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群众举报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结合xx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我x辖区内发生的涉黑涉恶组织及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防范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涉黑涉恶组织、人员非法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组织及人员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规定的十类黑恶违法犯罪行为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