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嘉峪关市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1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认为起草单位上报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起草单位未按要求补充,*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嘉峪关市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供大家参考。
最新嘉峪关市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1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认为起草单位上报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起草单位未按要求补充,*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第二十条 市*法制机构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时,应当广泛征求市*各部门、有关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可以举行由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公众代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座谈会或听证会征集意见,也可以在报刊或者市*网站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法制机构应当就法规、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法制机构应建立*法制咨询专家库。在对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以*购买社会服务形式邀请有关专家咨询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的,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论证会的基本情况、发言人的基本观点、论证结论等,论证报告作为草案修改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市*法制机构会同起草单位,依据上位法结合调研情况和征集的意见,对法规、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对法规、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协调。
经市*法制机构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报请*分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组织协调,也可以由市*法制机构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提交市*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法制机构对法规、规章送审稿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超越立法权限和立法范围的;
(三)与本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需要不符的;
(四)地方保护或者部门利益倾向明显的;
(五)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需要做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六)重大问题协调不一致的;
(七)制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制定时机不成熟的;
(八)未按规定的程序起草或报送的。
第二十六条 市*法制机构对法规、规章送审稿审查修改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提出草案稿和审查意见,报市*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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