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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利息冲减财务费用]利息冲减财务费用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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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财务费用的分录

(1)发生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冲减利息支出)

借:银行存款 100

借:财务费用 100(红字)

或者:

借:银行存款 100

贷:财务费用 100

登记账簿的时候将“贷:财务费用 100”用红笔登记到“财务费用”账户的借方。

(2)期末结转

借:本年利润 100(红字)

贷:财务费用 100(红字)

这样你的“财务费用”账户本期借贷方发生额合计都是红字(负数)100,与《利润表》中财务费用的本期发生额“-100”是一致的,可以做到账表相符。

如果

借:银行存款 100

贷:财务费用 100

借:财务费用 100

贷:本年利润 100

“财务费用”账户本期借贷方发生额合计都是黑字(正数)100,与《利润表》不符。

如果

借:银行存款 100

贷:财务费用 100

借:本年利润 100(红字)

贷:财务费用 100(红字)

“财务费用”账户本期借贷方发生额合计都是0,也与《利润表》不符。

这就是理论与实际的差别,属于在实践中总结出的会计工作经验。

问:我单位给职工的发放通讯费补贴应记入“福利费用”还是“管理费用”?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

关的支出。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

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中已不再有“福利费”的科目,贵公司发放给员工通讯费补贴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中,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果附合工

资的五个条件可以做为工资处理,并在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五费时可以做为基数计算在内。



范文二:应付利息和财务费用的区别

1、简单的说:“应付利息”属于“负债了”科目;而“财务费用”属于“费用类”科目

2、应付利息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利息应发生的当期计入负债,但并不一定当期支付得,比如单位发行债券,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但是财务人员要定期(每月、季、年)计提应付利息;

3、而财务费用是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当期发生的费用类科目,

4、例如你的例题:

借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短期借款 100000

假如你公司按月计提:

1月: 借:财务费用 1000

贷:应付利息 1000

2月: 借:财务费用 1000

贷:应付利息 1000

3月:(1)直接支付时

借: 短期借款 100000 (本金)

财务费用 1000 (第三月利息)

应付利息 2000 (1、2月利息合计)

贷:银行存款 103000

(2)不直接支付 借:财务费用 1000 贷:应付利息 1000 借: 短期借款 100000 (本金) 应付利息 3000(三个月利息合计) 贷:银行存款 103000 5、需要注意的是,日期到后直接支付还是,暂时不付, 即暂时不付的话要提完3个月的利息 再和本金一起付; 如直接支付时,就不用再提第三月的利息,直接把第三月利息放到当月的财务费用即可。

范文三: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的区别

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的区别

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有什么区别呢,。什么时候该使用应付利息,什么时候该使用银行存款呢?

我的回答:会计准则规定,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处理会计事务基本原则之一。所谓“权责发生制,就是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该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如银行贷款利息问题,有些贷款是按月付息的,有些贷款是按季付息的,有些贷款则利随本清的。现假设有笔贷款是按季付息的。那么前二个月银行没有利息单据,但企业实际这二个月内也有利息支出,这就是已经发生的费用,但当月不付银行,这就需要预提当月的利息费用。

预提利息时候应做的会计分录就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

到第三个月支付利息时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例]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 0 7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一笔生产经营用短期借款,共计120 000元,期限为9个月,年利率为8%.根据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协议。该项借款的本金到期后一次归还;利息分月预提,按季支付。甲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1月1日借入短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l20000

贷:短期借款 120000

(2)1月末,计提1月份应计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800

贷:应付利息 800

本月应计提的利息金额=120000×8%÷l2=800(元)

本例中,短期借款利息800元属于企业的筹资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2月末计提2月份利息费用的处理与1月份相同。

(3)3月末支付第一季度银行借款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800

应付利息 l600

贷:银行存款 2400

本例中,1月至2月已经计提的利息为1 600元,应借记“应付利息”科目,3月份应当计提的利息为800元,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实际支付利息2 400元。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二、三季度的会计处理同上。

(4)10月1日偿还银行借款本金时:

借:短期借款 l20000

贷:银行存款 l20000

如果上述借款期限是8个月,则到期日为9月l目,8月未之前的会计处理与上述相同。9月1日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同时支付7月和8月已提未付利息:

借:短期借款 l20000

应付利息 l600

贷:银行存款 121600



范文四: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的处理

财务费用科目中利息收入业务的核算 2009-7-16 11:56 中华会计网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总结起来,财务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一般的利息收支、外币汇兑损益、售后回购差价摊销、金融机构手续费、或有收益、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银行结售汇、购入外汇买卖价与折合汇率差额、享受的现金折扣、留购租赁资产未担保余值损失等。

很显然,利息收入业务属于财务费用科目的核算范畴,但是否属于财务费用科目二级明细核算?该如何进行核算?

一、利息收支与汇兑损益等业务的性质不同,因此利息收入不应当以直接冲减利息支出进行简单记录,从管理层面和经济特征来说,利息收入应当作为财务费用二级科目核算,而不能混入利息支出进行核算 汇兑收益与汇兑损失业务的性质是同类的,而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业务不同类。汇兑损益是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兑换业务和期末账户调整及外币报表换算时,由于采用不同货币,或同一货币不同比价的汇率核算时产生的、按记账本位币折算的差额。而利息支出是企业作为债务人从债权人处取得贷款而支付的款项,利息收入是企业作为债权人向其他方面投资(包括存款投资)而收取的款项;也就是说,应收利息属于当期收益,应付利息属于当期费用。由此可见,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不同类,不应当混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关于财务费用科目的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根据该条规定,是否可理解为设置财务费用科目的二级科目明细为:利息支出、汇总损益、手续费、现金折扣等,而勿需设置“利息收入”二级科目,其相关的数据在“利息支出”项目内直接冲减?财务费用科目在《指南》中规定,“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利息收入的经济特征又被看作“费用项目”看待了,因为作为了利息支出的减项。

但是,财务费用科目在《指南》第三条中却规定,“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现金折扣,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很明显,这条又把“利息收入”业务的经济特征看作收入项目了。

我们知道,费用项目与收入项目无论从字面上或者含义上,都是有本质区别的。既然有区别,并且还是经常发生的经济业务,在会计核算上,就应当对其进行单列核算,而不能将收入项目作为费用项目的减项,混在一起进行核算。况且,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常常需要准确区分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实际发生额,如果混入利息支出进行核算,势必加重财务人员和管理者的取数负担,从管理层面和经济特征来说都是极不恰当的。很多国家如英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要对“应收利息(利息收入)和其他类似收益”和“应付利息(利息支出)和其他类似费用”分别披露,或者须在报表附注中分别将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分项披露。为此,为利息收入业务专门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很有必要。

二、利息收入业务核算时,应当与其他收入项目的核算一样,发生时,记在科目的贷方而不是借方负数

财务费用科目是费用类科目,在未结转时,其科目余额方向显然与其他费用类科目的余额方向一样,为借方。利息收入作为收入项目业务,虽然归属于财务费用的二级科目,但其科目的余额方向却应当与其

他收入类科目的余额方向一样,在贷方,而非借方。如此,在结转进入当期损益时,结转业务就自然以记在借方为妥。这与《指南》第三条中规定“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现金折扣,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精神一致。

实务中,部分会计人员为保持整个财务费用科目借贷方合计数与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所填数据一致,对利息收入等费用类科目项下的收入类业务发生时以借方红字进行反应,如此,结转时作为借方蓝字进行处理。这样处理只是满足了财务费用整个科目与报表的数据一致,但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指南》的规定,并且给人以不沦不类的感觉。当我们需要打开利息收入明细账页查看某期利息收入的发生额时,在本期合计栏得到的合计数结果是零值,很碍观瞻。

三、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的填列,应当认真分析,取值为当期财务费用科目的实际发生数,而不应当单纯考虑是否与财务费用科目合计数是否一致

如前所述,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不仅包括归属于费用项目的如利息支出、手续费等内容,而且还包括归属于收入项目的如利息收入、汇兑收益等内容。由于整个财务费用科目属于费用项目性质,在填列利润表上的财务费用项目时,应当以费用类业务减去收入类业务的结果也就是实际发生数进行填列。不应当单纯考虑是否与财务费用科目合计数是否一致。

我们知道,会计科目数据填入财务报表时,一般都需要经过认真分析拆分才能填列,这样,得到的财务报告信息才是真实而准确的。如此,自然会有一些会计科目的数据与财务报告项目上的数据不是直观的对等关系。会计科目最大的功能是准确归集经济业务发生的数据,反应经济业务性质;而财务报告是将会计科目所归集反应的信息进行集中体现,按照经济守衡的定律予以表现出来。分析的结果不应当是数据的一一对等关系,而应当是信息真实的展现。因此,单纯考虑会计科目与财务报告项目一一相等的认识是不对的。

四、利息收入核算例证

某期,企业因有某金融机构的贷款需支付利息10000元,因各种存款而得到利息收入3000元,本期还发生手续费500元,会计核算应当为:

1、支付贷款利息10000元,分录: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收到存款利息3000元,分录: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3000

3、发生手续费500元,分录: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以上结转损益后,利息支出明细账该期合计数为借方10000元,贷方10000元;利息收入明细账该期合计数为借方3000元,贷方3000元;手续费明细账该期合计数为借方500元,贷方500元;财务费用一级科目明细账该期合计数为借方13500元,贷方13500元。填列利润表财务费用项目时,分析填入7500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会(2006)18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年11月;

2、张新民、武艳辉译,财务总监(CFO)资格培训教材——《财务报表解释》,中信出版社,第71页;



范文五: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是否缴纳所得税]@]@]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

因此,企业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无需考虑纳税问题,在会计处理上冲减财务费用即可。由于财务费用的冲减,使利润总额增加,相应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加。所以,无需考虑存款利息收入的涉税问题。

另外,不存在企业等单位的存款利息收入由银行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只有在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存款帐户时,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由支付利息的银行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农业企业的正常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因此,农业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问:免所得税的农业企业的利息收入是否免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根据上述规定,农业企业的正常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上述免、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因此,农业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范文六:财务费用科目中利息收入业务的核算

财务费用科目中利息收入业务的核算

总结起来,财务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一般的利息收支、外币汇兑损益、售后回购差价摊销、金融机构手续费、或有收益、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银行结售汇、购入外汇买卖价与折合汇率差额、享受的现金折扣、留购租赁资产未担保余值损失等。

很显然,利息收入业务属于财务费用科目的核算范畴,但是否属于财务费用科目二级明细核算?该如何进行核算?

一、利息收支与汇兑损益等业务的性质不同,因此利息收入不应当以直接冲减利息支出进行简单记录,从管理层面和经济特征来说,利息收入应当作为财务费用二级科目核算,而不能混入利息支出进行核算

汇兑收益与汇兑损失业务的性质是同类的,而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业务不同类。汇兑损益是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兑换业务和期末账户调整及外币报表换算时,由于采用不同货币,或同一货币不同比价的汇率核算时产生的、按记账本位币折算的差额。而利息支出是企业作为债务人从债权人处取得贷款而支付的款项,利息收入是企业作为债权人向其他方面投资(包括存款投资)而收取的款项;也就是说,应收利息属于当期收益,应付利息属于当期费用。由此可见,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不同类,不应当混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关于财务费用科目的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根据该条规定,是否可理解为设置财务费用科目的二级科目明细为:利息支出、汇总损益、手续费、现金折扣等,而勿需设置“利息收入”二级科目,其相关的数据在“利息支出”项目内直接冲减?财务费用科目在《指南》中规定,“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利息收入的经济特征又被看作“费用项目”看待了,因为作为了利息支出的减项。

但是,财务费用科目在《指南》第三条中却规定,“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现金折扣,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很明显,这条又把“利息收入”业务的经济特征看作收入项目了。

我们知道,费用项目与收入项目无论从字面上或者含义上,都是有本质区别的。既然有区别,并且还是经常发生的经济业务,在会计核算上,就应当对其进行单列核算,而不能将收入项目作为费用项目的减项,混在一起进行核算。况且,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常常需要准确区分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实际发生额,如果混入利息支出进行核算,势必加重财务人员和管理者的取数负担,从管理层面和经济特征来说都是极不恰当的。很多国家如英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要对“应收利息(利息收入)和其他类似收益”和“应付利息(利息支出)和其他类似费用”分别披露,或者须在报表附注中分别将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分项披露。为此,为利息收入业务专门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很有必要。

二、利息收入业务核算时,应当与其他收入项目的核算一样,发生时,记在科目的贷方而不是借方负数

财务费用科目是费用类科目,在未结转时,其科目余额方向显然与其他费用类科目的余额方向一样,为借方。利息收入作为收入项目业务,虽然归属于财务费用的二级科目,但其科目的余额方向却应当与其他收入类科目的余额方向一样,在贷方,而非借方。如此,在结转进入当期损益时,结转业务就自然以记在借方为妥。这与《指南》第三条中规定“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现金折扣,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精神一致。

实务中,部分会计人员为保持整个财务费用科目借贷方合计数与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所填数据一致,对利息收入等费用类科目项下的收入类业务发生时以借方红字进行反应,如

此,结转时作为借方蓝字进行处理。这样处理只是满足了财务费用整个科目与报表的数据一致,但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指南》的规定,并且给人以不沦不类的感觉。当我们需要打开利息收入明细账页查看某期利息收入的发生额时,在本期合计栏得到的合计数结果是零值,很碍观瞻。

三、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的填列,应当认真分析,取值为当期财务费用科目的实际发生数,而不应当单纯考虑是否与财务费用科目合计数是否一致

如前所述,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不仅包括归属于费用项目的如利息支出、手续费等内容,而且还包括归属于收入项目的如利息收入、汇兑收益等内容。由于整个财务费用科目属于费用项目性质,在填列利润表上的财务费用项目时,应当以费用类业务减去收入类业务的结果也就是实际发生数进行填列。不应当单纯考虑是否与财务费用科目合计数是否一致。

我们知道,会计科目数据填入财务报表时,一般都需要经过认真分析拆分才能填列,这样,得到的财务报告信息才是真实而准确的。如此,自然会有一些会计科目的数据与财务报告项目上的数据不是直观的对等关系。会计科目最大的功能是准确归集经济业务发生的数据,反应经济业务性质;而财务报告是将会计科目所归集反应的信息进行集中体现,按照经济守衡的定律予以表现出来。分析的结果不应当是数据的一一对等关系,而应当是信息真实的展现。因此,单纯考虑会计科目与财务报告项目一一相等的认识是不对的。

四、利息收入核算例证

某期,企业因有某金融机构的贷款需支付利息10000元,因各种存款而得到利息收入3000元,本期还发生手续费500元,会计核算应当为:

1、支付贷款利息10000元,分录: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收到存款利息3000元,分录: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3000

3、发生手续费500元,分录: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以上结转损益后,利息支出明细账该期合计数为借方10000元,贷方10000元;利息收入明细账该期合计数为借方3000元,贷方3000元;手续费明细账该期合计数为借方500元,贷方500元;财务费用一级科目明细账该期合计数为借方13500元,贷方13500元。填列利润表财务费用项目时,分析填入7500元。



范文七:不可以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不可以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一、定义

财务费用(Financing Expenses) 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虽为取得营业收入而发生,但与营业收入的

实现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不宜将它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只能作为期间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确认,计入当

期损益。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一般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并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财务费用

发生时,记入该科目的借方,期末将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时,记入该科目的贷方,在会计中属于损

益类科目。

二、具体内容

(1)利息支出,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

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除资本化的利息外)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2)汇兑损失,指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记账所采用的汇率之间

的差额,以及月度(季度、年度)终了,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照期末规定汇率折合的记账人民

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等。

(3)相关的手续费,指发行债券所需支付的手续费(需资本化的手续费除外)、开出汇票的银行手续

费、调剂外汇手续费等,但不包括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手续费等。

(4)其他财务费用,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融资租赁费用等。

三、以下情况下的利息支出不可以计入财务费用:

1、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开办费;

2、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的利息支出,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3、清算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计入清算损益。



范文八:民间借款利息是否可以记入财务费用

民间借款利息,是否可以记入财务费用

希望以下这个案例对你有所帮助:

问:我是一家建安工程公司的会计。在2003年初,我公司当时资金充足,便借给同行业的另一家建安公司300万元,并按年10%的利率收取30万元。在2003年收款时,我认为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不需纳营业税,我就冲减了财务费用30万元。

在2004年初,我公司接了几笔大业务,资金周转不灵,而我公司又无可供抵押的物品向银行申请贷款。为解决资金问题,我公司向本单位职工借款100万元,按10%的年利率在年末付给职工10万元利息,代扣代缴个税2万元,我凭个人借款合同入账;另外因职工借款严重不足,我们又向另一家建安公司借款2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使用,年利息仍为10%,年利息为20万元,因对方是公司且不可能取得利息发票,我凭对方给我公司开的收据和借款合同入账。

2005年11月主管税务机关人员到我公司进行检查,他们对我公司2004年对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10万元和对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20万元,认定为无合法真实的票据,并对我公司在2004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行为认定为偷税行为。另外,他们还对我公司2003年收取的其他企业借款利息30万元未在营业税中申报也认定为偷税。检查人员的理由是,我公司取得的借款利息应和金融机构一样应按“营业税—金融业”纳税。

请问,税务检查人员的说法有道理吗?

答: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其他公司向你公司借款并向你公司支付利息,以及你公司向其他公司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的行为,根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11-12法[经]发[1990]27号)第四条第(二)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之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违反了现行金融法规,是不合法的。一方因此收取的利息应予收缴,而另一方则将遭受相当于前述利息数额的罚款。

另一方面,你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向个人借款的行为,则是合法的。根据《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是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以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你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企业职工的借款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另外,你公司的借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这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但是,根据现行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及由此收取的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视同金融业的贷款行为,应予以征收营业税,而不论该等借贷行为是否与现行金融法规相符。因此,你公司向其他企业收取的借款利息应缴营业税,依据《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第一条规定:“无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003年税率为5%)财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税务检查人员要求你公司补缴贷款利息的营业税是有依据的。当然你公司应该到xx局代开发票给对方,作为对方入账的合法凭证。

最后,你公司向职工个人和其他单位的借款利息问题,要注意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你公司在向其他企业支付利息时,应要求先收到xx局代开的发票后付款。现在也可要求贷款方企业去xx局补开发票入账。

二是你公司借款用途为经营借款,其利息可全额计入财务费用。但在2004年所得税汇算中,你公司借款利息应进行调整,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部分不得扣除。要注意在财务处理中,借入款项时,记账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而不要用贷记短期借款,因为“短期借款”科目是核算企业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借款的专用科目。另外要注意的一点是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的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的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与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从上面可看出:你公司的借款用途如果发生变化,那么借款是进行办公楼等固定资产的修建,其借款利息应纳入在建办公楼的价值,办公楼交付使用后的利息费用才能计入本期费用进行扣除。

三是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你公司可依据借款单位与你公司的关系和你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判断可税前扣除的利息金额。

范文九:结转财务费用时 利息收入怎么处理

jrbwwb10级分类: 财务税务被浏览898次2013.04.01

检举

借 本年利润 25.35贷 财务费用 利息收入 -1.15 财务费用 金融手续费 26.50这个月末结转的分录对吗。为什么结转时要记入贷方 且用红字

quizasquizas

采纳率:55%10级2013.04.01

这个分录是对的,在平时的账务处理中,损益类科目(收入、成本、支出、费用)是在利润表中反映的,借记费用、成本、支出,贷记收入、收益,月底按反方向结转计入本年利润,本年利润则以净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年利润),因为费用科目是在借方反映,那么利息收入又是费用下面的二级科目,所以应以负数在借方反映,有利于月末结转损益。不知道这么说你清楚了没有,也就是说所有的费用记账都在借方,转入本年利润都在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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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十: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的区别

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有什么区别呢,。什么时候该使用应付利息,什么时候该使用银行存款呢?

我的回答:会计准则规定,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处理会计事务基本原则之一。所谓“权责发生制,就是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该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如银行贷款利息问题,有些贷款是按月付息的,有些贷款是按季付息的,有些贷款则利随本清的。现假设有笔贷款是按季付息的。那么前二个月银行没有利息单据,但企业实际这二个月内也有利息支出,这就是已经发生的费用,但当月不付银行,这就需要预提当月的利息费用。

预提利息时候应做的会计分录就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

到第三个月支付利息时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例]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 0 7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一笔生产经营用短期借款,共计120 000元,期限为9个月,年利率为8%.根据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协议。该项借款的本金到期后一次归还;利息分月预提,按季支付。甲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1月1日借入短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l20000

贷:短期借款 120000

(2)1月末,计提1月份应计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800

贷:应付利息 800

本月应计提的利息金额=120000×8%÷l2=800(元)

本例中,短期借款利息800元属于企业的筹资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2月末计提2月份利息费用的处理与1月份相同。

(3)3月末支付第一季度银行借款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800

应付利息 l600

贷:银行存款 2400

本例中,1月至2月已经计提的利息为1 600元,应借记“应付利息”科目,3月份应当计提的利息为800元,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实际支付利息2 400元。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二、三季度的会计处理同上。

(4)10月1日偿还银行借款本金时:

借:短期借款 l20000

贷:银行存款 l20000

如果上述借款期限是8个月,则到期日为9月l目,8月未之前的会计处理与上述相同。9月1日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同时支付7月和8月已提未付利息:

借:短期借款 l20000

应付利息 l600

贷:银行存款 1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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