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租赁物的,承租人应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在期限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租赁物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负责调整或修复,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承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提高相关设备及配件价格,导致承租方不能按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要求补足全额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4)根据合同规定,派遣人员使用租赁物向承租人提供技术服务水平低、操作不当或有过错,导致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责任
1)因使用和维护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或丢失的,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日常维护的人员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因擅自拆除或改装租赁物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或用于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出租人未按规定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缴拖欠租金,并加收利息;租赁物逾期不归还的,除支付租金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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