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陕办发[2015]1号)精神,做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不断规范企业办公用房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和受各种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一些企业仍然存在超配超占、豪华装修办公用房现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做好国有企业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具体要求,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企业健康稳步发展、树立国有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密结合企业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务求取得扎实成效。
二、严格执行国有企业办公用房标准
(一)国有企业办公用房面积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1、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60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及所属重要子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不超过45平方米控制。
2、市(区)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45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按照不超过36平方米控制。
3、县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36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按照不超过32平方米控制。
4、各企业所属子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在不超过上一级企业副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子企业实际制定。
(二)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
企业负责人离退休或调离后,应当及时清退办公用房。
(三)企业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严禁配备高档办公设备设施,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作为办公用房。
三、做好国有企业办公用房清理整改与2014年标准衔接工作
按照陕办发[2015]1号文件要求,国有企业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要做好与2014年标准的衔接,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2014年国有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此次调整幅度比较大的企业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整改工作,不得借机新(扩)建、租(借)办公用房。
(二)超标办公室的整改,一般采取调换或合用的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办公室,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整改确有困难的,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
(三)目前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办公用房,一般不再进行二次改造,可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再按照2014年标准进行调整。
四、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
(一)各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应按照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好本级及以下国有企业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并按照要求将清理整改情况汇总上报省国资委。
(二)各级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2014年标准,不折不扣地做好企业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夯实责任,组织好集团公司内部及所属子企业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完善办公用房档案及台账管理。对已清理腾退出的办公用房,各企业要加强管理,统筹规划,合理调配使用,避免闲置浪费。
(三)各市、区和省属企业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和相关统计表(见附件),请于2015年2月5日前报省国资委。
[国企办公室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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