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带阳台的单间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期为2015年(月)至2015年(月)3个月。
二.该房屋月租420元,按季结算。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整季租金,同时支付一个月的押金。
三.租赁期内,水、电、物业费由乙方承担三分之一。租赁结束时,乙方应支付欠款。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及设施,并应在租赁期结束时将房屋及设施恢复原状。
5.租赁期满后,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的,应提前半个月提交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要求后3天内回复。如果你同意继续租赁,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不及物动词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解除合同。一方强行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元。
七、现金等贵重物品必须由乙方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自行承担责任。
八、乙方不得将社会闲散人员带入房间,对自身安全负责。
九.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10.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