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XX外来词没有。
贷款也一样
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身份证号码:_借款人(债务人):_ _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担保人:河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借贷资金
第一条贷款金额: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大写)整,(小写)¥贷款。
第二条借款目的:借款人借款用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法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担保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的%,自贷款人实际交付贷款之日起,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第四条还款方式:借款人按月、按季、一次性支付利息,并在贷款到期日还本。借款人应使用以下账户作为还款账户:
帐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五条保证人接受贷款人和借款人对借款行为的全程咨询和跟踪服务,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服从保证人对借款全过程和借款后履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并在保证人的见证下交付贷款、结清还款、解除抵押。办理结算时,借款人应携带各期还款凭证和履约保证金收据,贷款人应持有抵押登记部门出具的身份证、银行对账单和抵押登记证明,否则,担保人有权不予办理。
第二,保险条款
(1)保险证明
第六条担保人一、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经销代理权或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相关费用、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七条借款期间,借款人和担保人本人自愿提供债权人和担保人认可的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并委托担保人代为保管。
第八条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保证人作为第一补偿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义务。赔偿后,保证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依法向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和保证人一追偿。保证人一和保证人约定保证责任的分担:保证人一承担全部份额的保证责任。
(2)抵押物
第九条抵押人自愿提供抵押权人和保证人认可的抵押物,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贷款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有关担保品的详细信息,请参见担保品列表。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贷款合同项下债权和抵押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抵押担保期限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在保证人见证下及时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文件在贷款全部结清前由抵押权人或保证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变更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应当在保证人见证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质押
第十一条出质人自愿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详见质权人名单。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质权人名册》中关于质押财产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质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质押的效力涉及质押物的孳息,以及因质押物的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十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交付和登记
13.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向质权人交付质押物或权利证书,质权人验收合格后向出质人出具保管证书,出质人承担质押物的保管费用。
13.2.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依法需要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及时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本合同履行完全部义务后,质权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返还出质人,并承担逾期贷款5%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质押的处分
1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拍卖、变卖、兑现、提取质押财产,并按照第17.4条约定先支付价款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与出质人协商折价质押财产,以抵销借款人所欠债务:
(1)借款人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未还清贷款。
(2)在第17.4条所述情况下,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质权人要求补足质押物的价值。
(三)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以现金或提取质押物偿还到期债务。
(四)质权人依法可以处分质押物的其他情形。
14.2.兑现或撤回质押的日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日期之前的,质权人可以在届满日期兑现或撤回质押,并与出质人协商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以保证质权人权利的实现。
14.3.借款人在兑现或撤回质押之日起30日内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提前兑现或撤回质押,以收益清偿担保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撤回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若质押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日内到期,质权人应在质押到期日按照第17.5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押物。
14.4.处分质押所得价款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后剩余的,质权人应当及时将剩余部分返还出质人。
第三,正义的权益
第十五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5.1.贷方保证其贷款来自合法来源。
15.2.抵押登记及其他贷款相关手续完成后,贷款人应在保证人见证下,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15.3.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担保人一、抵押人和出质人提交的材料和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调查。
15.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或收到担保人的书面风险提示,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或终止本合同:
(1)借款人、保证人一、抵押人和出质人违反本合同。
(2)借款人、保证人一、抵押人、出质人债务数额较大或涉及或即将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等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清偿能力。
(3)借款人在任何一期未能按时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并表示以后各期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认为借款人、担保人一、抵押人和出质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
15.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作为第一赔偿人履行保证义务。
15.6.若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结清贷款,且无任何违约行为,贷款人有义务在贷款结清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借款人、担保人一、抵押人、出质人和担保人办理结清、注销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15.7.贷款人应配合担保人对借款人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借款人住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和担保人。借款人如需转让其所投资公司的股权、变更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必须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16.2.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贷款,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购买股票等风险投资,不得作为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
16.3.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根据担保人的要求,向担保人如实申报之前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前,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16.4.借款人应按时足额支付贷款本息。
16.5.合同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及时办理公证和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借款人支付。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贷款前,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相关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
16.6.借款人必须服从担保人的贷后管理和风险监控。违反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和担保人支付相关罚息、催收管理费、差旅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16.7.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贷款,其他任何一方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17.1.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财产,保证其完整性,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和保证人对抵押财产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
17.2.未经抵押权人和保证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财产设立任何其他担保,不得将抵押财产给予、转让、出售或出租,也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7.3.抵押人应将任何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的事件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涉及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拆迁或其他有争议的事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担保人。如因抵押人的过错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15日内向抵押权人和担保人提供抵押权人和担保人认可的相当于减少价值的担保,或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17.4.抵押物因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偿还的,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保证人,并提供与抵押权人和保证人认可的价值减少相当的担保,或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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