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协议
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协议(精选8篇)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协议 篇1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XX银行分行和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 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