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马克思精神生产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国学术界围绕精神生产的涵义、历史形式以及精神产品的价值衡量等问题进行了探索研究,对指导中国精神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精神生产理论;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2-0236-02
马克思精神生产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时代的局限,马克思在提出这一理论之后并没有像论述物质生产理论那样详细系统地加以展开,因此马克思精神生产理论长期被人们所忽视。然而,当今世界科技革命浪潮不断推进,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经济逐渐展开,与马克思所处的社会相比已发生了深刻变化。
一、关于精神生产的涵义
对精神生产概念的理解是研究精神生产需要回答的首要问题。目前学术界对于精神生产涵义的争论,主要是围绕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精神生产涵义的经典表述展开的,“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1]。
第一种理解是把精神生产等同于意识生产。认为精神生产和意识生产一样包括“思想、观念、意识”等社会心理的生产和“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社会意识形式的生产两个方面。
第二种理解是意识生产包括精神生产,精神生产是意识生产的高级阶段。这种观点认为,意识生产包括初级的意识生产和高级的意识生产两种形式。意识生产的初级形式是“日常意识”,“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意识生产的高级形式是政治、法律观点和学说、道德、宗教、哲学、艺术、科学等。它与物质生产不是同一个过程,是社会生产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但是持这个观点的学者也强调,意识生产的初级形式潜在地包含着意识生产的高级形式,实际上也孕育了精神生产的萌芽,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不能割裂[2]。也有学者从文本翻译有失偏差的角度证明了这个观点[3]。
第三种理解综合了以上两种观点,认为精神生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一切精神现象的产生、创作及其过程,即马克思所说的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狭义指一切高级意识形态的产生、创作及其过程,即人们创造各种社会意识和设想的生产活动及其过程。人们在日常生活大量产生的精神活动与心理现象不在狭义的精神生产范围之内[4]。
第四种观点认为以上几种理解都具有片面性,把一切人类社会意识的生产都看成是精神生产固然正确,但停留在这一点上就失于笼统。而把整体意识的生产划分为两大类型的想法很有价值,但是把“精神生产”局限于高级形式的意识生产既违反事实,也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是说不通的。给“精神生产”下定义应确定精神生产的本质、它的最普遍的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民族的属性,而把特定民族在特定时期进行的精神生产所具有的这些或那些特殊的、具体的属性舍弃掉或抽象掉。因此,这种观点认为“精神生产”是社会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精神需要按一定意图进行的一种旨在改造主观世界以创造精神财富的活动[5]。
第五种观点认为第四种观点仍然不够缜密。他们认为物质生产及其产品与精神生产及产品,都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和精神生活需要。两种生产、两种产品在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与精神生活需要上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互相交叉、相互为用的。因此,这种观念把精神生产的概念进行进一步修正,定义为:精神生产者(包括专门的精神生产者和业余的精神生产者在内)自觉地创造观念形态产品的社会生产活动[6]。
二、关于精神生产的历史形式
对于精神生产形式的研究,可分为理论和历史两个角度。目前中国理论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历史形式,并达成一些共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精神生产具有不同的社会形式。它相继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五种形式。
与各种社会形式相适应的精神生产具有不同的特征。与原始社会人类自我意识的产生相适应的是精神生产的萌芽;与奴隶社会阶级的分化相适应的是精神生产的组织化;与封建社会政治的分散相适应的是精神生产的一统性;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和资本的对立相适应的是精神生产的异化[7]。有的学者还研究探讨了社会主义精神生产的特点。田薇认为社会主义精神生产的特点有:(1)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以满足广大人民的精神文明需求为目的是根本特征。(2)知识分子作为精神生产的在主体不再是雇佣劳动者,而是国家和生产的主人,广大社会成员是精神产品的真正消费者。(3)精神生产既讲经济效益,更注重社会效益[7]。李文成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精神生产的特征是:(1)精神生产的目的是满足全体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2)从事精神生产的社会主义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3)消除了精神生产领域的异化。(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精神生产带有某种程度上的商品生产特征[3]。
也有学者以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中根据人的发展与生产力发展的状态把人类历史划分为人的依赖性社会—物的依赖性社会—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三种社会形态的划分为依据,把精神生产的历史形式划分为:(1)自然经济社会的精神生产。其早期并未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精神生产,只存在精神生产的萌芽。在其后期,出现了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分工,精神生产逐步成为社会生产的独立部门。(2)商品经济社会的精神生产。精神生产以公有制为基础;精神生产者主要由社会培养和教育;实行按劳分配;精神生产手段主要为全民或集体所有。(3)产品经济社会的精神生产。精神生产冲破旧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桎梏,冲破阶级偏见,冲破民族性和地域性的限制,具有广泛的世界性。精神生产获得自由发展,精神生产者的地位越来越突出[8]。
三、关于精神产品价值衡量
第一种观点是从经济学角度来衡量精神产品的价值。有的学者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依据,认为精神产品的生产离不开精神生产者的活劳动消耗和物化劳动消耗,是有价值的。认为生产精神产品的全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虽然难以精确计算,却可以采用一种相对的、大致的、模糊的计算方法。不能不拘泥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计算”的哥德巴赫猜想,否认精神产品的价值,而应更多采取质的价值判断方式[9]。有的学者则借助西方经济学模型分析了三种精神产品(分别为既符合社会需求又构成市场需求的商品性精神产品、符合社会需求但难以形成规模市场需求的公益性精神产品和有市场需求但不符合社会需求的公害性精神产品)的经济运行机制进行了分析 [10]。
第二种观点认为精神产品的价值应当运用哲学价值论来分析。这种观念认为精神生产具有独创性,衡量精神产品价值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构成精神产品价值的大小不仅取决于劳动量的大小还取决于内容的创造性、科学性、艺术性、健康性以及社会效益;精神产品的价值的真实性、持久性及其实现程度的大小是在历史发展和人类实践中体现与检验的。所以衡量精神产品的价值主要不是运用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尺度,即实践尺度和历史尺度 [11]。
第三种观点是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精神产品具有商品属性和非商品属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重效益,所以要从经济学和哲学两个视域分析其价值。从经济学视域看,精神劳动是生产性劳动,精神劳动时间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有机组成部分,精神生产受“普遍规律”支配,精神劳动创造的精神产品具有价值;从哲学视域看,精神产品具有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的属性,反映了主体对客体的需求以及客体满足主体需求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精神价值。这个观点同时强调,精神产品的经济价值与精神价值只是由于分析的角度不同而得出的不同认识结果,并不是一个价值的两个部分,应当把两者结合起来看,实现精神产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12]。
对于如何在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精神生产理论,发挥这一理论的指导作用,仍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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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陈仲华.评关于精神生产涵义的几种观点[J].北京师大学学报,1988,(4):24-29.
[7] 田薇.论精神生产的历史形式及其特点[J].郑州大学学报,1994,(4):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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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刘云章.马克思主义精神生产研究[M].北京:学苑出版社,2010:240-259.
[责任编辑 王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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