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妇女安居养老保险(利率回报型)条款
第1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申请表、与本合同有关的保险文件、声明、注释、所附批准表格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
第2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过期生存保险:
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仍存活的,本公司按当年保险金额缴纳“过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死亡保险:
被保险人自保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病死亡,本公司按当年保险金额的10%缴纳“死亡保险费”,并无息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一年后因意外事故或疾病死亡,本公司将按当年保险金额支付“死亡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已缴保费”是指当年为基本保险金额缴纳的年度保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期后一年经医院确诊后首次罹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将按当年保险金额的15%缴纳“特定妇女疾病保险基金”。保险费的支付仅限于一次。
四、具体手术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期后一年内首次患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的手术治疗,公司将按每次手术当年保险金额的10%支付“特定手术保险基金”。同一作业或同一作业项目的保险赔付以一次为限。
五、婚姻补贴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前1年至3年结婚的,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缴纳“婚姻补贴险”;被保险人在保单年度内生存满3年且未领取“婚姻津贴保险”的,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缴纳“婚姻津贴保险”。结婚津贴保险赔付限一次。
六、育儿津贴保险:
被保险人自保单生效之日起2年后至5年前生育的,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缴纳“儿童保健津贴保险”;被保险人在保单年度内生存满5年未领取“育儿津贴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缴纳“育儿津贴保险费”。育儿津贴的支付仅限于一次。
第3条免除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或故意伤害自己;
3.被保险人吸食、吸食、注射毒品的;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的;
五、参保人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和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6.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毒阳性);
七、战争、军事行动、反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况,本合同终止,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出现上述其他情形的,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超过2年的,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年保险费未足额缴纳的,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4条保险期限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2023年、2023年、20年三种,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第一笔保费并出具保险单后的第二天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时止。
第5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在基本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公式确定每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
当期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数);
投保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费分期缴纳的,被保险人应当在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后,按照约定的缴费日期缴纳其余各期保险费。
第六,如实告知
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并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进行书面查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责支付保险费,也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过失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影响我公司作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7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人为保险利益的受益人。有数个受益人的,应当确定受益人的顺序和份额。份额未确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我们必须书面通知我们公司,我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背书。
申请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医疗、婚姻津贴、育儿津贴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公司不接受指定或变更。
八、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由申请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因通知延误而造成的额外调查检查费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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