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日期】 19940629【实施日期】 19940629【内容分类】 商标注册管理【文号】【名称】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题注】 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1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章名】 全文第一条 为了保障商标代理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