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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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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区连心帮扶行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区总工会组织承办,有关部门配合,职工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职工互助互济活动,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市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方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市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民生工作的要求,依据《xxx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三期)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对象为公司在册的正式职工、集体工(参加第一期、第二期活动的退休职工)。以20xx年3月31日人数为准。协议工自愿按规定交纳互助金,均可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第二条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每年须按期缴纳互助金36元。

  第三条所有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必须在基层工会的统一组织下,按时足额缴纳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

  第四条重大疾病和一般疾病的界定按《xxx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规定范围。

  可申请互助金补助的重大疾病种类为: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9、艾滋病;

  10、红斑狼疮;

  11、脑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未成年子女);

  12、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未成年子女);

  13、特定慢性病(特殊门诊)和一般性疾病。

  第五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给予互助金补助:

  1、参加互助活动期满而治疗期还未结束,未按规定期限继续缴纳下期互助金的,超出互助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不计算补助或救助金;

  2、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3、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金补助或救助的;

  4、各种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吸毒、天灾人祸、酗酒、自残、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5、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医疗互助金补助标准为:

  1、患重大疾病职工门诊就医的累计费用或一次住院发生的费用,在医保报销和重大疾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费用达到1500元(含1500元)以上。

  累计或一次住院发生的费用,经各类医保报销后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

  个人负担部分5万元(含5万元)以下补助20%。

  个人负担部分5万元以上补助30%。

  2、一般性疾病补助范围是指职工在互助期内患非特定病种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各类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达到1500元以上(含1500元),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万元。

  3、凡是工会会员在患重大疾病补助时增加补助金额的10%。

  4、在一个互助期内,职工患重大疾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互助金补助,但补助金总计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5、凡是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其配偶(无工作)或子女(未满18周岁)有一方患大病也可享受一次性困难帮扶。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5000元。

  第七条为使缴纳互助金的职工在患病时得到及时的补助,在岗职工应连续缴纳互助金,不能间断参加互助活动。即将退休职工连续缴纳5年的(含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5年,可连续交满5年的),在互助期内视同在职职工享受医疗互助。未享受过医疗互助的患重大疾病时按在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职工在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期内死亡且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其直系亲属可得到一次性救助2000元。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补助:患特定病种经医保部门和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在指定医院门诊就医的;经市医保部门和市互助服务中心备案,转往异地医院就医的;因公出差、探亲、节假日外出期间因患危、急、重病在异地急诊住院的。

  第十条医疗互助活动每一年度为一期。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当年缴费,当年享有一次或多次申请补助的权利。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一次住院跨越两个互助期且继续缴纳下一期互助金的,补助标准不受跨期影响;不继续缴纳下一期互助金的,只对上一互助期结束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职工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补助,由基层工会主席负责到公司工会(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事处)申请办理,公司工会专项工作负责人员统一到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进行审核批准后给付补助金,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明细、收据(原件)和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需进入保险公司大病报销的职工上述报销凭据应提供复印件;未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提供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当地定点医院有效的报销凭证。

  (2)、《xxx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申请审批表》;

  (3)、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会会员证复印件;

  (4)、职工本人的《xxx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卡》;

  (5)、出院证明;

  (6)、诊断建议书(特定病种诊断建议书)或转诊申请审批表;

  (7)、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和代办点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在一个互助期内,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公司内调动的,由基层工会持人力资源部职工调动通知单,到公司工会办理变更手续。调入或调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退休、退职及死亡的,由公司工会为其办理转移、接续和参加等医疗互助关系手续。  

  第十三条各基层工会主席为公司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工作人员。医疗互助金由各基层工会主席统一收缴后,交公司工会财务,并提供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名单或职工花名册电子版。

  第十四条公司工会专人负责医疗互助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公司工会按规定上缴xxx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服务中心医疗互助金。

  第十五条公司工会设互助金专户,实行专项资金管理,接受市医疗互助金监督审查委员会和参加医疗互助活动职工的审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经支付的互助补助金外,视情节轻重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1)将不属于互助范围的人员列入互助范围,冒名领取互助补助金的;

  (2)不按期缴纳互助金的;

  (3)违反《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给予通报批评外,终止其互助责任:

  (1)开具虚假医药费用收据、处方,冒领互助补助金的;

  (2)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先诊治后补处方,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3)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进行非法倒卖的;

  (4)其它违反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管理规定的。

  第十八条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各单位和职工,有权对违反《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的行为向公司工会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第十九条其它未尽事宜,以《xxx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细则从20xx年4月20日起执行。

  市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机制、帮扶困难职工等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总工会的工作要求,现就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活动”),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坚持党政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把开展医疗互助活动作为关怀帮扶职工的实际行动,切实抓实抓好;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取之职工、用之职工,着眼长远、量入为出”原则,最大限度地扩大覆盖面、提高受益率。

  二、参加对象

  第二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是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工会在职干部职工(含加入工会组织的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外教及其他形式的合法用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作为参加对象。参加活动的在职干部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的80%。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少于一年,以及不能提供最近3个月以上工资在册名单者,不予参加。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名单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三、报名时间和程序

  第三条第三期医疗互助活动报名时间为20xx年6月1日—30日;由基层工会以团体名义向xxx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工服务中心”)报名(报名须知见附件3),不受理个人报名。

  第四条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工会在职干部职工第三期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见附件4,附EXCEL格式电子版);

  2.《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工会在职干部职工第三期医疗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见附件5,附EXCEL格式电子版),并经所在单位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第五条职工服务中心收到完整报名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通知到基层工会。

  四、经费筹集和缴纳

  第六条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干部职工按每年每人100元筹集缴纳互助金,其中,省总工会按人均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基层工会按每人80元标准筹集缴纳(互助金采取职工个人缴纳为主、用人单位和工会经费适当补助等方式进行筹集,具体方式由基层工会自行确定)。

  第七条基层工会根据职工服务中心的通知,及时将互助金转(存)到指定账户(缴款须知见附件3)。

  第八条互助金缴款后不退款,期满不返还。

  五、活动期限和权利

  第九条医疗互助活动期限为一年。经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单位办结相关手续并缴纳互助金后,自20xx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xx年6月30日24时止。

  在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活动的职工享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助。在有效期内退休、调动的,其补助权益不受影响,直至期满为止。

  六、补助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首次参加(或未连续参加)本活动的单位干部职工,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自本活动开始日起60天(含60天)后,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的,才给予补助。第二期已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不受此限。

  第十一条重大疾病补助金。经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及其定义见附件1),可给予重大疾病补助金,其中,第1—11种重大疾病补助32000元,第12—33种重大疾病补助25000元。

  第十二条特定疾病补助金。(1)未发现颈部淋巴结以外转移的甲状腺癌补助金。经定点医院确诊患病并实施手术治疗的,按10000元发给补助金。(2)冠心病支架置入补助金。经定点医院确诊患病并实施支架置入治疗的,按10000元发给补助金。已领取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当期内不再给予特定疾病补助金。(如先已领取特定疾病补助金,则从重大疾病补助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十三条住院补助金。经定点医院确诊患病并连续住院治疗满2天以上(含2天)的,从第一天开始计算,每天补助50元,本期内最高补助50天。凡本期内已领取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金的,不再给予住院补助金(如先已领取住院补助金,则从重大疾病补助金、特定疾病补助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对住院时间出现跨期现象(入院时间在上一期,出院时间在下一期),以入院时间作为判定基准,该时间落在哪个互助周期,则该次住院就所属那个互助周期,补助金申请按照所属周期医疗互助办法的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死亡慰问金。在医疗互助期间,患者因疾病在定点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由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补助金交由单位工会负责慰问其家属,分三档:(1)医疗费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补3000元。(2)医疗费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补6000元。(3)医疗费50000元以上的,补10000元。因疾病来不及送医院救治而死亡的,给予补助3000元。其他原因死亡(如事故、违法、自杀等)不应列入医疗互助范围。申报材料需提供职工医疗费发票、死亡证明书和单位工会申请报告,未住院死亡的不需医疗费发票。患者因重大疾病死亡的,其家属提出重大疾病补助申请,须提交重大疾病补助的符合材料,方可受补。否则,仍按死亡慰问金补助。补助金的发放按死亡慰问金的发放形式。已领取过重大疾病补助金或特定疾病补助金的,不再给予死亡慰问金。

  第十五条小手术补助金。在定点医院接受小手术治疗,未住院或住院不满2天的,给予单病种当期一次性补助200元。(申报材料按第二十条相关要求执行,未住院的提供门诊病历代替出院小结),补助病种如下:

  1.皮下脂肪瘤。

  2.鼻息肉。

  3.纤维瘤。

  4.痔疮。

  5.下肢静脉曲张。

  第十六条一种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只补助一次,但再度首次确诊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之一的,不受此限。

  第十七条凡有以下所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任何医疗补助或死亡慰问金。

  1.通过伪造、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方式,虚假证明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

  2.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前已确诊(含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已知或应知)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的重大疾病之一(住院补助金、死亡慰问金不受此项限制);

  3.在定点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的。

  4.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住院;

  5.醉酒、自伤自残自杀等;

  6.保胎、流产、堕胎、分娩等(并发症除外);。

  7.在非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

  8.一般性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的医疗行为;

  9.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七、补助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八条补助金的申请由基层工会为主负责,由职工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具体手续可由职工本人直接办理,也可由所在基层工会指定专人代办。

  第十九条补助金的申请一般应在患病职工出院后的60日内提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应在90日内说明原因并明确具体申请时间,经所在单位工会证明后提出书面报备。

  第二十条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第三期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见附件6),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2.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能够证明住院治疗情况的相关材料(可用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包括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等;

  4.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申请除了提供本条1—3项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门诊病历;(2)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如CT、磁共振、B超、心电图、病理切片报告单、血液检验报告单、影像学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对癌症患者,一定要提供病理报告单和血液HIV(艾滋病)检测报告单。

  5.职工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职工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将补助款转入职工个人账户。

  八、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成立由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组成的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活动的管理机构;医疗互助活动由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各基层工会具体组织实施。各基层工会要实行主席负责制,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管理委员会及职工服务中心要确保医疗互助活动经费专款专用,当期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滚存结余出现赤字时,由省总工会贴补。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作经费及人员工资等,全部由省总工会承担,不占用互助金。报销由职工服务中心专人初核,省总工会核算中心会计审核,职工服务中心主任签批。职工服务中心每月5日前向管理委员会报送收支报表。

  第二十四条互助金收支使用情况由省总工会经审办定期进行审计,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第二十五条管理委员会及职工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规范》,健全和落实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告知、否定报备、限时办结、到期提醒等五项服务承诺,主动接受基层工会和广大职工的监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九、附则

  第二十六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因患大病住院,符合省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大病补助”有关规定的,可依照程序和要求申请相应的大病补助。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

  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工会在职职工第三期医疗

  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名单

  2.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

  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工会在职职工第三期医疗互助活动重大疾病的病种范围及定义

  3.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

  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工会在职职工第三期医疗

  互助活动团体报名和缴款须知

  4.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

  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工会在职职工第三期医疗

  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

  5.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

  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工会在职职工第三期医疗

  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

  6.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和

  省总工会在榕直属企业工会在职职工第三期医疗

  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

  市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方案

  **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市委、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级工会干部的辛勤努力下,在广大职工的积极响应下,已顺利开展了近两年时间。自20xx年7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市职工得到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的已达1780人,补助金额1,133,764元;

  得到补助1万元以上的有6人,个人得到补助最高金额35,274元。其中: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由于政策的“五个改进”,截止20xx年3月31日,**市因病住院的职工中共有890人获得补助,共支出互助金572,769元,得到补助人数是第一期(同期)的218%,得到1000元以上补助是第一期(同期)的359%.补助人数及补助金额的大幅度增加,充分体现了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和工人阶级“大公无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济困解难”的高尚品质和崇高精神,实现了“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宗旨,真正起到了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起到了扶贫帮困的作用。这项活动的开展,越来越得到职工群众的拥护、支持。

  为使全市广大职工积极投身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好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解决广大职工的实际困难,努力构建“和谐**、文明**”,现将第三期医疗互助活动方案通知如下。

  一、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有关政策及要求

  (一)凡xxx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xxx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由各级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统一参加,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为了不使企业改制后转换身份的职工成为无组织的状况,社区工会要把走向社会的工会会员作为重要的接纳对象,统一组织他们参加互助活动。

  (三)已参加第二期活动的按每人50元交费,新参加活动的按第一期72元标准交费;

  参加过第一期但又没参加第二期的,视为新参加,同样交费72元。

  (四)补助标准。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具体为:

  1、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超过8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补助40%;

  2、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补助60%;

  3、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部分补助80%;

  4、超过100,000元(不含10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的部分补助90%。

  (四)活动周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从20xx年7日1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

  (五)符合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条件的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职工要求100%加入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与第二期相比,区别在于:

  1、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800元),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

  2、住院时间在第二期,出院时间在第三期的按第三期办法计算补助,不再按同比例法计算;

  出院时间不在同一期的不得累计补助。

  3、第三期补助手续实行电子管理。超出市总工会(3000元以内)报销范围的,可直接在电脑中审批,由上级工会盖电子印章后立即可以打印报销,缩短了办理补助金时间。

  困难职工交费确有困难的,采取“两个一点”的办法筹集互助金:

  五级网络筹资帮一点:发挥州总工会--市总工会--乡(处)工会联合会--社区工会--企业工会五级援助网络作用,筹集资金帮助困难企业的困难职工加入活动。

  民政部门帮一点:协调民政部门出资对享受“低保”并符合参加活动条件的职工给予帮助。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紧紧围绕“党政所谋、职工所需、工会所能”的工作思路,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的一项活动。它的顺利开展解除了职工的担心,聚集了职工的人心,树立了职工对党和政府、工会的信心,是“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在工会工作中的一次具体体现。

  4月23日是全省医疗互助活动统一宣传日,我市将在19个社区和小龙潭电厂、小龙潭矿务局设宣传点,向广大职工群众大力宣传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重要意义,突出宣传政策改进的方面,从而让职工自觉自愿地加入互助活动。市总工会将按上级工会的统一部署,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宣传材料发到各基层工会,并在**市总工会网站全文发布《xxx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xxx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三期实施办法》、《xxx职工医疗互助经费审计监督办法》及《第三期xxx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知识问答》,文化宫(俱乐部)和各基层工会通过橱窗、板报、宣传标语、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同时,在电视台、广播电台、《**市讯》对第三期活动进行专题报道。

  宣传活动期间,市委常委黄云芳,市人大副主任、总工会主席梁欣同志于20xx年4月12日上午和14日下午把吴嘉春等6位职工(获得补助金10,000元以上)的补助金亲自送到了职工手中。市总工会领导和获得补助金的部分职工接受了电台、电视台、报社记者的专访。市总工会领导公开向职工解答疑难问题,并在**市工会第五次代表大会上进行政策宣传及工作布置。宣传发动结束后,市总工会将抽调人员,组成十个工作小组,深入基层开展工作。

  三、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层层抓落实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市总工会20xx年的重点工作,总工会已将该项工作列为今年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工会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争取单位党政领导的支持,尽最大努力使职工加入到医疗互助活动中来。

  四、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具体工作时间安排

  4月23日全省统一宣传发动;

  6月5日前各基层工会将互助金收齐,上缴到市总工会;

  6月10日前,市总工会把互助金全额上缴到州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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