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 ]辽住刑委字第 号 甲方(委托方):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411-39801345 甲方因 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指派律师 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按法律规定在以下各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在所选项上画“√”): (一)侦查阶段。 (二)审查起诉阶段。 (三)审判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