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为违法建筑,为其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xxx城市房屋租赁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是毋庸置疑的。
现实中,农村集体收入很大一部分是靠租这种违章建筑获得的,村民的分红也是靠这一块。可惜很多外商赚够了钱后,有的长期拖欠房租,有的逃了出来,有的甚至留下一笔债务让村集体来承担。目前这种情况比较突出,法院又不能依法保护,村民很生气。法院现在进退两难。一方面要依法办案,不知道违章建筑是租来的,还要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作为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法院不忍心看到村民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又因为法院依法办案,村民对法院工作产生了误解,这是任何法院领导都不愿意看到的。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这种非法租用建筑物的问题,是困扰基层法院法官的一大难题。
对于如何处理违法的房屋租赁案件,有很多看法。
第一,租金可以得到适当的保障。即首先,违法建筑出租是违法的,租赁合同无效。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还是要给予一定的补偿,因为租赁合同的无效不像其他买卖合同,是可以返还的。租赁是一种行为合同,不能退还。计算补偿费时,应当按照房管部门评估的租金标准计算。房地产律师认为,无论采用什么计算方法,只要有租金支持,就相当于承认了违法建筑出租的合法性,与违法建筑出租违法的前提相矛盾。
二是认为,非法出租房屋的违法所得,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征收,以处罚乱建房、乱出租、影响和扰乱正常房屋租赁市场的行为。从村民的角度来看,非法搭建的厂房和工棚的租金无法通过合法渠道收回,这在感情上是不可接受的。但如果我早知道这些,为什么我不应该知道违章建筑的后果,而应该去承担利益驱动的风险呢?同时,要批评我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失职、失察和纵容。如果政府职能部门加大对农村违章建筑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相信不会造成今天的尴尬局面。
我们认为,违法建筑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征收。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规范房屋建设和租赁市场的需要。迟早会有人付出代价的。更严格地说,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处罚这种违法建设行为,照顾了农村经济发展。其实这种经济发展价值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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