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关于XXX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情况汇报(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关于XXX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情况汇报4篇
第一篇: 关于XXX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情况汇报
全县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最新)
为切实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划拨用地存在的单位集资建房、统建房、经济适用房、老旧小区等划拨土地两证缺失、出让年限不一致、房产和土地用途不一致、划拨土地未办理出让手续等历史遗留问题和出让用地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开发建设,超容积率、配建商业等问题,稳妥处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的和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的原则,按照“国土提交、政府决策、部门承办”的流程,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及时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群众困难,保护善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土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X〕31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X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X国土资发〔X〕542号),自治区国土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稳妥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X国土资发〔X〕474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国土资发〔X〕24号)精神。
三、分类办理方法和程序
(一)历史划拨土地用于商业、住宅开发建设的。
1.办理范围、出让年限、出让金核算。
(1)办理范围:属于原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政府统建、经济适用房、原县沿路办开发的商业、住宅用房,城镇居民自建房;
(2)出让面积:以住户房屋建筑面积和楼层数确定土地出让面积。住户有单独院落的,以独有面积和分摊面积之和计算。
(3)出让年限:住宅、商业出让起始时间都按照第一位房屋所有人办理出让手续(或房屋建成)时开始或按照政府土地出让批复时间,统一按照住宅70年、商业40年出让;
(4)土地性质:把原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
(5)出让金核算:X年前办理的,以2012年县城城区基准地价,商业一级485元/平方米,住宅一级395元/平方米为基价;
X年后办理的,以X年县城城区基准地价,商业一级574元/平方米,住宅一级451元/平方米为基价;
补交年限为最高出让年限减已出让年限。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38号,见附件2)的规定办理。
4、解困房、改建的直管公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
5、国有单位划拨土地建设的房屋且已分割买卖过再次买卖的,或已买卖绝大部分剩余部分买卖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用途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已办房产证、无土地证的房屋问题
(一)已办房产证无土地证的房屋,按以下方式处理:
1、房屋业主办理不动产转让、处置等涉及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100%核定办理。即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所在级别基准楼面地价×100%。土地出让金计收后,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不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登记为出让土地,不动产登记落图落宗落号时以整幢房屋的基地所占土地办理。
2、房改房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英府[2002]38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落图落宗落号时以整幢房屋的基地所占土地办理。
3、解困房、改建的直管公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按照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落图落宗落号时以整幢房屋的基地所占土地办理。
款相应情形处理。
(四)如调整的土地不属国有建设用地,依法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后视为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处理,可以不作违法用地处理。
上述多占用地的用途、使用年限与原宗地保持一致。
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土地使用者土地情况的审核,对土地边界、用途或使用权人不符合城乡规划建设要求的,必须先办理土地边界、用途或使用权人调整变更手续后,再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住建部门在核发预售证时,对土地已经抵押、查封或超出不动产权证范围的,一律不予办理预售证。
4、关于已有土地证,由于规划开线不准等原因,实际建设位置有偏移,但没多占土地的问题
零星买卖土地、政府安置土地或分割买卖土地,已有土地证,由于规划开线不准等原因,造成建设房屋位置有偏移,偏移后所占土地也是相邻权利人且总占地面积不变的,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的转移、抵押、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在征得相邻权利人同意,申请人和相邻权利人统一申请并经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直接办理土地边界调整登记手续,按照房屋实际所占土地落图落宗落号。
五、对于有征用地手续未办理土地登记或已经办理土地登记但没有约定容积率的,办理不动产房屋登记时容积率的认定问题
对于有征用地手续未办理土地登记或已经办理土地登记但没有约定容积率的土地(包括出让和划拨),房屋建成要求登记发证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定容积率后再予以办理。
六、关于已有土地证和房产证,房屋占地面积大于土地证面积的问题
1、划拨土地建设的整幢房产办理转移、处置等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在申请划拨补办出让时,多占土地同时一并补办出让,按协议出让办理,多占部分按照市场评估的楼面地价×1.1倍全额收取,即地价款=多占土地面积×实际容积率×基准地价×1.1,由市国土资源局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完划拨补办出让登记后,再申请办理土地转移变更登记。
2、原土地属出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为出让土地,终止时间以原出让土地为准,落图落宗落号按宗地实际所占土地办理。
3、如属办理名称、地址、继承等变更登记手续的,不补办多占土地手续,在权籍调查时注明多占土地情况,落图落宗落号按宗地实际所占土地办理。
4、分套分层买卖过的,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等登记手续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如属购房户再次买卖的,不补交房屋多占土地的地价款,在权籍调查时注明多占土地情况;
如属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屋转移、抵押登记的,需补交多占土地的1.1倍地价款后,才予以办理,落图落宗落号按宗地实际所占土地办理。
七、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拍卖土地的转让手续办理问题
原国有单位(公司)因企业改制或资产处置等原因,由原国有单位(公司)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拍卖土地,虽未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认可其拍卖土地行为有效,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划拨土地按申请办理时点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再办理土地登记。2023年1月1日后不得自行委托交易土地使用权,须按规定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在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处理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如国家政策有变化,将再作相应调整。
九、本意见由英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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