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农村承包土地时,双方需要签署承包合同。那么大家知道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吗?以下是本站小编为您整理的“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本站查看。
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一】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丙方(发包方)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情况: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四至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详细坐落位置及土地用途等见附件一】(附件为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因原承包经营合同原件存放于发包方,由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并由甲方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承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二、土地性质及面积: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所有权人为 村,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土地面积为亩(即为平方米)。
三、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大写)(即为甲方土地承包经营期的全部剩余期限。),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全部费用为每亩人民币 元(小写: )共计人民币 元(小写: )
(二)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小写: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转让费余款人民币元(小写:)
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丙方的权利义务
1、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经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已经经发包方同意。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自行终止,甲方原承包经营合同的所有权利转移给乙方享有。
3、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第四条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
4、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向发包方申请该承包经营的土地的任何权益。
5、该土地上现有地上物(具体见附件二地上物清单)甲方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的所有权、处置权,甲方负责将该土地及地上物转移登记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人名下,乙方应积极配合。
6、甲方保证该土地及地上物均无贷款、抵押等任何债务纠纷。
7、丙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并保证已履行了村集体土地转让给外村人员相关的法定程序。
8、该土地如涉及拆迁、征收、征用,甲方、丙方均同意所得补偿、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丙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因拆迁所需的全部相关手续。
9、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交付土地及地上物等并全面履行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另行转让或转租他人,无需经过甲方、丙方同意,甲方、丙方无条件配合办理转让或转租的相关手续。
2、若乙方需要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时,甲方、丙方须无条件协助办理,并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乙方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如乙方申请,甲方、丙方无条件积极配合。
4、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自行享有使用、收益、自主经营权和处置权。
5、若遇到征地或其他情况下该地块被占用时,所有因土地获得的一切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转让费、土地租赁费、土地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等)归乙方所有,与甲方、丙方无关。全部其他权益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丙方无关。
六、违约责任
(一)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小写: )
(二)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或者流转等权利,或者擅自变更或单方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照本条第一款支付违约金后,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并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小写: )作为补偿金。
(三)如遇国家征地或者其他情形获得的全部补偿权益,甲方不得做任何形式的干预,否则甲方按照本条第一款支付违约金后,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赔偿金,同时,乙方仍有权另行向甲方或第三方主张本应属于乙方的全部补偿权益。
(四)如甲方私自收取本应属于乙方的补偿权益,甲方按照本条第一款支付违约金后,向乙方另行支付其所领取的本应属于乙方的补偿权益的双倍作为赔偿,且乙方有权另行向甲方或第三方主张本应属于乙方的全部补偿权益。
七、其他规定:
1、本协议约定的转让费包括本土地地上的所有附属物及设备设施等的费用。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有关国家政策性补贴全部归乙方所有。
3、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本土地被征收、征用或转让等所取得的全部收益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归乙方所有。
八、纠纷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代表人 住址: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代表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面积
甲方将其委托人承包经营的田 亩、土 亩,共计 亩,田(土)出租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农户出租面积明细见附表)。
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乙方以 每亩每年田 斤、土 斤的中等稻谷折现将租金( 参照当地当年9月份的市场中等价格折算)支付给甲方,由甲方将租金造册支付给农户。土地面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面积为准。
四、租金支付时间
第一次租金于 年 月 日,支付 年租金。
从 年起,以后每年 月 日前支付次年全部租金。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的土地交付乙方,乙方进场做生产前期准备工作。
六、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备案。
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7. 乙方 在受让地块上具有 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8. 乙方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租金)。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9. 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应 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 不得使其荒芜, 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 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10.乙方在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征用土地,甲、乙双方应服从国家征用土地需要,土地征用后,合同面积相应减去被征用的土地面积数。征地部份属于乙方所有的设施,设备、生产损失按国家政策规定的赔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11、凡是本村农户享受国家农业种粮直补政策补助的,出租地农户同样享受国家农业种粮直补政策补助。(乙方因某种因素获得国家补贴,而减少甲方国家补贴,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减少补贴部份)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不按时限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余下年份租金总额的20% 支付违约金。 。
2. 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3. 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而定,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或申请管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判决。
九、解决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十一、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2.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合同期满后,乙方不继续流转该土地时,乙方必须将该流转土地完整,除掉杂物,田面平整,确保能耕作后交甲方。
4.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乙双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一份送村委会,一份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
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三】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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