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复议决定
工伤行政复议决定(精选12篇)工伤行政复议决定 篇1申请人:台州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工业园区。被申请人:三门县环境保护局,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沈显锋,局长。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三门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三环罚字〔20xx〕3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xx年3月18日向三门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xx年6月17日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终止。工伤行政复议决定 篇2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