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 3试用期劳动合同
如今,许多公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对双方来说既是保证又是约束。那么你知道怎么写正式合同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3份试用期劳动合同,供你参考,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试用期劳动合同1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根据情况协商。当事人对试用期没有约定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试用期的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
相应试用期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不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不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定期和无定期劳动合同
不超过六个月
上述“一年以上”和“三年以上”均包含此数。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的数量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这包括: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本人解除。用人单位重新招用劳动者时,试用期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满后,无论是劳动合同期内还是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均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后招用员工的,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续订或者终止后招用劳动者一段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约定劳动者试用期。
三、只约定试用期待遇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得按照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同工同酬,而不是向劳动者支付同等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至少80%。
四.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等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
劳动者试用期工资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可以高于、等于或者低于试用期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五、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侵犯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二)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资格,经过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具备劳动资格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说明用工条件、劳动者不符合用工条件的证据和法律原因,并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除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劳动合同二20xx年4月23日,昵称申请在一家公司上班。入职后,我填写了《员工入职手册》,里面说明了小明的职位和工资。20xx年8月29日,刚工作四个月的小明收到公司下发的《辞退通知》。离开公司后,阿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她20xx年5月23日至20xx年8月23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0600元。肖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其月工资两倍的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小明的申请。
公司拒绝接受裁决,将小明告上法庭。据该公司称,他们已经与阿洪签订了《员工入职手册》,这是一份不定期的劳动合同。他们不应该再付洪一倍。法院认为,《职工聘任书》只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不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不是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阿红在物流公司工作时,物流公司没有和阿红签订劳动合同。法院裁定,某物流公司应向阿洪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8600元。
试用期劳动合同3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尚未处于正式状态时,对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的期间。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中国《劳动法》第21条,“劳动法律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可见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不是用人单位确定的,而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的,即试用期的长短要依法与合同期限挂钩;试用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波动,有上限但无下限。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试用期问题可以具体化为: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半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至1年的,最长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最长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此外,兼职人员的劳动关系中不得约定试用期。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现在是一个双向选择的社会。在用人单位对我们进行一系列筛选和评价的同时,作为劳动者,我们也要在法律允许或授权的范围内与用人单位“斗争”。知法,知法,用法,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才能避免用人单位因为我们的无知而对我们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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