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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公检法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厅级以下(含厅级)出国人员。
第二条各县区(xxxx区)、各部门各单位,应以“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为目标,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组派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严格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县区(xxxx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统筹安排、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从严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1.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对外交往需要,于每年xx月xx日前研究制订下一年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访计划。
(1)地厅级人员出访计划(包括团长名单、出访国家、出访时间、出访任务等)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外事办)汇总,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按审批后下达的计划严格执行。
(2)县处级人员出访计划(包括领队名单、出访国家、出访时间、出访任务等)报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经市委外事办审核并报请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严格按计划执行。市委外事办将县处级及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出访计划目录呈送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各副组长留存,作为审批把关依据。
(3)其他人员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依照上年计划数进行总量控制并报请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出国团组人员构成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必须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x人,不得携带配偶、子女和无关人员出访。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x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xx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x个国家不超过x天,出访x个国家不超过x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x个国家不超过x天,出访1个国家不超过x天。
上述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
第四条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备案制度。地厅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访,由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党委(党组)印章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除企业负责人赴国外处理本企业在国外的事务外,所有出国团组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出国。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非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对台工作名义或应海外侨团的邀请出国。
第六条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外事部门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和我市的外事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团组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和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邀请是否对等、业务是否对口、出访人员职责与出访任务是否相符等事项进行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要明确提出调整或取消出访的意见。
第七条严格出访事项的审批程序。
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出访任务,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地厅级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访事项,经市委书记批准后,按照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前x个月上报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访事项,经县区(xxxx区)党(工)委书记或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批准后,提前x个月向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出访请示,由市政府外事办审核相关要件(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外方邀请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函、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名单、出访行程、出访经费预算等)后报请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依次审批。批准后,由市政府外事办履行外事审批程序。
(三)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访事项,由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前x个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外事办履行外事审批程序。
(四)出访团组或人员为完成国家、自治区临时出访任务、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出访任务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提前报送时间。
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出访任务,除下列情形不予受理和审批。
(一)应对海外突发事件。
(二)地厅级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出访任务。
(三)县处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出访任务。
第八条加强经费预算管理。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鄂尔多斯市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的出访团组一律不予批准。
(一)市本级因公出国(境)经费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使用,团组出访经费预算由市政府外事办把关审核。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单列出国经费。市本级因公出国(境)经费按纳入年度“三公经费”公开公示制度。各县区(xxxx区)应参照执行。
(二)团组出访返回本市,应在x日内向市政府外事办提交出访报告,上缴公务护照后,方可向市财政局报销出访费用。
第九条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驻华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拟与外方洽谈的重大项目应按规定事先报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十条完善自查和联合检查机制。
(一)自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每半年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人次数、出访类别、出访国家、出访时间、境外停留时间、经费开支等内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政府外事办。
(二)联合检查。由市政府外事办牵头,会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全市范围内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半年将检查情况报告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各县区(xxxx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访香港、澳门,适用本办法。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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