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观念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使用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必须按规定的方式签订。相信大家又开始担心写合同了。以下是小编整理的6份贷款合同,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借款合同第一条申请贷款单位:_ _ _ _ _ _ _ _ _(以下简称甲方)
_ _ _ _ _ _ _ _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经乙方审核,甲方同意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批准的贷款目标范围内发放贷款,以承包项目在中国(地区)所需的人民币营运资金(以下简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
一、乙方同意根据批准的贷款申请向甲方贷款人民币(大写)。
二.乙方应以甲方提交的详细付款计划和具体使用清单作为付款的审核依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提供的贷款期限为_ _ _ _ _ _ _ _ _ _ _个月。甲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止还清全部本息。详细的还款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后(略)。
4.贷款利息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按年利率计算。在还款期内,逾期部分将收取20%的利息。贷款挪作他用的,对挪用部分加收50%的利息。贷款利息每季度收一次。
5.对于乙方提供的贷款项目,甲方如解除对外施工合同,应立即通知乙方,并结清贷款本息。
不及物动词甲方应按期偿还贷款。到期不能如数归还的,甲方担保单位负责清偿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甲方担保单位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终止。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 _ _ _ _ _ _乙方(盖章):_ _ _ _ _ _ _ _
负责人(签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甲方担保人(盖章):_ _ _ _ _ _ _ _ _
负责人(签名):_ _ _ _ _ _ _ _ _
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签字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借款合同第二条一、企业间直接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分析
企业间借款合同是指不具备依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之间订立的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企业间借款合同自20xx年6月27日起全部无效,最高法院下达判例法时,不一定无效,法律实践中一直在探索其效力。法律没有规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但法院在判断其效力时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则,无论从效力还是逻辑上都值得推敲。
首先,法院在判定企业借款合同无效时,引用最多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毫无疑问,这通常被用作审查合同效力的标准,表明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然而,法院对违反企业间贷款合同的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
一些法院认为,企业间贷款合同无效,因为它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21条和第61条。但《贷款通则》是部门规章,在效力上不符合要求。因此,其他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这两个条例都将企业间贷款界定为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的业务。然而,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并不完全一致。贷款是金融机构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和收入来源。而这种信用服务往往是提供给不特定的群体。但企业之间签订贷款合同时,贷款人不一定采取发放贷款收取利息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也是零星的,对象多局限于有业务往来或其他因素的特定企业。即使两者在某些情况下有交集,也不可能完全相等。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既然不从事信贷活动的自然人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有效,为什么同样不从事金融、融资但被标注为从事金融机构业务的企业法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自然人身份向企业借款,实际上是企业间借款的案件时有发生。这显然不合逻辑。
其次,由于缺乏严密的逻辑和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法院在认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时,会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损害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观察角度不同可能导致结论不一致。从激活市场经济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角度来看,企业间的贷款合同有助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压力,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和有利于国家经济调控的角度来看,企业间的贷款合同使国家对金融交易市场的监管更加困难。由于其隐蔽性,很可能发展成非法借贷、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如果没有具体的案例分析,没有准确合理地把握贷款人的性质,所有的企业间贷款合同都被该条款认定为无效,那么保障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就不符合合同法的初衷。
最后,理论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相反,从法律逻辑上可以推断,企业间借款合同是有效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可以推断,经《公司法》批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可以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在这里,其他人不限于自然人。而从中获得的收益应该归公司所有,说明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
综上所述,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认定存在法律和逻辑漏洞。企业间借款合同应以无效为例外,以有效为常态,综合考虑企业间借款的动机和贷款人的性质。贷款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但经常以盈利为目的贷款给其他企业的,贷款合同视为无效。如果是生产经营资金的临时借用,是有效的。
二、企业间变相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分析
在实践中,企业间借贷并不简单地体现在贷款合同的形式上。各种形式的变相借款合同层出不穷,法院适用的判决规则对于其效力的认定更加混乱。既然最高法院已经区分了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那么对于类型化的变相借款合同应该如何判断?笔者将从最常见的变相贷款合同入手,从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合资名义实际上是贷款合同,即企业之间签订合资合同,但约定投资方不参与实质性管理,定期收取本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资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批复》指出,此类合同视为合资,实际上是贷款,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应确认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收取投资人已经取得或同意取得的利息,并对对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实践中,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金额货币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认定为借款合同。
(二)企业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
(3)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借款合同。根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和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确定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实际法律关系,对不实际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融资租赁合同进行处理。如何判断一份售后回租合同认定为“融资租赁,实际上是借贷融资”?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实际上没有租赁权,或者租赁权的低价值被高估了。人民法院以融资租赁的名义,仍应按其实际构成处理借款合同关系。”(4)“委托理财”这一术语实际上是一种贷对贷关系,即甲方将资金交给乙方进行投资管理,乙方保证甲方在到期时获得固定收益并收回本金,甲方不承担投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以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掩盖其民间借贷的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上述企业间的变相借款合同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企业以各种名义订立了各种合同,但实际上没有履行相关类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承担经营或投资风险。而是约定了一个相对固定的收益,实际上相当于还本付息,所以属于企业之间的变相贷款合同。法院通常参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或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认定合同无效。前者上面已经评价过了,这里不再赘述。关于“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适用,很明显,法院在审查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效力的过程中,默认企业间的所有借款合同均无效,并以此为依据作出判决。但是已经论证了企业间借款合同不无效,这个基础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再者,当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纠纷的实际法律关系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结案时法院发现的当事人之间实际法律关系的性质,变更案由。所以企业之间变相贷款合同的原因基本都变成了企业贷款纠纷。案由变更后,法院应根据企业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进行判断。也就是说,在确定变相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时,应根据贷款人的资质和贷款人是否以融资为其经常性业务来判断,而不是武断地确定其变相借款合同无效。企业为生产经营临时借款的,即使采取不同方式,也应确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当然,企业之间的变相借款合同形式多样,比直接借款合同更复杂,涉及的利益也更多。因此,如果虚假陈述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确认合同无效。
三.结论
现实中,许多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紧张,往往由于资质或审批程序复杂,难以向金融机构借款。其他企业有大量的闲置资金,它们之间的差距使得企业间借贷非常普遍。因此,考虑到实际需要,确认企业间贷款合同的有效性是大势所趋。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20日,笔者收集了全国各级法院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判决文书25份,仅有8份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虽然法院在本案这一部分不承认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但在责任方面,法院既不追缴约定利息,也不处罚,而是裁定借款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在合同无效后应当返还。即使对于贷款给贷款人造成的利息损失的返还,也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当涉及担保合同时,担保合同也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但由于保证人的过错,债务人应承担未付款部分的三分之一。其实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这些判决中,对于利益的保护有不同的标准。有些法院不确认利益。有的法院只保护银行同期的利益。也有一些法院支持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部分。对贷款人的贷款资金来源也有不同的要求。在实践中,用企业的无偿资金贷款基本上是有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判决中认定,即使贷款人资金为银行资金,约定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贷款合同仍然有效。说明最高法院对企业间贷款合同的资金来源没有一刀切的办法。
基于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企业之间的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区别对待,企业之间的变相借款合同应根据实际法律关系来判断。即根据直接借款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变相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企业间贷款合同的资金来源不应仅限于自有资金。如果贷款人是从互助的角度而不是盈利的角度借用银行贷款资金,且信誉良好,那么在银行贷款已经偿还的情况下,贷款合同也应视为有效。贷款合同包含本金和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视为有效。资本是逐利的,企业间借贷要考虑资本占用的时间价值。
企业间借贷不同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之所以有法律保障,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分散,资金规模有限,利大于弊。但是企业间借贷的风险会大大增加。因此,在确认企业间贷款合同有效性的同时,为了便于监管和降低风险,相关部门应建立完整的登记备案制度,提高贷款人的准入门槛,并对其资本充足率、信誉和贷款资金频率进行相关规定。严厉打击高利润转移贷款、非法集资、企业间拆借可能产生的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借款合同第三条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作为《贷款协议》(以下简称《贷款协议》)的签署方,为保证《贷款协议》的正常履行,双方就乙方在《贷款协议》中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作为乙方的部分出资达成如下共识,双方均应遵守。
1.乙方按借款协议完成首笔出资人民币10000元后,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出资额在人民币10000元的额度内向甲方借款,乙方收到款项后,向甲方签署本人签署的借据,乙方向甲方实际借款金额及借款日期以借据为准。
2.乙方向甲方借款的金额自借款之日起当月起计息。利率按_ _ %/年计算,按月结息。
3.如因甲方未能履行贷款义务,乙方未能履行贷款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一切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4.乙方仅将其在贷款协议中投资项目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对向甲方借款承担有限责任,当投资项目因经营不善被清算时,乙方收入优先清偿甲方贷款,不足部分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签字):
(盖章)IDNo。: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贷款合同第四条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委托贷款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委托资金对外发放贷款。
二.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将委托资金存入该账户。
三、委托贷款利率
1.委托贷款利率应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2、逾期、挪用和挤占贷款,按国家逾期、挪用和挤占利率执行。
3.乙方受甲方委托发放的中长期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办法,贷款期限为一年。
四.甲方按贷款利息收入的20%向乙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五、利用委托资金发放贷款时,乙方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格和贷款信息,确保贷款合法。
不及物动词乙方应尽力收取委托贷款资金。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变化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文件生效后,乙方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
七.如经法律程序后贷款本息无法清偿,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也不赔偿甲方任何费用。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采取法律措施之日起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实现抵押产权、申请评估拍卖等。
八.甲乙双方应按月对账,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账户资金变动表及其他资料..
九.乙方每季度从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中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直接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账号),如因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无法足额收取乙方的委托贷款手续费,乙方有权从甲方任何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向甲方收取..
X.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另一方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XI。委托贷款到期时,根据乙方贷款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同意后可以展期。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三.本协议如有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期限为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或授权客户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 _ _ _ _ _ _乙方(公章):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签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借款合同第五条甲方(配套贷款人):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匹配借款人):
Id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双方签订的《贷款协议(股份分配)》,双方就贷款金额、存款金额、贷款时间、还款时间、贷款利率等达成如下补充协议:贷款金额:
保证金金额:
账户资金总额(包括贷款和存款):
贷款期限: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个月
贷款利率:%/月
每月支付利息:人民币(大写:)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借款合同第六条合同号: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IDNo。: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
乙方因业务需要向甲方申请贷款,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双方约定的贷款金额
甲方及上述担保人自愿为乙方的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借给乙方:
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人民币(小写):. 00元整;
二.贷款利息: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月计算利息,月利率为1.5%。
Iii .借款目的:所有合法的商业目的,如商业经营、货物交易、债务结算等。
4.贷款期限:从(日期)至(日期)。
5.贷款偿还: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本合同所指的“日”包括非工作日,贷款到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还款日为周六或法定节假日为由延迟还款,否则构成违约。乙方违反本条规定逾期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月违约金按乙方还款总额的30%计算..
不及物动词保证条款
1.甲方实现债权的债权、利息、违约金和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以及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保证期:两年(自);
3.本合同所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有义务独立清偿被保证人(即乙方)在保证范围内所欠的全部债务。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提前将贷款本息全部归还甲方。
2.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因非法使用贷款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提前还款,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还款的利息按贷款实际天数计算。
八、承诺保证条款
1.乙方和担保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执照、契约和证书,如资质、信用状况、财务和经营状况等是真实、准确、合法、完整和有效的;
2.乙方及担保人保证,当乙方及担保人遇到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及刑事处罚以及其财务信用状况发生任何可能导致危机还款的不利变化时,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九.违约责任
1.贷款到期,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为实现甲方债权而聘请律师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律师费的强制执行,放弃要求甲方支付律师费。
辩护权。
2.当乙方遭受诉讼、仲裁、行政和刑事处罚,财产和信用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影响其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时行使本合同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申请出具执行证明和申请法院执行)
银行要求乙方和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3.若乙方及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承诺,或贷款未到期,但乙方未按月向甲方支付利息,累计两个月未支付利息,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宣布贷款到期并直接申请公证强制执行,乙方及担保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4.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月违约金按乙方还款总额的30%计算..
X.公证条款
1.本合同的甲、乙、保证人同意向北京方正公证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如乙方未偿还到期贷款,甲方有权向北京方正公证处申请执行证明,并依据执行证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乙方和担保人愿意接受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自愿放弃抗辩权。
2.本借款合同所需的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3.执行金额的确认:甲方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明,公证处有权通过特快专递或电话在乙方预留的地址向乙方核实确认执行金额,乙方收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后,如对执行金额有异议,应在三日内持有效证据原件向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持原还款凭证向公证处提出异议,公证处可信赖申请人。
书。如公证处无法根据乙方保留的联系方式与乙方联系,或乙方未书面通知公证处变更乙方在本合同中保留的联系方式,无论乙方是否收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查电话,均视为乙方自愿接受执行,并放弃对执行金额的抗辩权。
4.乙方和担保人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债务范围包括:1万元主债权、利息和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以及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5.贷款到期,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合同保证人愿意作为执行人单独或共同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6.乙方的电话号码为:,邮政编码为:
乙方的特快专递收件地址:
XI。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应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乙方:
签署时间:年月日签署时间:年月日
担保人:
签约时间:MM DD YY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