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办高等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公共财政应该在民办高校教育成本结构中承担补偿责任。民办高校教育总体收益中,个人收益增加的部分含有公共收益,这些增加的公共收益部分应由政府的公共财政进行成本补偿。根据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一般规律,本文对民办高校的个人及公共财政教育成本分担额度进行了理论测算。民办高校教育成本财政分担中存在财政政策本身的公平性、公立高校与民办高校之间的公平性、民办高校之间的公平性问题。
关键词:民办高校;教育成本;财政分担
一、问题提出
自从美国著名教育经济学家约翰斯通在“2000年议程”的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之后,高等教育成本问题研究在各国深入发展。在我国,众多研究者将视界聚焦于公立高校,论证个人与家庭乃至企业对于高教成本进行分担的必要性,并深入研究高教成本分担的效率和公平问题。民办教育由于其非政府财政性投入的性质,其成本分担似乎理所当然是个人的事情,有关的成本补偿研究相对不足。
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高等教育需求多元化的深入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已成长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社会认同不够、政策及立法滞后,民办高校处于整体走弱的系统性风险。一个带有根本性的现实问题是民办高校筹资渠道单一、政府投入缺位。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与教育部社会力量办公室调查显示,现在民办高校最主要的经费收入是学费部分,占全部收入的80%。[1]实际上很多民办高校的这个比例会更大。这种单一的筹资方式带来的问题是,一方面,学生应该承担多少的教育成本;另外一方面,由于民办教育具有的公益性,民办高校不能也不应该简单奉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利润中心主义,那么政府应该在民办高校教育成本结构中承担多大的补偿责任。
二、民办高校教育成本分担模型
建立民办高校教育成本补偿模型,首先需要考量的是高等教育产品的经济属性。经济学把社会产品划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又可以再分为纯粹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民办高等教育是盈利性和公益性的整合体,其提供的高等教育服务具有正的外部性,民办高等教育产品或服务属于准公共产品。公共经济学分析认为,公共产品如果完全由市场提供,将会出现生产或产出不足,整个社会福利受损。虽然个体通过支付价格消费了民办高等教育服务, 受教育者个人获得了知识增进、 能力提升、社会地位及经济收入的上升等个体收益,但是国家是民办高等教育服务的最大受益者。因为民办高等教育服务不仅筹集了社会闲散资金办学,减轻了国家发展高等教育的财政压力,从而将这些资金大力投入社会收益率更高的基础教育;而且民办高等教育承担了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历史使命,个体消费者由于接受了高等教育,整个社会公民素养得到提升,国家人力资本积累得以增加。同时民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还将会给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高素质人力资本的注入推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因此,民办高等教育服务的最大受惠者是国家和社会。作为社会利益的代理人,政府必须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结构中支付应该支付的成本费用。[2]
建立民办高校教育成本财政补偿模型,还需要考量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一般规律。
①高等教育的规模效应,即高等教育边际成本曲线随着规模的扩大而下降。这主要是由教育生产过程的特点所决定的。虽然民办高校办学往往需要大量的初始投资,如教学设备、校园建筑、师资配置。但随着初期办学的确立,其后的办学除了必要的教学科研投入,成本往往仅限于教师工资。另外,随着学习曲线的作用以及办学经验的积累、办学质量的巩固提高,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延伸的困难程度降低,教育生产边际成本逐步降低。
②高等教育投资的边际收益递减的规律——边际收益曲线向右下方倾斜,即斜率为负。而高等教育个人边际收益率一般都大于公共边际收益率,因此私人边际收益曲线(mr) 高于公共边际收益曲线(MR)。
③边际成本就是每多培养一个大学生所带来的成本增量。民办高等教育投资中,由于个人支付了较之于公办高校学生个体更多的甚至成倍的学费,所以个人边际成本远远高于公共边际成本。因此私人边际成本曲线 (mc) 在公共边际成本曲线 (MC) 之上。
基于上述分析,民办高校教育成本补偿模型可以建构如图1。
图1中,公共MR、公共MC曲线交于A点,所确定的接受高等教育人数为n1。n1的经济学意义就是,当整个社会培养的大学生数为n1时,公共利益最大化,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此时的民办高等教育资源达到最优配置,政府要求民办高校培养的大学生数不会超过n1。另外,私人mr曲线和私人mc曲线交于B点,所确定的民办高等教育最优规模为n2。n2的经济学意义就是,当所有民办高校培养的大学生数为n2时,个人的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如果培养的大学生数超过n2,此时就不会有人愿意上民办大学。因为如果私人mc大于私人mr,个人净收益为负,“理性经济人”就不会进行教育投资。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公办高校扩招的规模趋于稳定,个人接受民办高等教育的需求空前强烈,表现为n2>n1,政府往往基于这种强烈的教育需求造成的压力而不得不放松对民办高校招生人数的限制,扩大民办高等教育规模,而此时的规模往往会处于n1、n2和之间的n3,至于现实中n3的具体位置,则是由政府扩大民办高等教育的意愿、能力以及与求学群体对政府造成的压力之间的妥协程度来决定的。
当民办高等教育实际规模为n3时,图1中的ADn3n1面积是公共收益增加的部分,CEn1n3面积是个人收益增加的部分,用数学式子表示分别就是:
S■=■MR(n)dn;S■=■mr(n)dn
根据受益原则,个人收益应该由受教育者个人进行成本补偿。但个人收益增加的部分 S■中含有公共收益,公共收益增加的部分S■应由政府的公共财政进行成本补偿,最起码是公共财政和私人的混合补偿。一般说来,在民办高校教育成本分担结构中,个人成本的分担超过政府的补偿成本。
三、民办高校教育成本分担额度的测定
(一) 个人成本分担额度
经济学中的投资比较利益理论说明,人们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除了考虑投资收益率,还必须考虑比较利益。也就是说,个人在进行民办高等教育投资决策时,不仅仅考虑教育的投资收益率本身的大小,更重要的是考虑与投资于其他领域,比如与物质生产领域的收益率的比较,也会与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进行比较。社会平均收益率一般用银行利率作为参照。[3]
显然,只有在个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收益率大于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或银行利率时,才可以进行成本补偿,同时,学生成本补偿后的私人收益率要不低于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
可设接受民办高等教育的现有个人收益率R2,实行成本补偿后私人收益率为R3,个人教育成本为C2,个人收益为E2,个人补偿额度为T,银行利率r。
R2=■-1
R3=■-1?叟r
通过计算可得,私人接受民办高教的成本补偿额度模型为:
T?燮■或者,T?燮E2(■-■)
从成本补偿的额度公式可以看出,只要测算出私人接受民办高等教育的成本和收益,就可以确定成本补偿的具体额度。
关于个人成本的测算。个人成本等于接受民办高等教育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直接成本包括学费、用于求学的文具纸张费用、为求学支付的额外费用等,机会成本=(高中毕业生平均劳动工资) ×(个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时间) ×(高中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上就业的概率)。
关于个人收益率的测算。个人收益率可以以明瑟收益率来进行计算[4]。
明瑟收益函数为:ln y=α+β·s+γ1·x+γ2·x2。
对上式两边求偏导,化简可得β=■=■≈■。
y是就业者收入,s是就业者高中毕业后接受民办高等教育年限,x是工作年限 (经验) 。β为个人的明瑟收益率,其数值等于实行成本补偿后的私人收益率R3。
(二) 公共财政成本分担额度
成本补偿模型提供了一个公共财政对民办高等教育成本进行补偿的理论框架。以此理论为指导去确定成本补偿的额度时,首先必须要确定n3,再测算民办高等教育的公共成本和公共收益,而教育的公共成本和公共收益的测算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再从中分离出民办高等教育的公共成本与收益则更为复杂。以下给出一个粗略的公共财政成本分担额度测算模型:
设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平均收益率为R,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校教育成本进行补偿后的社会平均收益率为R;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公共成本设为C,包括政策立法成本、免税成本、土地优惠成本等;公共收益为E;公共财政补偿民办高教的额度为D;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为r。
R=■-1
R=■-1?叟r
通过计算可得,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教的成本补偿额度模型为:
D?燮■
四、民办高校教育成本分担的公平性
民办高校教育成本的财政补偿还需要考量补偿的公平性问题。教育成本分担的公平性集中表现在成本分担后对于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影响。民办高校教育成本补偿的公平问题包括公共财政政策本身的公平性问题、公立高校与民办高校之间的公平问题、民办高校之间的公平问题。
(一) 财政政策的公平性
公共财政公平性的一个重要考量指标是财政中立 (fiscal neutrality),也称财政中性,该原则强调教育财政投入独立于政府财力状况的意义,突出区域间财政资助的均衡性和公平性问题。教育财政独立于政府财力状况的测算指标采用生均公用经费m和生均可用财力f,通过计算它们之间的弹性系数ε和相关系数r的大小来对财政中立情况作出判断。
弹性系数ε计算公式是:ε=■÷■=■·■,或者ε=■·■。
相关系数r可采用皮尔逊相关系数,它可以描述两个定距变量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其公式是
r=■
一般认为ε<1,r<0.5,则表明基本符合公平性原则。
(二)公立高校与民办高校之间的公共财政补偿的公平性
财政中立还包含“财政应当在收入、支出两个环节对一切市场主体保持中立”[5],“对一切市场主体,都不以其行业、身份、所有制或者其它任何差异为转移,给予无差别待遇”[6]的意义。自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我国高等教育财政实行“有保有压”的倾斜政策,其结果是重点院校形成了对于国家财政的过度依赖,市场竞争力达不到应有的水平,而地方高校、民办高校越来越被边缘化。
从全球范围来看,对私立学校进行资助是普遍现象。当前,国际上私立教育发展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主题是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其运行特点就是两种体制资源相结合,实现公私两种资源的整合利用。它强调对于民办高校的公共财政投入,不是包办,而是通过投入来引导和规范微观个体——民办高校的健康稳定发展。事实上,使民办高校获得一定公共财政支持,让公办高校更多面对市场需求,不同的高校可以得到资助同时又拥有市场资源,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公平竞争,我国高等教育的和谐生态圈才能真正形成。
(三) 民办高校之间公共财政补偿的公平性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从教育服务的经济属性而言,营利性民办高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更为接近私人产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更为接近公共产品。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必然带来公共财政补偿的公平性问题。因此,需要探索和建立精细化、差异化的财政资助体系结构,逐步建立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以及购买服务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体系。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2002年中国民办教育绿皮书[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88.
[2] 朱志德,黄彬.政府支持民办高校发展的路径选择[J].教育发展研究,2008(22):4-5.
[3] 靳希斌.教育资本——规范与运作[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2003.230.
[4] 闵维方.探索教育变革——经济学和管理政策的视角[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49.
[5] 李纪兵.财政部公平买单与市场经济上层法制补位[EB/OL].http://lawsky.org/detail.asp?id=2982, 2004-01-07.
[6]柯佑祥.教育经济学[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109.
(责任编辑陈志萍)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