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有两种形式: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根据合同自由原则,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解除条件满足时,被解除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因国家主管机关决定的合同内容违法而解除合同;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给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与其共同生活的人不愿意继续租赁房屋,自然会导致合同终止;清算组可以决定是否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搬出租赁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的,租赁关系不必要存续,导致租赁合同解除。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双方应认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无正当理由不愿履行租赁协议,未经与出租人协商或协商不成,可擅自搬出租赁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属于承租人违约,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鉴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的长期性,承租人可能会因过程中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发生变化。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有必要酌情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请求。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行使
(一)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方式
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在协议生效时或原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发生时,双方达成解除协议后,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到达另一方时终止。
2.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通知对方当事人。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另一方时,合同终止。另一方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终止的有效性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违约方,即应解除合同。
3.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解除租赁合同,必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然而,在实践中,无论以何种形式终止合同,都会经常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面对纠纷,当事人可能无法达成协议,因此合同的终止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当事人行使通知权时,被通知方如有指导意见,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定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否则合同已经终止。对方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仍行使原合同权利的,属于其他独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特殊情况下,如果涉及诉讼或仲裁,确定不解除合同,为防止恢复原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规定合同在生效裁决作出前不具有解除效力。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导致租赁合同终止
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合同和无限期租赁合同。
在无限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可以随时主张解除租赁合同。一方提出解除主张,经过一定时间后,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随之消灭。
在定期租赁合同中,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订合同的,合同关系消灭。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约定期限的,不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对期限有争议的,视为无限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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