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部署的学习计划,本周我认真阅读了条例的前四章节,着重学习了第三章。通过学习《xxx物业管理条例》,让我对国家的政策法规有了新的认识和感悟。其中让我感触很大的有以下两点:
第一、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第二章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但如何使业主委员会更好的发挥其在业主自治中的应有作用,成为我们共同面对并加以解决的一个课题。
第二、物业服务企业应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通过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利用门禁、电梯控制系统限制业主出入等方式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条例的出台更进一步的保障了业主的利益。同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标准也做了明确的要求,就是不得降低服务品质,我个人认为,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因为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而降低服务品质的话,物业服务企业怎么收缴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给业主提供合理的物业服务,拿什么收缴物业服务费,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是个人的违法行为,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如果要是让业主有正当的理由如服务不当、拒绝服务或不提供服务为理由拒缴物业服务费的话,受损的是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企业要本着一心为业主服务的思想理念,品质效益双赢的终旨,达成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和平、共赢,双利、双收的目的,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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