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1.为了防止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如果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且确实发生了房屋租赁的事实,例如自然人之间的一些短期房屋租赁,在发生合同纠纷时,人民法院可以以没有书面合同为由,拒绝受理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特别是具有商业行为的长期房屋租赁合同,除了一般的合同条款外,一般都应该有这样的条款:
(一)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具体包括房屋交付期限、租金交付期限、租赁开始时间。
(2)应约定房屋租赁用途。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特别是租用的房屋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3)应约定租赁价格。一般来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费应该由房屋所有人缴纳。承租人支付的,从租金中扣除。双方共用同一水表、电表、煤气表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用分摊的方式或比例。
(4)约定租赁期内房屋修缮责任。一般来说,房屋的外部结构和附属设备的维护由出租人负责,房屋的内部装修由承租人负责,但如有约定,出租人也可以负责。
由于上述条款都是房屋租赁中容易发生纠纷的事项,因此应明确说明。
3.房屋租赁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但为了加强国家对房屋租赁的管理,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在签订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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