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4月18日,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公安机关又以寻衅滋事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依法查阅了涉案卷宗,并对张某进行会见。发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查明的事实存在疑点。根据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本案中张某所涉案件有五起,其涉嫌以过高的利息出借资金,并向被害人采取砍头息的方式出借款项,且在受害人未能及时还款后,采取上门催账、电话催账等形式进行催收,对受害人造成困扰,产生心理阴影,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经过辩护人仔细阅卷,发现本案中对张某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确有不妥。
【本案疑点】
律师在阅卷会见后团队集中对该案进行分析后,将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张某以高于四倍银行利息的利率向受害人出借资金,且为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下,该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否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
2、张某在受害人不还款的情形下,仅采用电话催账,上门催收等非暴力形式进行催账,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3、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是否足以证实张某的催账行为对受害人造成困扰,扰乱社会秩序。
以案释法案例20xx年5月至20xx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两人通过联宝公司xxx办事处,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假借“消费返利”、“寄存代售”的名义,以年化收益率20%-45%为诱饵,通过媒体、广告、推介会、讲师授课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进行虚假宣传,先后推出“商品订单”、“消费订单”、“资产订单”、“资本订单”等模式,以每单15000元的价格引诱集资参与人投资,并承诺到期后连本带利获得21600元至24000元不等的收益,以此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用新吸收的资金支付前期集资参与人的高额利息。截至案发,王某某办事处、黄某某办事处共计向296人(含王某某夫妇)非法吸收存款26445000元(含王某某夫妇报单计入办事处业绩金额105000元),其中黄某某办事处向193人(含黄某某夫妇)非法吸收存款20400000元(含黄某某夫妇报单计入黄某某办事处业绩金额390000元)。
以案释法案例一、基本案情
20xx年3月13日上午,xxx港航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海务管理人员胡某某自20xx年4月2日起至今在公司所经营船舶上存在多次任职经历。
二、违法事实认定
经调查核实,自20xx年4月2日起至今,该公司海务管理人员胡某某在公司所经营船舶上存在多次任职经历,同时,在胡某某上船任职期间,该公司并未任命新的海务管理人员履行海务管理职责,致使在胡某某上船任职期间,公司海务管理履职缺失,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xxx港航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评析
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海务管理人员是具备水运运输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同时与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是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人员。公司应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足额、适任配备专职海务管理人员,同时督促海务管理人员履职。在合同聘用期内,海务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从事任何形式的兼职,如海务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公司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将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xxx是航运大市,参与航运业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众多,航运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为保障航运公司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水运管理机构将依法督促航运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确保航运公司足额适任配备海机务管理人员,落实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航运公司海机务专职管理人员未足额配备、兼职、更换海机务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水运管理机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