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贷款。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贷款。
《解读》这篇文章讲的是还款期限。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但是,当借款人在双方没有约定贷款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偿还贷款时,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返还期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权利义务成为一些国家法律中的重要问题。德国、意大利、日本和台湾省对此问题都有相应的规定。一般原则是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同时赋予贷款人设定相应期限的权利,督促借款人归还。如德国民法典第609条规定,消费贷款的还款期限未定的,以债权人或债务人解除合同通知中规定的期限为准。消费贷款超过300德国马克的,合同终止通知期为3个月,不足300德国马克的,通知期为1个月。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未经事先通知,债务人不得返还。日本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未设定返还期限的,贷款人可以设定相应期限督促返还。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中国台湾省地区民法典第478条规定,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与所借货物相同的种类、质量和数量。返还期限不固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设定一个月以上的相应期限,贷款人也可以设定一个月的相应期限督促返还。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先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协商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确定。如按上述规定仍不确定,借款人可随时归还贷款。贷款人也有权向借款人发出提醒,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贷款。在本文中,贷款人敦促借款人偿还贷款合理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金融机构和普通自然人作为贷款人时,对贷款的还款期限有不同的要求,统一的还款期限不能适应不同的情况。因此,合理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生争议时,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期限是否合理。
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解释》本条是关于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贷款的责任。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不按时偿还贷款是严重违约,会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特别是在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贷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存款,金融机构通过收回贷款本息来保证资金的正常周转。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将使贷款人无法保证存款的按时支付,导致存贷款收支失衡,导致三角债务以及其他纠纷,影响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因此,借款人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界定借款人逾期借款的法律责任不仅是我国合同法的要求,也是国外和国际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重点解决的问题。一些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在其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人可以对逾期还款收取利息。《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利息办法的通知》,对逾期贷款作出了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所有贷款在逾期期间将按日利率4-6/10000计息。《贷款通则》明确规定,贷款人对不能在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的贷款,应当加收罚息。目前在实践中,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对于逾期贷款,金融机构收取万分之四至万分之六范围内的利息。
考虑到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对逾期贷款收取利息来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本条规定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就逾期利息问题作出约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关于是否收取逾期利息或逾期利率是多少的约定,也可以是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逾期利率。金融机构借款时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