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调控政策的不断出台,很多人把房子投资到租赁市场,而不是长期投资。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合同对于维护租赁双方的利益尤为重要。以下是双方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更关心的几个问题的一些参考建议:
首先,承租人需要注意与你签订合同的人是否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不是,可能存在代理关系或者转租关系。如有代理关系,需有业主委托给承包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最好经过公证);有转租关系的,需提供原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合同约定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不真实的,转租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其次,关于如何交房租和押金的问题,是由每个人自己的情况决定几个月内交第一次房租。每次支付租金的时间和方式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租金或押金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最好直接转账到业主名下的账户,并保留相关转账凭证,以进一步控制资金风险。
第三,合同应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况规定不同的违约责任。比如出租人不交付房屋,或者承租人在租赁期结束时不返还租赁物,可以约定每天收取高于租金标准的违约金;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以约定一次性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支付未使用租赁期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此外,家具、家用电器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还有一种情况,承租人拖延缴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出租人可以用承租人的押金作为抵扣。同样,承租人也可能遇到出租人延迟维修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为此,承租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出租人拒绝修复的,承租人可以代为修复,但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有权从应付租金中扣除同等数额。
最后,除了住宅租赁,还要谈写字楼、商铺等非住宅租赁。第一,承租人要注意产权证上的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与租赁物实际用途不符的,承租人可能面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和未通过相关审批手续的风险;第二,要了解相关的业务规划和政策。如果承租方要经营的业态不符合相关的商业计划和政策,比如租一套不能经营餐饮行业的房子,准备开酒店,必然会导致人力和财力的浪费。在不确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专门约定相关事项作为终止条件,以避免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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