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无效时,装修如何处理?
(1)承租方已认可出租方的装修,但未形成附属装修:
A.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当得利);
B.不同意使用:①可由承租人自行拆除(承租人享有所有权);②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并已形成附属装修:
A.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当得利);
B.未约定用途的,装饰装修的现值损失视为无效合同的损失,双方按照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二、租赁合同终止时,装修如何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合同终止时:
A.无粘结装饰装修:①可由承租方拆除;②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b、双方对附属装修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的残值损失。
②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应当在使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自行承担。
④非双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2)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3.租期到期如何处理装修?
(1)承租方应在征得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租赁期届满时:
A.无粘结装饰装修:
(1)可由承租人拆除;
②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B.形成加合物:
(1)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赔偿装修费用;
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综上所述,出租人同意装修改造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不得要求赔偿装修改造费用,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拆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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