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贷款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借款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以满足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一、贷款金额
第一条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大写)万元贷款资金。
二.贷款期限和目的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贷款发放日期与贷款开始日期不一致的,贷款开始日期以实际贷款发放日期为准,贷款期限相应顺延。
第三条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三.借款利率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贷款利率为_ _ _ _ _%。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应按以下方式偿还:
5.1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息随本金一并还清。月利息为人民币元。如果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付息日为每月日,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5.2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间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还款日是每月的第一天。
第六条借款人应以转账方式将贷款本息支付至贷款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四.发放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发放条件,并完成相应的贷款和担保手续后,贷款人应在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双方同意贷款人将贷款划入借款人的以下账户。一旦转账成功,即视为借款人已收回并使用贷款。
帐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动词 (verb的缩写)借款人的债务范围和还款顺序
第八条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及相关债务是指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转让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原则上,贷款人根据本合同及相应的清偿债务的担保合同所获得的款项,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和赔偿金,再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清偿。
不及物动词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
第十条借款人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借款人决策审批机关决定或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缺陷。
第十二条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向贷款人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信息。
七、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贷款人有权检查和监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经营和财务资本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等情况。,借款人应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按时上报贷款人要求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管、拖欠贷款本息、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催收情况。贷款人的通知和公告应视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八、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鉴定费、挂号费、保险费等。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十八条借款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行为或事件时,应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如有)相对于贷款人的债权发生变更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九.提前还款
第二十条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署书面协议,说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偿还贷款。
X.保证方法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偿还,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事项以相应的担保合同为准。
XI。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承诺和保证,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的未偿贷款,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款日止,借款人按逾期还本付息日的[]%/日收取逾期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一切应支付的合理费用。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五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争议中未涉及的条款。
十三.通知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双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信息
贷方
借用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号码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邮箱/邮箱
第二十七条服务特别协议
27.1双方在本合同第26条中保留的联系地址是双方送达各种通知、协议等文件的地址,以及发生争议时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件的地址。
27.2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讼阶段以及争议进入仲裁和民事诉讼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以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直接将法律文件送达双方保留的地址。
27.3如果任何一方的服务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27.4如果一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在送达地址变更后(如争议已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被拒绝或指定收件人拒绝签收等情况下,未按程序及时通知另一方及法院或仲裁机构。,如果该方实际收到有关文件或法律文件,则文件的退回日期应视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当场注意到送达情况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7.5双方同意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确认另一方的收货,与按上述地址交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移动通信方式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27.6本条约定的服务条款属于本合同中关于确认有效服务地址和争议解决方式的独立条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双方按合同约定承担有效服务的法律后果。
十四.合同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自贷款人支付贷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在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人执两份,借款人执一份。
(以下为签名,无正文)
贷款人(签字):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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