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经典离婚民事上诉状,供大家参考。
经典离婚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2015)某某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改判不准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从外地来到*顶山新华区做生意,上诉人为了家庭生活更好,收废品,开超市,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作为男人,难免在外应酬多点,但被上诉人对此不予理解,以常年在外打牌,对家人不管不问为由起诉离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结婚二十几年了,儿子今年26岁,女儿今年14岁,虽有争吵,但绝不是经常,双方存在感情基础,且儿女双全,有和好的可能,如判决离婚,双方很难再组成新的家庭,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xx 年十二月九日
经典离婚民事上诉状扩展阅读
经典离婚民事上诉状(扩展1)
——常用离婚民事上诉状「」
常用离婚民事上诉状「」1
原告:某某某,性别,民族,19--年—月—日生,文化程度,哪里人,职业,住---省--市—县---镇—村委会—村—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8--------
原告:某某某,性别,民族,19--年—月—日生,文化程度,哪里人,职业,住---省--市—县---镇—村委会—村—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8--------
诉讼请求
一、 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 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谁抚养哪个,和具体的抚养费要
求);
三、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
四、 由哪一方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年==月认识后自由恋爱,19==年==月==日到----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字-------号结婚证,同年==月==日按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生活于19==年== 月==日生育儿子---某某。
在婚后双方感情如何,因为什么事情而导致夫妻间感情出现问题,被告做过什么,原告有提出离婚能够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有六点:1、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2、一方
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于共同生活;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4、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5、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受对方对亲属的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6、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以上,确无和好的可能,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故此,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为谢!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经典离婚民事上诉状(扩展2)
——民事离婚上诉状
民事离婚上诉状1
原告:秦香,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被告:陈世,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陈秦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万元给原告(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按每月 元计);
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我于 年 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 月 日到某镇人民*领取结婚证。 年 月 日生下儿子陈秦。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 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 年 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陈秦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秦香
年 月 日
经典离婚民事上诉状(扩展3)
——民事离婚上诉状常用
民事离婚上诉状常用1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2015)某某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改判不准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从外地来到*顶山新华区做生意,上诉人为了家庭生活更好,收废品,开超市,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作为男人,难免在外应酬多点,但被上诉人对此不予理解,以常年在外打牌,对家人不管不问为由起诉离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结婚二十几年了,儿子今年26岁,女儿今年14岁,虽有争吵,但绝不是经常,双方存在感情基础,且儿女双全,有和好的可能,如判决离婚,双方很难再组成新的家庭,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xx年十二月九日
经典离婚民事上诉状(扩展4)
——民事上诉状 (菁华4篇)
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_______________ ,男/女,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_ 日出生, _______________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男/女,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_ 日出生, _______________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男/女,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_ 日出生, _______________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_______________ ,男/女,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_ 日出生, _______________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因与 (写明案由)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_____ 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_ 日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制定,供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用。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有新证据的,应当在上诉理由之后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上诉状2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 年 月 日出生, 族, 建筑事务所建筑师,住 市 区 号楼 层 门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 公关公司员工,住 市 区 号楼 层 门 ,身份证号 ,电话 。
上诉人不服 市 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改判(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 归上诉人抚养;
二、如二审法院仍旧判决子女归女方抚养,则改判(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 每两周可探视 一次,一次两天;
三、改判(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关于房屋的分割内容,认定上诉人撤销赠与成立, 市 区 号楼 层 门 号房屋为 的个人财产,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
四、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均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女儿归原告方抚养,对女儿成长不利。
婚生女 现年 岁,已超过 周岁,依法可以判归父亲抚养。且其处在成长的关键阶段,今后需面临入托、入学等众多人生环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一审第一次开庭中自述在 某企业供职、第二次开庭又表示自己在 公司。不论其职业真伪,起码颇不稳定。且原告自称银行卡中余额仅有人民币 元,基本无财产可言,根本不具备提供孩子正常成长的基本经济能力。原告既然自述就业,必然会将养育子女的责任转移到其父母身上,但原告自述其父母长期患病,显然无照顾幼女能力。加之原告母亲长期患有焦虑症、脾气暴躁、行事极端,对幼女成长极其不利。
总之,被上诉人 在 无财产、无房屋、无户口、无稳定工作、且在其父母带病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为幼女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
上诉人及其父母,对孩子感情深厚,无论在原告孕产还是孩子养育期间都付出了巨大心力和物质(往来照看车票及花费单据为证)。各方面条件均更有利。因此,将子女判归上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一审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频率过低,时间过少,割裂了被告方与女儿的正常亲情联系。
如二审法院不同意将子女抚养权判归上诉人,上诉人则要求对探望权进行改判。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离婚纠纷期间,被上诉人一直不让上诉人接触子女,上诉人为保护幼儿身心,不愿与被上诉人一家发生冲突,争抢子女。但内心一直极度渴望与女儿的亲情,由于被上诉人的刻意隔离,已导致父女祖父母与孙辈无法相认。被告方对孩子无一日不思念,上述隔离对上诉人及其父母心理感情伤害巨大。
一审法院所判决的一个月可以探视子女一次,一次一天,频率显然过低,时间过短。上诉人于情于理都无法接受。
三、一审将婚前购买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基本情况:
涉案房屋为 婚前以自己名义购买并向银行贷款,婚前父母有出资,当时三人有口头约定, 卖房时,会将父母的本金及增值返还,因此三人之间对房屋的关系是投资关系。与 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一审中,原告提交证据四证明双方签有夫妻财产约定,将 市 区 号楼 层 门 号房屋约定成了夫妻的共有财产。上诉人(原审被告)当时质证如下:
该协议是在结婚登记第二日( 年 月 日)原告及其家人的压力下所写,不是被告的本意,不认可该协议的有效性。
即便法官认可该约定的有效性,但房屋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赠与并未完成。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被告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现被告正式撤销对原告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被告仅同意就婚后还贷的部分依法补偿给原告。
第二次开庭时上诉人(原审被告)又补充了父母证言和出资证明,以证实该房屋系 与父母共同投资,其父母享有投资份额,父母不知道 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夫妻财产约定理应无效。
根据以上情况,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主要存在以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
(1)上诉人约定房屋为共有应认定为赠与性质,依法有权在不动产产权变动之前撤销赠与,房屋应判归 所有,被上诉人只能享有婚后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上诉人在结婚第二天将个人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应视为将其中的一半赠与给了被上诉人 ,应适用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认定为赠与行为。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众所周知,不动产赠与的完成应以过户完成为准,既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视为财产权利还未转移,上诉人依法可行使撤销权。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示法庭要撤销赠与,房屋就应当按照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折价(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审法院在被告明示撤销赠与的前提下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不是适用赠与,被告有无撤销权等未做任何论述和考虑,只是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就认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2)从“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看,赠与也是附条件和义务的,现条件和义务未达成,赠与理应可以被撤销
在原告提交的证据四“夫妻同产归属约定”中,明文写到赠与的应付义务及条件为“ ,孝敬老人,同心合居,以结永好,特此为证。”即赠与是以婚姻和睦存续为条件。
但实际情况为原告方父母于 年开始变本加厉干预原被告家庭生活,同时原告在 月(婚后不到 年)率先提出离婚,并于其后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显然违背该赠与约定的所附条件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诉人也完全可以撤销赠与,一审法院漠视被告撤销赠与的主张,也是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父母对房屋的出资认为是债权问题,在被告提交了证据的情况下不处理,也是适用法律的错误,房屋如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父母对房屋的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才对。
一审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证据13、17和18,可以证明 父母曾向房屋出资人民币 元。该人民币 元为投资款,理应享有相应份额的投资利益, 未经共同投资人同意,将房屋单独处分,侵犯了父母的财产权益。
且在原告提供的证据四“夫妻同产归属约定”中明确写道“ ,吾辈幸甚,当思父母扶助之恩,一丝一毫未敢妄置”,原告方当时明确签字,对于被告方父母出资购房,并享有权益之事完全清楚并认可。
一审法官未认定双方存在投资关系,但认为这是债权问题(判决书第6页),既然认为双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在认定房屋为共有的前提下,在 已提交了全部证据的情况下,对 父母的出资理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方为公*,对此, 在提交证据13父母出资凭证时,也在证明内容里提到过,即便法官认可了房屋的共同性质,父母的出资及增值也应一并认定为债务才对,一审法官并未处理,也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四、即便按照一审法官的认定,其房屋折价的计算方法也出现了严重的错误。
即便假设房屋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审法官在折价的计算上也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按照现最高院对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解释,房屋价值是包含银行贷款利息的,所以未还贷款利息也要计算在未还债务范围内,但是一审法官只将未还贷款本金进行了扣减,少扣减了约三十万的利息,导致在 应给付 的折价方面,多计算了约十五万元。一审法官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现值人民币 元-未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2=人民币 元
而正确的计算公式应为:
(房屋现值人民币 元-未还贷款本息人民币 元)/2=人民币 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出现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应改判,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3
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
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
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
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4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
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
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__________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__________万元,而且根据__________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__________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__________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经典离婚民事上诉状(扩展5)
——经典离婚上诉状 (菁选3篇)
经典离婚上诉状1
上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_____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事实和理由:
(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以及程序违法方面的问题,提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包 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证明材料___件。
经典离婚上诉状2
上诉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经典离婚上诉状3
原告:秦香,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被告:陈世,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陈秦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万元给原告(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按每月 元计);
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我于 年 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 月 日到某镇人民*领取结婚证。 年 月 日生下儿子陈秦。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 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 年 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陈秦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秦香
年 月 日
经典离婚民事上诉状(扩展6)
——最新民事上诉状优秀
最新民事上诉状优秀1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03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06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08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 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2011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2012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11年8月起至2012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2013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 “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
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马某20xx年7月22日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经典离婚民事上诉状(扩展7)
——最新的经典民事上诉状
最新的经典民事上诉状1
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告/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 一案,不服_________ 人民法院_____ 年___ 月___ 日(__) × 民初字第________ 号(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 份。 民事上诉状
此致 __________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 份。
经典离婚民事上诉状(扩展8)
——标准民事上诉状
标准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______,女,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系______纺织厂工人,住本市______路______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______,男,____岁,汉族,______市人,系______机械厂工人,住本市______路______号。
为不服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入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法民字(____)____第___号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的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
上诉的理由:
原判决认为:双方婚姻由父母包办,并无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不断争吵。近年来女方毫无根据地怀疑男方别有所恋,经常到男方单位吵闹,影响工作,双方感情日益破裂。男方迁居单位宿舍,夫妻分居已两年。现男方提出离婚,调解无效。经调查,证实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和好,因此判决离婚。
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是不正确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我与被上诉人的婚姻,虽由双方父母做主,但订婚后,双方不时约见,彼此相处和谐。结婚时,被上诉人欢天喜地,绝无异议。以上事实为亲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可证。而且我们结婚已有十二年,生有两个孩子,多年来家庭和睦,这也为邻里所共睹。根据这些事实,怎能认定感情无基础呢?况且,认定父母做主,必然无感情,这是形而上学的观点,不能成立。近几年来,只是由于被上诉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对上诉人和子女照顾不够,始有争吵。但就争吵的内容来说,毕竟是家庭琐事,原审判决也是如此认定的。因琐事争吵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至于去对方单位反映情况,确有其事,方式上或欠妥当,但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了家庭和好。原审缺乏全面调查分析,仅凭一面之词据以此为判决离婚理由,未免武断。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别有所恋,也不是如原判所说“毫无根据”。早在三年前,上诉人已发觉被上诉人与陆_______关系暧昧,后经多方了解,并由周围同志及邻居证实,他们的关系确已越出正常的范围;特别是被上诉人由此对我的态度日趋恶劣,其用心显而易见。上诉人去其工作单位反映情况,既是为了家庭,也是为了使被上诉人不致越陷越深,铸成大错。原审以此认定上诉人到男方工作单位吵闹,与情理不合,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只要被上诉人改弦易辙,抱有诚意,改善夫妻关系,我们完全可以恢复和好,破镜重圆。上诉人也有缺点,愿今后改正。为了我们家庭和子女的幸福,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转送
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经典离婚民事上诉状(扩展9)
——民事经典交通事故上诉状
民事经典交通事故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上诉人因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的(×××)金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审判决对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偏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存在过错,并且都为机动车辆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上诉人虽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综合事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过高,上诉人认为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应承担60%赔偿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6043.51 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显示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6张医疗票据,但其中3张只是复印件,无法客观公正的证明医疗费用的事实情况。在质证阶段,未提供原件核对其真实性,上诉人当庭不予认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又未提供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该事实。因此,原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所认定的事实并非案件客观事实真相,属于错误判决。
三、一审判决中关于误工费6833元的"判决错误。
1、误工时间计算错误。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在原审判决中,原告实际住院时间天数为22天,法院在对方没有提供医院证明的情况下,“酌情误工时间为100天”于法无据,属滥用自由裁量权,且显失公*公正。上诉人不知道一审法官是如何“酌情的”?对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按照被上诉人实际误工时间进行改判。误工费以实际减少的损失为依据,在没有医院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凭空主观意断多认定出78天的误工天数,对于被上诉人后期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待事实情况确定后可以另行起诉,但法院的判决中不能包含受害人后期未确定的损失。
2、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均收入计算;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尽管被上诉人提供了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但这只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找个单位开个证明是很容易操作的事,其事实的真实性很难让人完全相信。依照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应提供其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税后工资卡等来证明其固定收入状况,最为重要的是要提供被上诉人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证据材料。但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上述证据材料,所提供的工资收入并不当然证明其实际工资减少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难以让人信服。
四、一审判决中伙食补助费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郑州市实践操作情况,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的判决的费用过高,存在明显不合理。
五、一审判决中关于营养费1000元的认定过高,且有错误。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被上诉人住院时间22天较确定,尽管出院时医嘱需加强营养,但并未给明确的意见。 “酌定按100天时间计算”,时间过长,费用过高,并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显示公*,其中有些费用不排除属于后期未发生的不确定的后续费用,需要被上诉人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不在一审法庭审理的范围内。
六、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不合理,且无法律依据。根据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因侵权致人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在本案当中,被上诉人的伤情未构成任何的伤残,也没有达
到法定的严重后果。依照病情状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赔偿比例的确定;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出现明显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代理律师:
经典离婚民事上诉状(扩展10)
——通用民事上诉状
通用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太*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329路
负责人:马xx 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赵xx,女,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
身份证号:41xxx2196503123xxx
住址:梁园区刘口乡xx村小胡庄x号
上诉人因赵xx诉*太*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梁民金初字第00063 号民事判决,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梁民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请;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李xx在给被上诉人赵xx变更保单名字时,私自将被上诉人的保单退保,上诉人过于相信李xx,对退保手续审核不严,致使李xx诈骗得逞,给被上诉人造成保险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造成其经济损失,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首先,上诉人根据退保程序为被上诉人办理退保手续,严格审查了包括其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保险单原件等在内所有材料。上述这些东西都是被上诉人基于对李晓敏的信任亲自交由李xx,并让其代为办理的,不存在上诉人对李晓敏的信任,对退保手续审核不严。
其次,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的时候,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了‘被告工作人员李xx……,李xx系被告的业务员’这样的事实认定,这样的事实认定是矛盾的,不一致的。工作人员是公司的正式劳动合同制员工,其在工作中的行为代表公司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业务人员根据《保险法》及李xx与上诉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属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员并非工作人员,双方属于*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其代替被上诉人退保的行为是接受了赵xx的委托,代理被上诉人处理保险合同相关事务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与上诉人无关。
第三,李xx的诈骗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而导致其诈骗行为得逞的原因是被上诉人对李xx的信任,以至于上诉人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身份证,保单原件交给了李xx,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过错。被上诉人对李xx的信任从另一方面讲,即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办理的被上诉人的银行卡一直是由李xx保管的,这个事实更进一步证明了被上诉人与李xx之间的亲密关系,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虽然,被上诉人因李xx的诈骗行为经济受到了损失,这个事实值得我们同情,但是被上诉人如果不是对李xx的盲目相信,事情的发展不可能会是这样的结果。事实上,上诉人仅仅只是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做出了符合工作的正常判断,最终办理了退保手续,上诉人在这起诈骗案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及对李xx的信任,同样也是受害者,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约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判决一方受害人向另一方受害人承担违约责任更是严重有悖于法律的。
第四,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事实上是因为其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李xx之所以非常容易的能够骗取被上诉人的财产,是因为在办理保险合同时其本人的银行卡一直由李xx保管。以至于退保金额退至被上诉人银行账户,退保手续已履行完毕后,李xx非常轻松的直接从被上诉人的银行卡里提取了现金进行了侵占,试问这种经过被上诉人同意的保管行为也应该由上诉人承担后果吗?这样的判决对上诉人公*吗?
最后,在一审判决中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陈述退保手续中没有其本人签名,那么这个签名是谁的,是李xx的吗?如果是,上诉人承认公司在办理退保手续的时候存在过错,如果不是,这个签名会是谁的,那么我公司在签名人拿着完整的材料且都是原件的前提下,办理与争议合同相关的事宜,作出通过肉眼审核的业务存在什么样的过错。上诉人办理业务和法院接受原告立案是一样的,只要当事人拿着身份证(原件)、诉状、案件材料,法院进行审核之后都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难道法院还会问,身份证是你本人的吗,即便问了法院的工作人员是否能够通过肉眼判断身份证和持有身份证的人是否一致,有无法律规定除了身份证及相关材料之外,公民办理行政许可时行政单位还需要什么材料才能证明其本人身份。那么,一审法院依据什么样的事实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约,存在过错,又依据什么样的法律认定上诉人举证不利,在不知是谁拿着被上诉人的身份证、保单原件办理退保手续,而上诉人进行正常退保手续后,一审法院还要求上诉人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够证明办理退保手续时是被上诉人其本人办理的!
法院作出判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一审法院在诸多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下,在退保手续到底是谁签字的事实没有查明的前提下,草率做出的事实认定,显然没有任何说服力,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犯,是极为不负责任的工作表现。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合同定金的规定,酌定按照定金罚则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双方所争议合同中没有针对定金的约定,上诉人也没有向被上诉人缴纳订立合同的定金,一审法院为了上诉人能够获得更多所谓的损失赔偿,挖空心思的酌定用定金罚则判决上诉人承担所谓的违约责任,其中缘由我们没办法进行猜测,但是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公司也会竭尽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甚至不惜通过各种途径也要向最高院予以反映,以求法院公*公正的判决!
2、上诉人注意到,一审法院除了酌定按照定金罚则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外,同时适用了违约金罚则判决上诉人承担给付利息的违约金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先不说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关于定金、违约金的约定,也不说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更不提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是谁的过错造成的,即便合同里有定金、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法律也规定了两者不能同时适用,非违约方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主张。而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提起定金诉请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因所谓的违约同时承担定金罚则和利息违约责任,如果不是疏忽的话,上诉人没有办法理解更无法解释和接受。
3、本案,李xx的诈骗行为已被司法机关认定,其本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李xx一手导演的诈骗行为系其个人行为。被上诉人也是因为知道李xx的个人欺诈行为造成了自己的经济损失,而最终拿起来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让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上诉人作为合同当事一方,作为一个企业严格按照被上诉人提供的退保程序办理业务,这些手续不管被上诉人提供给了谁,是谁拿到上诉人处办理,但对李xx的欺诈行为上诉人并不知情,也没办法知情,所以亦无过错更不存在违约。被上诉人赵成霞所诉求的损失因李晓敏的行为所致,更确切的说是因为上诉人对他人盲目信任,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其所诉求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李xx承担。被上诉人在法院审理李xx诈骗案件过程中,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没有提起表示已经放弃,但不能因为其对侵权人的权利放弃,或者因为侵权人没有能力偿还,其就有权向另一方受害人主张权利,并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属于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李xx的诈骗行为之所以得逞,是因为被上诉人让其代为办理‘变更名字’的事宜,并积极配合李xx将自己的身份证、保单原件交给他人,在他人办理保险合同的业务过程中没有对其委托办理的人产生丝毫怀疑,充分表现出对其委托代理人员的信任,致使犯罪分子得以顺利的拿着被上诉人的银行卡将退保金额取现侵占。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提供了所有的原件,进行了符合工作程序的审查后做出对争议保险合同退保的处理,并不存在过错,更不存在违约,其工作流程和所有的法院立案,行政单位办理许可业务一样,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错误的判决要求上诉人做出法院和行政单位都不能做出的.,超出其能力的审核判断,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不能因为被上诉人的损失确实存在,而胡乱的找个替罪羊代他人受过,看着好像是对所谓弱者的利益保护,实际上是践踏了法律的公*与公正。
此 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太*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丘中心支公司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