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范文(通用3篇)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范文 篇1
专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被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
专利号:________________
鉴于转让方_____________拥有_____________专利,本专利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号为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为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公告日为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鉴于受让方_____________对上述专利有所了解,希望全国独家买断获得本专利权。鉴于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名词和术语
1.1专利--指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实施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______________,发明创造名称:______________。
1.2合同产品--指受让方使用本专利生产的符合企业标准或说明书的系列产品,简称产品,其名称为: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_或其他。
1.3企业标准或说明书--指受让方制定的系列产品中每种产品的企业标准或说明书,其规定或说明的性能和功能指标,必须至少能够体现产品的实用价值。
1.4专利权转让--指转让方将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全国独家买断),即受让方拥有接收专利资料(《专利证书》等)原件,设计、试制、生产、销售合同产品,办理专利著录事项变更登记,将专利权再转让或再许可,以及在此技术基础上申请新的专利等全部权利。
1.5试制期--指签约日起至其后的叁拾日止。试制期内,受让方必须尽力设计、试制合同产品,并制定企业标准或说明书。
1.6第三方--指自然人或其营业执照载明的法人或法人代表与合同双方的自然人或其营业执照载明的法人或法人代表不同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转让方式和试制
2.1本合同是专利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确认收到受让方的全部转让费为正式专利权转让标志。自该日起,受让方即永远拥有___________专利权,不再受试制期和资料各相关条款的约束;转让方亦不再过问一切事项。
2.2试制期内,转让方收到了⑴首期付款和⑵该产品的企业标准或说明书及⑶本合同3.4款所列资料、照片,标志试制成功,执行本合同全部条款,受让方才有权生产、销售合同产品,在作广告宣传时和包装文字中,可以使用专利产品字样和专利权人的名字及专利号。
2.3试制期内,转让方收到了⑴企业标准或说明书和⑵试制失败不同产品照片贰张,标志试制失败,受让方不支付转让费,本合同终止,受让方无权继续试制、生产、销售合同产品。
2.4试制期内,转让方没有收到企业标准或说明书或者没有收到试制失败不同产品照片贰张,标志受让方未尽力试制,受让方须赔偿转让方损失_____________元整,本合同终止,受让方无权继续试制、生产、销售合同产品。
第三条资料和资料交换
3.1专利资料:_________________国家知识产权局:_________________《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用以证明专利的合法性;国家知识产权局:_________________《专利收费收据》(最近期),用以证明专利的有效性;国家知识产权局:_________________《通知书》若干份;知识产权出版社:_________________《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
3.2参考资料:_________________知识产权出版社:_________________《实用新型专利公报》有关页面;设计图;_____________专利接到的获奖通知、荣誉称号若干份。
3.3资料交付:_________________转让方在签约日后的贰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全部资料以扫描件或文档的格式集中于光盘中,以当面交接或挂号邮寄的方式交给受让方;光盘中还有其他供参考的内容。转让方收到受让方全部转让费后的贰个工作日内,将专利资料原件以当面交接或挂号邮寄的方式交给受让方。
3.4受让方生产、销售合同产品之前,必须制定系列产品中每种产品的企业标准或说明书;必须有单个模特、双个模特、单个真人、双个真人使用合同产品的不同体位的数码照片或彩色照片(不小于四寸)不少于_____________张(其中真人照片不少于_____________张)。每一版本的企业标准或说明书、照片、宣传广告和包装资料,都须要及时邮寄给转让方。转让方可以将这些内容在自己的网页上发布及用于其他用途。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范文 篇2
1.格式
⑴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⑵
⑶
(外观设计)
⑷设计人
姓名
地址
⑸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
电话
邮政□□□□□□
地址□□□□□□
编码□□□□□□
国籍或总部所
经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地国家名称
所在地国家名称
代表姓名
⑹名称
地址
专利
专利局给出的代理机构所在地区
代理
代理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机构
代理人姓名
登记号
⑺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请求费用减缓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⑻申请文件清单
⑼附加文件清单
2.图片或照片份每份页□优先权证明材料□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件
⑽上述以外的设计人
⑾上述以外的申请人
⑿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签章
年月日
2.说明
(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必要时有图或照片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6)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7)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写在第⑽、⑾栏中。本表第⑿栏应由第⑸栏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8)本表第⑹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10)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
(11)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申请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范文 篇3
使用该外观设│⑴
计的产品名称│
──┬─────────────────────┤(外观设计)
⑷│姓名├───────────
设├─────────────────────┤
计│地址│⑵
人││
⑸│姓名或名称电话
│邮政
申│地址□□□□□□
请│编码
人├─────────────────────────────────
│国籍或总部所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所在地国家名称
│代表姓名
⑹│名称地址
专├─────────────────────────────────
利│专利局给出的代理机构所在地区
代│□□□□□□□□□□□
理│代理机构代码邮政编码
机├─────────────────────────────────
构│代理人姓名登记号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请求费用减缓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⑻申请文件清单│⑼附加文件清单
│□要求优先权声明
│□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件
⑽上述以外的设计人│⑾上述以外的申请人│⑿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签章
││年月日
2.说明
(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
图片照片(必要时有图或照片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
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
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
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6)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
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
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
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
代理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7)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
别填写在第⑽、⑾栏中。本表第⑿栏应由第⑸栏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
字或盖章。
(8)本表第⑹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
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10)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
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
(11)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
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申请
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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