市临床供血和用血进入紧急状态。
1. 将每日发布一次血液库存情况。市中心血站、各医疗机构每日向市献血办报告血液库存数量,各医疗机构要服从全市血液统一调配。
2.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因特网等新闻媒体进行紧急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广大民众参加自愿无偿献血。
3.市献血办向市政府紧急请示,经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向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下达应急无偿献血任务指标,要求国家工作人员、驻沧部队官兵、大中专院校师生、广大医务工作者带头献血。
4.当需要大量稀有血型血液时,立即启动稀有血型献血者名库。
5.各医疗机构严格控制临床用血,限制非危急重症患者用血。
6.市献血办向省卫生厅紧急报告,申请调配血液。
七、预警撤销
当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完毕或市中心血站血液库存上升超过预警指标,市中心血站立即向市献血办提出报告,经市献血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预警撤销。
八、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明确一名领导主抓此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指挥调度。
(二)市及各县(市、区)献血办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组织、管理、协调以及重大突发事件采供血工作的培训与演练工作。
(三)市献血办在预案启动后必须随时掌握血液库存情况,申请调配血液时要同时向市政府、省献血办分别作出报告。
(四)市中心血站在预案启动后要充分做好采供血人员、车辆和物资准备,确保按时完成采供血任务,满足临床用血需求。
(五)预警撤销后,市献血办应将处理结果、原因分析、改进措施向市献血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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