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是最常见的商品交换形式,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其他有偿合同的,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惠等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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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协议
甲方(买方):
国籍:性别:生日: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证件类型:身份证、暂住证、护照、永久居留证、营业执照
证书编号: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传真:
乙方(卖方):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授权代理人:电话:传真:
注意:
1.合同编号方式:单位缩写+年份(4位数字)+合同序号(4位数字)。
2.本合同中选择的项目应标记为& radic以此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购销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1条主题
经双方协商,乙方向甲方出售以下商务车:
汽车品牌和型号规格:
生产国家或地点:
制造商名称:
位移:
首选颜色:次要颜色:
第二条数量和价格
1.车辆交易单价:人民币元,大写。(包括交货价格和乙方所在地的正式完税发票)。数量:套。
2.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运费元由当事人承担。出库费用为人民币,由甲方承担。
3.车辆交付后,如甲方需要委托乙方办理许可服务,双方应另行签署委托书(附件2),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支付条款
甲方选择以下付款方式,并按照该方式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车款。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共计人民币,大写
2.车辆抵押贷款方式:
(1)签订本合同时,支付总车价的%,共计人民币,大写。
(2)年月日前支付余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甲方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支付部分或全部余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并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向银行的抵押贷款(以银行实际发放的贷款为准)。
(2)甲方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足额贷款,且未能按时补足余额。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办理贷款手续,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分期付款:
(1)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作为定金。首付可以作为车价。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
(2)乙方向甲方交付甲方订购的商品车,甲方办理交付手续时,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3)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许可手续,甲方应在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余额人民币(大写:)。
(4)其他协议:。
4.其他支付方式:。
第四条质量及相关要求:
1.乙方向甲方销售的车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出厂检验标准,并符合说明书中规定的安全驾驶和基本使用要求。
2.乙方向甲方销售的车辆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目录所列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取得驾驶执照。
3.乙方应提供车辆牌照的车载信息、中文使用手册以及必要的操作和维护指南。
4.乙方保证出售给甲方的车辆在移交给甲方使用前已经过检查和清洁。
第五条交付时间和地点、交付和验收方式
1.交货时间:之前。
2.拿起车(在中间玩& radic可选):甲方自行提出;乙方送货上门;
其他协议:。
3.交货地点:乙方营业场所,或。
4.里程表记录小于(类型在选择字段中;& radic):(1) 100公里,(2)公里。
(注:上述所有里程表记录不包括许可发生的公里数。)
5.向甲方交付车辆时,乙方应提供:
(1)销售发票。
(2)车辆证明(国产车)或海关进口证明及商检单(进口车)。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说明书。
(5)车载工具、备件和清单。
6.车辆现场移交验收时,甲方应仔细检查和确认所购车辆的外观、基本功能和车载工具(备件)。如对外观、内饰、车载物件、功能有异议,应当场向乙方提出,乙方确认后负责交换处理。
7.乙方向甲方交付汽车及车载物品时,双方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附件一),视为车辆正式交付。
8.乙方应提前3天以上通知甲方接收车辆。如甲方因任何原因未能按时收到车辆,双方应协商延期。协商不成或甲方逾期取车超过7天的,视为甲方弃车,乙方有权处置车辆,不退还押金。
9.从车辆正式交付之日起,车辆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乙方转移给甲方..
第六条关于首付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车款,或未按时取车,甲方无权要求退还押金。乙方未按约定交付车辆的,应在合同终止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双方特别约定:
第八条违约金
1.如果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逾期付款和银行的延期付款支付滞纳金。延误超过15天后,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车辆总价%的违约金。乙方也有权从甲方已支付的车价中直接扣除该款项,并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十日内将余额返还给甲方..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约定车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已支付的车辆价款和银行的延期付款支付滞纳金。延迟超过15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收到合同终止通知后10天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汽车总价%的违约金,同时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汽车价款..
第九条关于维修和保养
1.制造商(或乙方)指定以下特约维修店为甲方购买的本合同所述车辆提供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其他售后服务网点可向乙方查询..
维护站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2.乙方出售给甲方的车辆应按照制造商规定的维护和保修手册进行维修和保养。
(1)乙方出售给甲方的车辆保修期为年或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车辆用于出租或营运的,保修期为年或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保修期的起始日期应为购买发票上的日期或商用车辆的交付日期,以最后一个日期为准。
(2)新车易损件的保修期按厂家公布的规定执行或参照维修保修手册执行。
3.乙方有责任督促车辆维修站按照维修手册、保修手册和用户手册的内容对售出的车辆进行维修。
4.甲方在使用汽车前,应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因甲方使用不当、维护不当、擅自改装、装修等原因造成相关质量问题的,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购买的汽车在保修期内如有质量问题,应在乙方指定的特约维修站或有保修证书的厂家维修保养。在保修期内,如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主要部件总成质量问题导致车辆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或经过2次以上修理后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向制造商申请车辆更换或退款(扣除折旧),具体实施按制造商保修手册执行。
6.保修期内,车辆因自身故障停运超过天的,保修期在状态恢复正常时重新计算,具体实施按照厂家出具的保修手册执行。
7.在保修期内,如果甲方购买的车辆出现质量故障,经厂家特约维修站确认,在天内(厂家规定的期限内)无法维修,影响甲方正常使用,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按有关规定向厂家索赔一定的赔偿。
8.如果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发现甲方购买的汽车存在设计和制造缺陷,以及因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甲方有权向乙方或制造商索赔,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在车辆有缺陷或有其他特殊使用要求时,应明确告知车辆,但未告知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如果甲方购买的车辆属于制造商宣布的汽车召回范围,甲方应根据制造商宣布的具体要求进行协商。
第十条甲方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甲方是乙方所购车辆的最终用户,在办理许可手续前,不得将所购车辆转卖作任何商业用途。购买的车辆不得用于损害乙方形象和车辆品牌标志的活动。
2.甲方不得故意移除、添加、遮盖或更换所购车辆上的商标、徽章及其他标志。
3.甲方在购车前,已事先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和许可或符合相关地方法规要求的资质,并了解甲方入户地的一些限制性法律法规,确保在购车后的规定时间内能够办理所有相关的证照手续,否则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索赔和纠纷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如果双方都有定金协议条款和违约金协议条款,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2.因车体超重、尾气不合格或证件不全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货,并有权就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向乙方索赔..
3.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本合同,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其未能或未能履行的原因,同时采取各种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对双方的影响,并应在10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4.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事件,其发生和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其延迟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是由该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洪水、地震、暴乱、爆炸、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运输工具或其他公共设施的中断或停止,或乙方供应商工厂的罢工或罢工
5.如果乙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标明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汽车,或要求乙方承担修理、赔偿损失或降低价格的违约责任,不予赔偿。
6.滞纳金应按期支付。如不按期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对逾期付款的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也可要求xxx及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xxx各级消费者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成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1)向佛山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双方对车辆质量有异议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双方不能共同确定检测机构,由xxx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最终鉴定。鉴定结果符合产品说明书技术质量的,鉴定费用由质量异议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用由对方承担。
第十三条双方的联系方式和资料
1.甲方联系方式
详细邮寄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电话号码:(白天)(晚上)
传真号码: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2.乙方联系方式:经协商,确认任何一方以下列方式联系均有效。
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部门:联系电话:(白天)(晚上)
传真号码:工作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
3.如果双方的上述沟通方式有任何变化,必须书面通知对方(仅包括信函、电子邮件和传真),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责任由变化方负责。手机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的短信只作为普通短信使用,重要事项建议不要通知。
4.如因甲方改变通讯方式导致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取车,乙方有权将甲方订购的车辆保留7天。超过7天,乙方不得为甲方保管车辆并返还押金。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的事宜,双方应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和附件中的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有矛盾的,以手写文字为准。阿拉伯数字与大写数字如有矛盾,以大写数字为准。
第15条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合同附件:
附件1:商品车辆交接书(共2页)
附件2:代理许可服务委托书(共3页)
附件3:代理许可手续车辆交接书(共2页)
其他附件:(共页)
甲方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YY
乙方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理: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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