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模式中的保证人条款
担保人的责任如何确定
保证责任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保证人同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
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保证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先起诉债务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再起诉保证人要求偿还。在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担保人,也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
免除私人贷款担保人
根据担保法,担保人在几种情况下免除担保责任:
1.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的;
2.债权人、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同意变更债务履行方式和期限的;
3.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通过仲裁或者诉讼主张权利的;
4.债权人放弃财产担保的;
其次,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欺诈担保人,担保人在胁迫、欺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
民间借贷担保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保函中写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由借款人负责担保,则为一般担保。
一般的保证是法律规定的,保证人的财产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合法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的情况下才能执行。
2.以上担保人不写的,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担保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更重。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担保方式有:
(1)一般担保;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审理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使债权人难以要求其履行债务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第1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20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债务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的权利。
第21条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以协议为准。
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
第22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以协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24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以协议为准。
第25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中断。
第26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27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证持续的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解除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应当对通知债权人前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28条
同一债权同时具有保证和物质保证的,保证人对物质保证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对财产的担保的,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29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的,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没有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提供违背真实意思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32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提前行使追索权。
民间借贷担保示范合同
借款人:
担保人:
贷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保证共同遵守,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贷款条款
第一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整,小写:¥元(大写如有差异,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期内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这是利率的4倍。
第五条还款方式: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灭失,不足以达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以接受的其他担保。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出现危机,可能导致贷款人无法收回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证件等资料,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2.确保这笔贷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本金,并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贷款;
3.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贷款本息,并有权按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保证条款
第九条担保人
为保证借款人妥善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自愿将其拥有并有权处分的全部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借款人,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为:
担保人保证被担保的自有财产符合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但是,保证人承担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条担保范围
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和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为贷款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有其他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下列情况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如果借款人提供的文件和证明是虚假或非法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并依法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向贷款人支付相当于贷款本金总额%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贷款人支付实现债权。
3.保证人在签订本合同时隐瞒抵押物被分享、有争议、被查封、被担保或被出租,或故意隐瞒其无担保能力,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项下的借条是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变更、解散和终止
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意向表达均真实有效。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应共同达成书面合同。
借款人(签名、手印或盖章)
贷款人(签名、手印或盖章)
担保人(签名、手印或盖章)
签署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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