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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违法案件通报表态发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违法案件通报表态发言(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违法案件通报的表态发言3篇

第一篇: 违法案件通报的表态发言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一)非法占用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二)破坏耕地保护

——破坏耕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3.《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罚款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依照国家规定上交国库。

——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上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四)农村土地违法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五)非法批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责任。

(六)不依法使用土地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五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时用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七)妨碍土地管理

—— 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2.《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二条: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或者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土地权利证书

1.《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包括:

(一)受理和立案

1.受理

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的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予处理。

2.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
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
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3.立案

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呈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立案,指定案件承办人,调查取证;
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
审查发现不属于自己处理的,应向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说明,同时将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机关。

(二)调查和处理

1.调查

调查主要包括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取证主要指现场勘验检查和就专门问题进行的鉴定。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处理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进行首长负责制下的集体审议。审议应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

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认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认定确实存在违法事实的,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4)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5)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自己无权处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6)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7)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进入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程序。

 (三)告知和听证

1.告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若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决定和送达

1.决定

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集体审议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1)当事人确有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4)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5)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

(6)对于冲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暴力威胁或者围攻、殴打、侮辱执法人员,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

    2.送达

违法行政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被处罚人的方式。

(2)留置送达,是指被处罚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人的住所或其收发部门后即视为已经送达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组织委托有关单位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主要适用于被处罚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的管辖地域内居住,或者受送达人住所交通不便的情况。

(4)邮寄送达,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定授权组织通过邮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挂号寄给被处罚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送达方式。

(5)公告送达,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发布公告,限期被处罚人收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一般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以上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公告送达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3.追诉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 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停止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六) 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备后,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篇: 违法案件通报的表态发言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一、受理
1、范围:
①上级交办②其他部门移送③群众举报2、登记:
对受理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3、处理:
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件的,立案查处;
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
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
1、立案条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
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立案步骤

⑴审查。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审查内容: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
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
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查
1、指派承办人。对承办人有关要求:
⑴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
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2、询问有关人员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关系人询问。询问结束,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2

3、勘验检查
现场勘验,制作勘测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4、收集证据
证据包括:⑴物证;
⑵书证;
⑶视听材料;
⑷证人证言;
⑸当事人陈述;
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
⑺鉴定结论
⑻其他
5、责令停止
承办人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且正在进行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6、起草调查报告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四、处理
1、集体审议
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2、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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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终结的案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⑴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对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⑵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⑶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⑷认定非法批地的,撤销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
⑸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⑹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无权处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
⑺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告知
1、在立案调查后,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复议和提出诉讼的权利,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2、听取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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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按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规定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六、听证
1、承办人拟作出拆除、没收、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听证。2、听证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处罚决定之前进行,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机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和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被认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将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另一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等共同参加,口头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和要求,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听证的七日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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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⑴当事人确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都应依法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⑵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⑶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⑷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⑸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⑹对于冲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暴力威胁或围攻、殴打、侮辱执法人员,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2、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该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被处罚人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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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八、送达
1、送达时间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2、送达方式
①直接送达②留置送达③委托送达④邮寄送达⑤公告送达3、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收到法律文书的日期,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负责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盖章。
九、执行

1、当事人自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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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履行了的,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2、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①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②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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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违法案件通报的表态发言

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

违纪,词语即违反纪律,意指违犯了纪律、违反了规则等有约束力的行为,或是违反了有关章程。凡是其行为与组织、团体、单位等对相关人员行为纪律要求相抵触的,都属于“违纪”。但违纪不一定即是违法。第一文档网今天心准备了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有所帮助!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经过一个多月对警示教育案例材料的学习,本人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官加强自律、提高修养的重要性。要做到廉洁司法,就必须不断加强修养,自觉接受监督,增强法纪意识。一、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每一名法官都要自觉提高自身修养,要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抓起,不断夯实廉洁司法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我们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法官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而不是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必须紧紧围绕为人民司法、廉洁司法这个根本问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自觉接受监督,保持艰苦奋斗本色。
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从而建立“教育、监督、制度”三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认真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做到两袖清风,一身正气。“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廉洁司法,必须始终保持艰苦奋斗本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一个重要法宝,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司法廉政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增强法纪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我们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权力观,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五项严禁规定,着力解决法官在日常工作中廉洁司法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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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一定要进行对照检查,加强自律自警意识;同时还要做好他律,监督管理好我们身边的其他同志。要以警示教育活动和各项廉洁司法的文件为基础,时时提高警惕,坚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尊严,为社会健康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根据市委、市纪委《关于召开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要求,我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标准,严查细对,扎实做好案件剖析、专题研讨、问题查摆等各项工作,由表及里深入思考,由外到内深挖根,警醒了思想,升华了认识。下面,根据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实际,从认识和体会、问题和不足、根和分析^p 、整改措施和下步努力方向四个方面,做个剖析发言,不妥之处敬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对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认识和体会
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工作,并结合专项整治扶贫领域形式官僚突出问题行动,开展对照检查,这既是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整治形式官僚、更好履行职责使命、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也是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纵深推进从严治党的有效抓手。
近段时间以来,我集中学习了总书记关于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刻论述以及省、市深化“三个以案”工作会议精神,观看了《迷失的权力》等警示教育片,原原本本学习《党章》《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市县☆起领导干部违法典型案例为反面“镜子”,立足自身实际,全面对照扫描,举一反三,发人深思,必须引以为戒,纵观这些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可以看出,尽管他们的违纪违法手段、方式有所不同,但是深入剖析案件却有着共同特点,概括起来就是:信仰迷失,底色蜕变;监督缺位,用权任性;缺乏敬畏,底线失守;政商不分,站位不正。
长期放松思想政治学习,丢掉了宗旨、忘记了初心、背离了党性,导致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扭曲和道德缺失,才导致走到了人民的对立面,身陷囹圄。通过对☆违纪违法原因的深挖,使我们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有了更加深刻清醒的认识,进而反思自我、改进提升,避免重蹈覆辙、惨痛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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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照检查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我始终坚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坚定共产理想信念,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工作、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但对照此次专项警示教育的标准和要求,我认为自己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贯彻落实“四个意识”方面。☆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纪律,毫无“四个意识”,对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消极应付,这对我是一个警示。虽然我在政治上能够始终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但在学用关系处理得还不好,理论学习和具体实践一定程度上存在脱节。
(二遵守政治纪律方面。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是党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作为一名党员,我保持坚定的政治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倡导和要求的坚决做到,党中央反对和禁止的坚决不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遵守组织纪律方面。严明的组织纪律是保持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基本条件。☆案就存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违背组织纪律的问题。我在工作中能够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做到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自觉维护班子团结;服从组织安排,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严格按照程序、规矩办事;能够按照要求,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情况和有关事项。但在组织生活中,与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主动沟通交流多,与一般干部职工交流谈心较少,而且大多是就事论事,讲工作、讲成绩较多,很少谈问题、谈缺点,在深挖思想根、真正触及灵魂深处上做的还不够,在频度和深度上还需进一步加强。
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为加强政府系统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和法纪教育,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的能力,11月9日上午,政府机关组织党员干部在中级法院旁听了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这对机关干部产生的思想触动是深刻的,启示是有益的,“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此案例为党员干部提供了一面明断得失的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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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从基层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的,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曾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并在多个岗位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他的工作作风、领导水平和协调能力、曾是领导和同志们肯定和认可的。从庭审中了解到,他是随着权力和地位的改变,逐渐放松了自身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的要求,发展到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从而走向违法违纪之路。通过这个案例,一是深为因私欲膨胀断送了自身大好的前途和人生而惋惜,二是我个人也从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体会如下:
一、要注重主观世界的改造
“物必自腐而生虫”。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党员干部的工作是为人民谋利益,能不能正确对待名、权、位,是对每个党员干部十分现实的考验。担任什么职务、从事什么工作、取决于组织的培养和使用,加之自己的努力和机遇。而做什么人、走什么路,是自己可以选择的。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本应“来去无牵挂”,名位钱财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的东西,如过于看重了就成了负担,自己很累,家人担心,别人看着也不顺。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其主要原因就是背弃了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放松了学习,忽视了主观世界的自我改造。理论上的糊涂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动摇,政治上的动摇就会失去正确的发展方向,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态度,就会被各种诱惑所俘虏。
二、要注重严格自律和自觉接受各种监督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个人面对各种诱惑,最大的敌人是自己。中央要求党员干部要严格自律,自觉接受他律。所谓自律,就是欲望上自制,人格上自尊,法规上自重,顺境中自励,逆境中自强,得失上自省,经得住考验,迈得过关口。所谓他律,就是自觉接受组织和纪律的监督,保持清醒的头脑,战胜各种欲望。实践已反复证明,忽视自律、拒绝他律,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思想认识是前提,自律是内因,监督是途径,制度是保证。自律与他律的有效结合,是保障党员干部不犯错误和少犯错误的关键所在。作为党员干部,要始终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严把工作、生活、社交圈中的各个关口,做到诱惑面前不昏头,不正当利益面前不伸手。
三、要注重树立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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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强调反腐倡廉,就是要求每个党员干部更加牢固地树立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执行好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做到不正之风不染,不义之财不收,不法之事不做,远离灯红酒绿,远离低级趣味,管好家人部属。工作上勤政廉政,收住心,管住口,管住腿,拿好笔,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用反面典型警示自己,其目的就是让人不重蹈覆辙。当前,我们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的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日益加快,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党员干部的知识水平、理论修养和工作能力以及抵御各种诱惑的意识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世情、国情和情的深刻变化,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我们更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积累,不断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同时,坚定理想和信念,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地位观、权力观,筑牢思想上的防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警示教育带给我们的思考是沉重的,留给我们的教训也是极深刻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每个党员干部将面临的各种诱惑和考验还很多,因此,我们一定要经常打扫头脑中的灰尘,做到自律自省,警钟长鸣,拒腐防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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