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委托内容
1.1 乙方授权甲方独家代理的事务为:作为歌手身份的演艺活动,包括现场舞台演唱,影视节目、广播电台等非现场的演唱。且此事务活动为商业性的。该项授权是独家的,具有排他性。乙方为甲方签约歌手,凡涉及到任何商业活动、电视节目等以演唱形式进行的活动,都需告知公司。
1.2 甲方可以非独家代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主持活动和电视节目
(2)出演电影,电视剧,戏剧
(3)所有已知和未知媒体上的广告及商业宣传,如:电视、报纸、电台、互联网等
(4)出席参加的各类商务及公关活动
(5)涉及乙方的个人形象、肖像权、名誉权的一切事务活动
(6)著作权,销售权和演唱权方面:
(7)其他一切可能会对甲乙双方的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公益活动,以及会对甲乙双方在公众和媒体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
1.3 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本协议在第1.1条约定的范围内是独家的排他性协议,在涉及第1.2条事项及其它演艺活动方面为非独家的。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除甲乙双方外任意第三方就本协议1.1项下所涉及任何范围及内容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协议。
1.4 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间,乙方创作完成的专辑或者单曲,包括作词和作曲,则乙方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乙方可以自行制作成音乐制品并授权他方使用。由甲方投资制作的音乐作品,则由甲乙双方讨论分成。
第二条代理区域
甲方代理的地域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
第三条合作期限
3.1 甲方代理的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X 年。
3.2 代理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均不提出拒绝续签的通知,则本合同自动延续X 年。任何乙方拒绝续签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发出书面通知。
3.3 代理期限届满前,在每一个合同年度内,甲方如果没有完全履行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则该年度结束时,本协议自动终止,除非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合同继续。若甲方完整履行相关义务或取得乙方谅解,则合同自动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一年。至X年合作期限结束止。
第四条收益和分配
4.1 甲乙双方的收益是指: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进行的各项合作和活动而产生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不退预付款、利润分成等。
4.2 所有收益由甲方代收;
4.3 甲方经纪的第1.1项范围内独家代理的事务,交通、运输、通讯、法律服务、中介等费用由甲方自己负担。不属于乙方演艺合约收益的扣除事项。
4.3 甲方代理乙方事务成功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并得以实际履行和支付,甲、乙双方依据如下标准进行提成和分配:
A、演唱活动:第一年至第三年:甲方 %,乙方 %;第四年及以后:甲方 %,乙方 %.
B、其他项目活动:第一年至第三年:甲方 %,乙方 %;第四年及以后:甲方 %乙方%.
4.4 上述收益的分配基数为税前,甲、乙双方各自负担税负,由甲方负责相应票据的签发。
4.5 除以上收益分配之外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形式的酬金。
4.6 甲方代理的演艺活动同时包含独家代理的演唱部分和非独家代理的其他事项时,上述分配基数按照两部分平均计算。
4.7 收益的数额依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甲、乙双方分配时均有权查阅与第三方的合约费用。
4.9 甲方在每次实际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应付乙方金额按乙方指定付款方式付给乙方。
第五条至今其它合作的项目
5 乙方按照甲方的安排,在第一个合同年度内参与甲方的工作,进行商演。每一场商演税后的报酬至少为人民币元,甲乙双方按照第4.3条进行分配。该项目的报酬不包含任何其他费用(交通费,律师费用等等)
第六条乙方经纪人和助理
6.1 乙方可以指定相应人员为自己的专属助理或者化妆师,并自主安排助理或化妆师的全程陪伴。
6.2 乙方助理的工资由乙方负责。交通费、食宿费用等由甲方负责。且交通、食宿标准须同乙方一样。交通工具优先使用飞机,特殊情况下可以为高速列车。住宿标准不低于三星级。
6.3 甲方可以指定相应人员为乙方的专属经纪人。该经纪人不得同时为三人以上担任经纪活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
6.4 甲方指定的经纪人被乙方认为不称职时,乙方有权要求更换。
6.4 乙方经纪人的酬金及其在履行职务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
7.1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1.1项下所规定的范围内的所有业务合作方面全权独立的进行有关安排、规划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
7.2 甲方有权派专人负责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对乙方不利于本协议实施整体目标的言行和习惯进行纠正和监督。
7.3 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主要义务前提下,解除合约。
7.4 甲方在代理乙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乙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5 甲方有权对乙方事业发展定位、与所代理乙方事务有关的事项提出合理化指导与建议。
7.6 在独家代理事项中,甲方有权根据有效的策划方案对乙方进行包装、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举办影迷会或歌友会、拍摄写真集、拍摄宣传照、媒体公关等。
第八条甲方义务
8.1 甲方应认真完成乙方的委托事项,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积极为乙方寻求机会,将有关信息及时向乙方汇报,并为乙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8.2 甲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乙方利益。
8.3 甲方代理乙方事务,不得干涉乙方私人生活,甲方应尽最大的可能保护乙方的隐私,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乙方住址、电话、收入、兴趣爱好、婚姻状况等私人信息。
8.4 甲方应事先对相关的演出、代言资料进行核实,确保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乙方在履行甲方独家经纪代理的演出活动时,甲方应保障其演出活动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提供相应的安保防护措施,因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意外则有甲方负责所有的医疗费用。
8.5 为实现甲方独家代理的演唱经纪目的,甲方保证给乙方提供如下的宣传项目:
上这些内容不包括乙方自己或通过他方接洽的活动或宣传机会;
8.7 在未与乙方协商沟通的情况下甲方为乙方代理的商演主持费用不能低于税后X万元(不包含飞机票等任何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开销),乙方唱歌的演出费用不能低于税后X万元(不包含飞机票等任何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开销)。
8.8 所有演出活动的伴舞、道具开销由甲方负责安排。
8.9 在所有的经甲方代理的活动中,甲方应保证乙方均不负担飞机票等任何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开销,包括乙方助理人员和乙方同样标准的费用支出。
第九条乙方的义务
9.1 乙方应对甲方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应甲方的要求。
9.2 乙方应严格实施甲方经过乙方的同意代理或代表乙方签订的合约。
9.3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1.1条的演唱独家排他性,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同第三方私自进行本合同1.1条规定范围内的任何形式上的合作。
9.4 乙方应当在甲方为实施本协议所需时,向甲方提供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披露,并服从甲方对本人在言行方面的监督和指正。
9.5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保密条款,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
9.6 乙方应在可能面对媒体和公众的任何场合下,注意自身的仪表、言行和礼仪,树立和维护本人和甲方的良好形象,不得损害甲方声誉。
9.7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委托期限内与甲方非独家代理方面介绍的相关当事人进行私下签约,否则甲方有权利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享受收益。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
10.1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第1.2条规定的委托事项委托其他第三方。(关于本条范围内的活动如果第三方代理和甲方代理有冲突,则按照通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当乙方受到第三方活动的通知,应该第一时间告知甲方。
10.2 在代理过程中,因甲方过错致使乙方和其他各方受到损害,乙方及其他各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3 甲方提供的歌曲或mv,或者任何一个演出及非演出项目,如果乙方认为对自己的形象、身份、人身安全有危害,乙方有权拒绝。
10.4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的与多于两个人共同担任同台主唱的商演。
10.5 鉴于乙方与湖南省歌舞团的相关人员的师徒关系,乙方有权在空闲档期内随前述单位出演,甲方不会干涉。
10.6 为保证乙方适当的履行甲方经纪的涉及第1.1条规定事务,乙方须单独持有一份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合约或协议,且为同样的文本。甲方不得隐瞒。
10.7 乙方如有需要,可以自行雇佣律师。
第十一条保密责任
11.1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内容、以及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相关的一切法律、商业、合作义务的所有资讯保密,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双方以外的任意第三方披露。11.2保密期应为:自合同生效之日到合同正式解除以后年。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
12.1 经甲、乙双方协议本合同可以变更、解除。
12.2 甲方在每一个合同年度内没有完全履行第8.5、8.6条约定的所有事项,则本合同在该合同年度结束时自动终止。
12.3 如果甲方没有尊重第8.2、8.4、8.7条的重要的事项,那么乙方有权利通知甲方合同解除。
12.4 甲方未尽代理义务,损害乙方的商业利益,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赔偿该事项的预期利益。
12.5 乙方没有履行甲方代理的相关活动事务,造成了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赔偿相当于完成该项目所获得的收益损失。
12.6 甲乙任何一方非因客观过错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须支付人民币万元作为违约金。
12.7 遇有不可抗力使合同约定事务无法履行的,甲乙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13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本合同约定事项转让给第三方。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4.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14.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协议与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双方已正式授权其代表于本协议文首注明的日期及地点签署,以昭信守。
本协议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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