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备案的肯定是重要的事情,如合同、重要文稿之类的,关于备案的证明是怎么一回事呢?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登记备案证明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租赁合同登记的备案说明
一、申请
凡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下称流管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果租赁双方不主动登记备案的,可以给其签发《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知书》(附件1),催其办理登记备案。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附件3)。
以上第2、3、4、5、6项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1、7项需要原件。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流管站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4)。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5)。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范本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深圳市 区
2、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如果有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人民币)。
保证金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人民币)。
登记备案证明事宜
我由于要办居住证,我是租的房子,居住证中有一项是要是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请问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是多少,周末上班不?还有需要准备什么东西去?一定要房东一起去吗?(我租的房子是在高行)
各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都不一样,建议打一下114去咨询。一般的来说周一至周五全天办公,双休日一般不办公。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需租赁双方到场,需要的材料是租赁合同(原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证期限为5天,费用是80元登记费。如果原租赁到期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然后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可同时受理。
我在沙坪坝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通过网上系统查到房子已经登记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此阶段开发商是否应该给我出具“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如果不出具,我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反映投诉吗?以及购房发票开发商应该在购房的什么程序出具给我们?
非常感谢!一直在等待你们的回复,期待你们的解答。
你通过市长公开信箱反映的情况收悉,经我局要求沙坪坝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沙坪坝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与你电话联系,了解了你购房的具体情况。经查,你所购的“康田漫城”9幢20-3住房已于2015年5月26日在沙区登记中心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现只需买卖双方缴纳相关税费后,该中心即可向买卖双方出具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按照规定,购房人一次性付款购房的,登记机构向买方出具一份登记证明;购房人按揭付款购房的,登记机构向买方出具二份登记证明。
关于购房发票的问题,经沙区登记中心询问开发企业,开发企业答复可以向你出具购房发票,你可直接与开发企业联系。上述情况沙区登记中心已电话告知你。
各区(开发区)、县(市)房产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维护保障性住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办理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批准,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当事人,在领取租赁补贴前,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件、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有效证件,到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领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各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发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之前,需将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保障对象领取租赁补贴的主要要件之一。
三、各区(开发区)、县(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办理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时,要认真执行我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534号)文件精神,免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宅租赁手续费。
四、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统计工作,各区(开发区)、县(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办理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登记备案手续、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户数及明细上报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应将相关数据及时通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
五、各区(开发区)、县(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加强办理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凡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及违反以上规定不受理或仍收费办理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应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同时,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将收回其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办理权限,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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