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 _ _ _
日期:_ _ _ _ _ _ _ _
买方:_ _ _ _ _ _ _ _
电报:_ _ _ _ _ _电传:_ _ _ _ _ _
卖方:_ _ _ _ _ _ _ _
电报:_ _ _ _ _ _电传:_ _ _ _ _ _
根据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以下产品,并在此签署本合同。
1.产品名称和规格:_ _ _ _ _ _ _ _
单位:_ _ _ _ _ _ _ _
单价:_ _ _ _ _ _ _ _
总价:_ _ _ _ _ _ _ _
总金额:_ _ _ _ _ _ _ _
2.原产国和制造商:_ _ _ _ _ _ _ _
3.包装:
必须用结实的木瓦或纸箱包装。从而适合长途海/邮/空运输,适应气候变化。并且具有良好的防潮和抗震能力。
如果货物因包装不当而损坏或因保护措施不当而生锈,卖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装箱上应附有完整的维护和操作说明。
4.运输标志:
卖方应在每个集装箱上用不褪色的油漆标明集装箱编号、毛重、净重、长度、宽度和高度。防潮小心轻放。这张脸朝上。和运等字:
5.装运日期:_ _ _ _ _ _ _ _
6.装运港:_ _ _ _ _ _ _ _
7.卸货港:_ _ _ _ _ _ _ _
8.保险范围:_ _ _ _ _ _ _ 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付款条件: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通过信用证:
当买方收到卖方的交货通知时(详见本合同第11(1)(a)条), 它应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装运的全部金额相同 卖方应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的即期汇票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条)。 开证行应在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后付款(电汇或空邮付款)。信用证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收集: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条),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提交给买方托收。
(3)直接支付:
买方应在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通过电汇或航空邮件向卖方支付货款(见本合同第10条)。
10.文档:
小型海运
全套清洁海运提单,标有运费已付/;运费预付,空白背书并注明目的港_ _ _ _ _公司。
(2)空运:
一份空运单,标有运费已付/;运费预付然后寄给买家。
(3)航空邮件:
一份航空收据将寄给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和唛头(如唛头不止一个,发票另列),发票按相关合同详细填写。
(5)制造商出具的装箱单一式两份。
(6)制造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
(7)装船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在装运后10天内,卖方将通过航空邮件发送上述文件(第5条除外)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直接发送给买方,另一份发送给目的港的公司。
11.装运:
(1)离岸价条款: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以电报/信函的形式通知买方合同号、产品名称、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包装尺寸和到达装运港的日期,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运输代理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电报:_ _ _ _ _ _ _),负责租船订舱。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人(或班轮代理人)应在船舶到达装货港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和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货运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承运人船舶需要更换并且船舶提前或延迟到达时,买方或
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如果船舶在买方通知日期后30天内没有到达,储存和保险费用应在30天后由买方承担。
D.如果运输船舶按时到达装货港,并且由于卖方不适当的备货而影响装运,空舱费和滞期费应由卖方承担
E.所有费用和风险应在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上卸下之前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上卸下的所有费用和风险都属于买方。
(2)成本与收益;根据f条款:
A.在装运期间,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输到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当货物通过航空邮件发送时,卖方应通知买方预定的交货日期、合同号、商品名称、发票金额等。在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期前30天通过电报/信函。当货物交付和装运时,卖方应立即通过电报/信函将合同号、产品名称、发票金额和交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和
当时投保。
12.装运通知
所有货物装运后,卖方应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开航日期。如果买方因卖方未及时通知而未能及时投保,卖方应承担所有损失。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由最好的材料和高超的技术制成的,商标是新的和未使用过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的说明。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12个月。
14.索赔: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90天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可凭_ _ _ _ _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但应由保险公司或船舶承担的部分除外。
在卖方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后12个月内,买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因材料质量差和工艺差造成的损坏,并出具商检局列出的检验证书索赔。商业检验证书是索赔的依据。根据买方的主张,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
货物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降低货物价格。
15.不可抗力:
在货物的制造和运输过程中,卖方对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交货或不交货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将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通过航空邮件发送给买方作为证据。即使在这种情况下,
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发生后超过10周仍未履行合同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第十五条所述不可抗力外,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交货的,应支付卖方确认的违约金,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应相应减少约定的付款金额,但违约金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如果卖方逾期10周未交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解除,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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