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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租赁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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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出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目前,房屋租赁纠纷居高不下。租赁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租赁关系的,可以通过相对完整的租赁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签订后,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者对租赁合同进行公证,以保证双方的权益。相信房屋租赁纠纷的概率可以降到最低。这样既能搞活租赁市场,满足租房者的要求,又能让贷款投资租房者不陷入困境和纠纷,为个人理财做更好的规划。如果你想签这个双赢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双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出租房屋时,只要就房屋的使用收入和租金的支付内容达成协议,并相互约定,出租人有义务将双方约定的房屋状况提前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房屋处于约定状态。同时,承租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口头租赁虽然有效,但建议租赁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因为这样可以减少纠纷,留下白纸黑字的书面证据。

(2)最好留下具体或指定的紧急联系人

当与承租方发生纠纷时,例如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甚至拖欠租金达数月,出租方可以先发出定金函,以书面形式表明要求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或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搬出,以便租给下一个承租方,减少损失。但实际上,最常见的情况是承租人人们去大楼时并不是空的。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会将其个人物品留在租赁房屋内,但出租人不能与承租人联系。因此,租赁合同条款中可以约定的,一方发生移动或者变更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其他情形被拒绝或者未送达、退回的,以首次邮寄通知的日期为法定送达日期。或者在合同中,要求一方指定紧急联系人,并指定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合同条款中约定,发生租赁纠纷,一方无法联系的,另一方可以联系紧急联系人,并通知紧急联系人相关事宜。紧急联系人一经通知,即视为通知一方。这样可以高效处理租赁纠纷。

(3)签订合同时,可以先对一些必要的财产条件进行拍照和认证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交还出租人。是什么意思房子的原始状态往往由于证据不足,租赁双方各执己见,甚至向法院申请和解。所以为了让房子的原始状态要明确的是,租赁合同订立后交房时需要对所租房屋的状况进行拍照并保留证明,并以附件(或图纸)的形式纳入租赁合同。以后租赁关系结束,房屋被收回,一旦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尤其是对于相对高端的房产。

(4)事先指明在什么情况下,出租人有权检查房屋状况

在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经常发现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支付前几个月租金后失踪,以至于出租人不知如何处理。一般出租人往往采用开锁进入出租屋检查的方法,确认承租人是否已离开出租屋。但这种做法往往因为没有法律或合同条款作为依据而被视为侵权,容易引起纠纷。为避免此类纠纷,需在租赁合同中载明以下条款: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正常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按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或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开锁,并要求公证员检查租赁房屋内的房屋状况,承租人不得有异议。

(5)对房屋提前收回或承租人提前退租、续租等影响租赁期限的事项作出详细约定

通常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租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依照法律或者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租赁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一方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但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

(6)同意是否可以转租

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给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条款规定了承租人转租的权利,即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就可以行使出租人的部分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

(7)明确出租人的法律义务,解决租赁纠纷

在处理房地产租赁案件时,我们发现意外情况容易导致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纠纷,称为意外纠纷。突发性纠纷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合同签订时双方都没有预见到的意外情况,增加了合同履行的成本,甚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认为责任在对方,应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导致纠纷。正确理解出租人的法律义务有助于解决此类问题。比如出租人将非商品房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后来发现需要将非商品房改为商品房才能经营。由于租赁合同中没有关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具体约定,双方对相应的责任和费用由谁承担有不同的理解。我们认为,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只能根据合同的性质、惯例和相关法律进行界定。事实上,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并不一定要通过诉讼来解决。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合同的目的和性质,一般就可以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然后选择相应的处理措施。

(8)及时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不仅要双方签字,还要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一方为房地产管理公司的,其租赁活动应当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由于房屋是一个特殊的客体,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是指房屋的内部结构、建筑材料和相应的配套设施,数量是指房屋的面积和房间数量。

租赁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但承租人应要求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登记。此时,租赁关系对第三方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合同在双方之间有效,但如果发生一房两租即房屋发生租赁关系之前,或之后出租人与他人建立另一种租赁关系,且租赁关系已登记的,则其他承租人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承租人,即已登记的承租人实际取得了租赁权。据此,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应积极到房管部门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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