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密合同(本合同* *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位于中国上海xxx张江路18号(我们公司),与位于的公司签订。
1.目的
双方同意向对方提供保密信息(定义如下),以便双方可以根据将来可能建立的采购或业务、合作或咨询关系评估对方的产品、服务、业务和/或技术(目的)。
2.定义
机密信息指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董事和股东的任何信息,以及与产品、样品、产品计划、价格、流程、技术、研究、开发、发明、服务、客户、市场、软件、硬件、设计、图纸、工程、施工信息、营销或财务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应以书面形式声明机密信息是机密或专有的;如果是口头提供的,披露方应在披露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其保密性或排他性。机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接受方应在书面文件中证明该信息在披露前已由接受方持有;
(二)因收件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已经公开发表或者向公众披露的;
(三)相关信息当事人书面同意披露的;
(4)由接收方在不使用该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
(5)接收方合法、妥善地从第三方获取保密信息,第三方不承担保密义务。
3.机密
双方同意将另一方披露的保密信息仅用于本合同的目的。除了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而书面指定的必须知道保密信息的人员,以及可能包括的董事、监事、合伙人和雇员(统称为代表),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与另一方相关或属于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复制、提取和转让另一方的任何机密信息,超出实施目的允许的必要范围。任何机密信息的发布都需要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双方应与其指定履行合同目的的人员或通过其他方式知道或获得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与本合同内容基本一致的保密合同,并将签订的保密合同及时移交给对方。双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另一方的机密信息保密,并避免不当披露或使用此类机密信息。在采取此类措施时,他们应采取与保护自己的机密信息同样高度的谨慎。如果任何一方发现另一方的机密信息被误用或滥用,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4.宣传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或其各自的代表无权擅自使用另一方的公司名称、商号、商标和其他名称进行广告或宣传。未经本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或其各自代表不得披露本合同及其相关内容。本合同第五条强制披露除非条款中另有规定。
5.强制披露
如果由于法律、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要求,如传票等,任何一方或其被指定履行合同目的或以某种方式知道保密信息的人员需要在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披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披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寻求保护令或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如果未获得保护令或其他救济措施,披露方应仅披露依法应披露的部分机密信息,并应尽力确保对此类机密信息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
6.信息返回
合同终止、解除、完成、拒绝或以其他方式解除时,任何一方应根据另一方的书面要求,及时销毁或返还另一方提供的所有机密信息。任何形式的保密信息,无论是分析、汇编、论文、翻译或由任何一方准备或为任何一方准备的其他文件,都应由一方根据本合同的要求持有,或由另一方自行要求销毁。
7.未经授权的许可
除了为本合同的目的访问或使用机密信息的权利之外,专利、版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项下的权利未在本合同中转让给任何一方,包含在或属于任何一方机密信息的权利也未转让给另一方。
8.义务的限制
本合同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公司向另一方提供任何信息、与另一方进行商业交易或签署任何最终协议的义务,除非公司决定向另一方提供信息或签署与交易相关的最终协议。
9.信息准确性
公司、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未对披露给另一方的任何机密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也不对另一方、其代表或使用该机密信息的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
10.持续时间
本合同双方的保密义务自对方收到保密信息之日起五年内有效,不因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终止。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对双方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保护其合法权益。未能执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条款。
12.适用的法律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双方同意,本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应由上海地区法院管辖。
13.延迟履行和补救措施
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被视为放弃。个人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排除其他行使方法或进一步行使权利,也不排除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双方同意,货币赔偿不足以赔偿对方违反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因此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特殊履行或其他公平的补救措施。任何补救措施都不应被视为对违约的排他性补救措施,而应被视为对其他法律补救措施的补充。
14.进出口相关法律
双方应遵守与本合同提供的产品、技术数据或软件有关的中国及其他相关国家的进出口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经授权,接受方不得将产品、技术数据、软件或直接产品出口或再出口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列的限制出口国家。本条规定的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继续时有效。
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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