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年年底,我租了一套临街的房子开酒店。租期3年,租金根据市场情况定为每年2万元。合同是由房东起草的,其中有一条特殊规定:本合同租金应缴纳的税费由承租人支付。从来没想过租房要交什么税,所以当时也没在意。没想到,前不久税务部门让房东收出租屋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房东来找我,说按照合同由我来交税。请问这合法吗?
答:《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税收是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的行政征收活动。税目、纳税人(或纳税人)、税率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均属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任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合同或协议均属无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
你的房东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应由承租人支付,明显具有偷税、逃税的意图,不仅企图非法转移纳税义务,而且有为了偷税而非法减少税基的嫌疑,这违反了税收征管法规,是无效的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条款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房东无权要求你承担自己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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