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华大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将华大嘉园地上停车位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个停车位的号码和车主的车牌号码
地上停车位数量:车主车牌号码:
第二条租赁期限
1.这个合同的期限是一年。从20xx年3月1日到20xx年2月28日。
2.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与甲方办理相关续约手续。
3.续签合同时,如乙方因故不能到场,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履行续签合同的相关手续。
4.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未能按时续约,甲方可另行租赁。
5.乙方出售华大嘉园房产,可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退租;租赁期满后,本合同不再续签。
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租赁的地上车位年租金为∕,每年900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续租年租金的调整由业主大会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等因素决定。
停车位租金不包括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根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由乙方另行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
第四条双方的义务
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停车位。
2.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为车位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使用地上停车位必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2.租赁停车位仅用于停放符合物业管理规定的机动车;
3.乙方停放的机动车发生变化时,应当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4.乙方不得在地上停车位清洗车辆,在停车位维修车辆必须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
5.进出停车位的车辆不得妨碍物业管理活动和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活动;
6.如乙方使用车位不当或未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车位,给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豁免协议
1.本合同仅为车位租赁合同,甲方不承担车辆保管和停车服务的义务。如果车辆在乙方使用停车位期间损坏或丢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在合同期内,如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损失,甲乙双方均免除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擅自终止本合同的一方构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第7条争端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
1.如遇小区火灾等紧急情况,乙方无条件同意临时占用或使用停车位。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物业管理公司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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