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用计划是签订贷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人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信贷政策的情况下,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今天我们想和大家分享的是公司贷款合同的相关模型。具体内容如下,请参考阅读!
公司对公司贷款合同
贷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担保人(丙方):
地址:联系电话:
鉴于:
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申请贷款;
2.甲方愿意借给乙方;
3.担保人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
基于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上述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贷款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各方均应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_ _ _ _ _ _ _ _。
第二条贷款用途:_ _ _ _ _ _ _ _。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第四条贷款利率为20%。
第五条贷款期限为年。
第六条贷款期限和方式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将贷款全额汇入乙方提供的账户。
第七条还款总额、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乙方到期应向甲方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
其中,乙方应在_ _ _ _ _ _(大写)前偿还第一笔欠款本息;第二次欠款本息于_ _ _ _ _ _ _日前偿还(大写);在_ _ _ _ _ _ _前偿还剩余的所欠本息(大写)。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具借据;
2.甲方有权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要求乙方偿还本息;
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及其他严重问题时,甲方有权使用贷款& Upsilon在合同条件下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4.甲方应按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贷款。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将贷款汇入其提供的账户;
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汇款后一天内向甲方出具借据..乙方& delta按时提供借条不影响双方贷款关系的建立;
3.乙方应按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所欠本息;
4.乙方应按约定的方式使用贷款。
第十条保证条款
丙方作为乙方的贷款担保人,在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丙方有权检查和督促乙方履行合同。
第11条& Upsilon关于责任
1.甲方& delta如贷款按期发放,乙方有权支付贷款金额的_ _ 收集& Upsilon华金;
2.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是& Upsilon关于使用部分,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加收罚息。
3.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乙方亏损或虚增利润、实亏的。& Sigma贷款安全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4.B&三角洲党;如按期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支付到期还款金额的_ _ 收集& Upsilon华金。
第十二条补充规定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后自动解除;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 delta对于所有事项,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即使本合同被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认定为& Upsilon法律、无效性和不可执行性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Upsilon责任条款的效力,对双方仍然有效,双方同意按照上述约定赔偿或补偿对方;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日期:
担保人(签字盖章):
日期: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业名单& lambda供销社、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合作经济组织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企业不得& Upsilon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逾期还款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贷款合同& Upsilon违反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为无效合同。司法解释指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其实指的是“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一直否认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即企业间借款合同违法,应当无效。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是如何规定合同无效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的;(四)损害公共利益的;(5)& Upsilon;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种合同行为,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法》确定。
通过分析以上五条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可以明显看出,第(1)项和第(3)项不能适用于企业间借款合同,而第(2)项和第(4)项在实践中难以确定是否恶意串通或损害公共利益,从整个经济发展的角度&池;经过调查,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可以进一步发展,增加社会财富,提高全民收入,所以无论是国家利益还是公共利益& ucirc已经损坏。最后,似乎只能适用第(5)项的规定,但至今没有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虽然《贷款通则》有类似规定,但《贷款通则》是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时,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来看,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能视为无效。
相反,20xx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第149条第(3)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3)& Upsilon;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delta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从这个强制性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公司可以把它的资金借给别人。其他作者认为在& ucirc在有限解释的前提下,一般解释应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那& ocirc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是& Upsilon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将公司资金借给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视为合法有效。
最后,从法律角度讲,借贷行为是一种契约行为,借贷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企业间借款仍应属于私法调整范围,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法律标准。所以,既然企业间贷款是民事主体之间私人行为,只要企业完全自愿相互借贷,且资金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只对国家金融市场有利,笔者认为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应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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