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交换平台】高速数据交换业务租用协议书
第一条 申请租用高速数据交换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依照本契约条款办理。 第二条 本业务系指本公司提供讯框传送等高速数据交换网络,供客户作数据通信、视讯会议及多媒体等信息应用之业务。 第三条 申请租用、异动或终止租用本业务,应检具申请书、固定通信(permanent virtual connections, pvc)需求表及身分证明文件提出申请。 前项异动,变更通信对象或约定信息速率者,需另附pvc需求表;变更设备者需另附cpe接口性能调查表。 第四条 客户应保证其所提出之申请资料为真实完整,如有不实致发生任何纠纷时,客户应自行负责。 第五条 本业务所需数字调制解调器限由本公司供租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