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车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2014
签约地点:深圳俊兴隆
卖方(甲方):xxx俊兴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买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就买方同意向xxx俊兴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之事宜,订立购销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车辆
1.1乙方要求购买,甲方同意销售的车辆详细情况如下:
第二条:合同金额:
第三条:结算方法
3.1 乙方同意按下列第1种方式付款:
3.1.1 签署本合同当日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定金,并与支付定金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下全部余款。
3.1.2 汽车消费贷款
乙方要求向甲方指定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额为人民币 / 的消费贷款,并遵守汽车消费贷款的相关规定。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 元的首付款及相关费用作为金融机构消费信贷的审批根据之一;待该金融机构放款到甲方指定账户后,按合同第四条款 办理。
3.2 乙方使用第三方名义开具的票据或通过第三方账户支付合同款项的,视为第三方代乙方付款。乙方须提供该第三方出具的代付款说明书。因多支付款项需退款时,甲方直接退款至该对应的第三方账户;提供其他账户办理退款,则乙方须出具退款说明书,且该第三方须出具同意退款至乙方指定的其他账户的书面文件。
3.3 乙方须按照甲方财务规定、手续和流程办理相关结算,包括发票的开具。非经乙方书面说明并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要求所开具的发票抬头及相关填写项目必须与本合同相一致 。
3.4 在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之前,因生产商调整车辆配置或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导致本合同项下价格和费用变更的,甲方有权对本合同价格做出相应的调整,乙方如不同意接受调整后的价格,本合同将自动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验货和提货
4.1 乙方同意在xxx俊兴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验货和提货。只具在甲方收齐全部货款后(若以电汇,汇票或支票等方式结算时,应以全部货款到达甲方账户,经甲方确认为准),乙方才能提车;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上牌等代办服务,则乙方需在上牌前缴齐车价余款及代办服务费用。
4.2 如乙方要求甲方送货到指定地点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并明确送货的相关事项,经乙方同意后方可送货,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和负责。
4.3 乙方应于提货当日对新购车辆及附属配置进行仔细验收,有异议时当场指出,并由甲方确认后做出处理。验收无异议后,甲方向乙方交付合同车辆及相关随车文件,较符合视本合同之全部标的物已完全转移,其损毁风险同时转移到乙方。
第五条:服务
5.1 乙方所购车辆享受生产厂家特定的保修期(细则详见新车随车保修手册),如在该保修期内出现非人为故障并经过甲方确定属实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保修故障;如乙方所购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但未经甲方确认即自行维修的,甲方不承担与该事故相关责任。
5.2 如因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故障,乙方须承担维修费用,甲方可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六条:违约条款
6.1 若甲方不能按合同条款提供车辆时,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替乙方换车或退还乙方已交车款。
6.2 如本合同车辆为甲方现货库存,乙方承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提车;如果乙方订购车辆为期货车辆,乙方承诺自合同车辆甲方通知(包含但不限于书面、电话、传真、邮件等)提货日 10 日内提车,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交车款的 50% 以补偿甲方库存成本和损失。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关的证明后,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8.1 由本合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和处理
8.2 争议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条:其他条款
9.1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均具有相同的效力。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增删、补充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9.3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9.4 其他:
甲方(盖章) : 乙方:
地址 : 地址 :
电话 : 身份
开户银行 : 电话 :
账户 : 授权代表人 :
授权代表人 : 签约日期 :
签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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